珠海一职实验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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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一职实验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珠海一职实验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民办公助办学性质,市教育局报批审核及指导。自筹资金全额实现校区基础建设及设备投入,独立运行、自负盈亏。第三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四条学校办学目标:打造珠三角精品办学、特色办学、重内涵重口碑、符合现代产业需求竞争力强的优质中职教育。培养更多更优秀的高技能人才,为政府分忧,为珠海产业大发展及产业升级作贡献。第五条珠海一职实验学校的登

2、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9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笫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曾凡明和曾凡跃。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学校开办

3、资金:200万元;出资者一:曾凡明,金额:140万元;出资者二:曾凡跃,金额:60万元。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学校办学层次:精品中职教育;(二)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三)学校专业设置:软件与信息服务、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计算机平面设计、航空服务、会计事务、电气设备运行与控制、动漫与游戏制作、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二名理事由出资人推选产生,另三名由学校职工民主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

4、理事会商议聘任。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学校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学校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学校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十二)决定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5、。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三)监事提议。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6、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决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三)罢免、增补理事;(四)决定学校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五)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

7、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八)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学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由学校老师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广泛听取全校教职工有关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向理事会提出议案,不断完善学校各项制度,设施设备等;(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六)提议召开理事会。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曾凡跃,为中国内

9、地居民。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法定代表人应向理事会主动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如法定代表人未提出主动呈

10、辞的,理事会可依据相关规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进行会议推荐和罢免。第二十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罢免程序:(一)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的财务审计并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属财政拨款的,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情况);(三)按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召开理事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四)持经加盖学校公章的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书的变更手续。第五章教育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并应当与聘任的工作人员签定聘任合同。学校聘任的工作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对其聘任的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11、定决定专业设置,并实行自主招生,建立并执行学籍和家学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笫三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200万;(二)招生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12、。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七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学校应当聘用

13、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章党建工作第四十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14、者和接班人。第四十二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党支部)设书记L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

15、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四十五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四十六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16、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四十七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德育力行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八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0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章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学校因违反国务院民办

17、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条学校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第五十三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6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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