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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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XX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聘任的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志愿人员。第三条市药监部门负责信息员的培训和聘任。市药监部门培训相关人员时,不得收费。第四条信息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中具有一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二)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三)药品经营企业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2、第五条市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拟聘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信息员聘用期为两年。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息员人选:(一)无业人员;(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三)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行为记录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第七条信息员应当熟悉国家及省、市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八条信息员应当完成市药监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二)向市药监部门反映模范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典型事迹;(三)向市药监部门反映并举报有关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四)向市药监部门提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

3、合理化建议;(五)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市药监部门报告。第九条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药监部门予以解聘:(一)聘任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三)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的;(四)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信息员被解聘后,市药监部门应当收回聘书。第十条信息员不得以市药监部门的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工作。第十一条市药监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工作报告会,有关信息员应当参加。第十二条市药监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及举报信息保密。第十三条信息员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工作,不领取报酬。第十四条市药监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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