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生社会课堂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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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中小学生社会课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生社会课堂(以下简称“社会课堂”)建设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参加社会课堂学习和实践。第三条社会课堂涵盖我市现有的未成年人社会课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和中小学研学旅行基地。第二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第四条青岛市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是指整合利用我市丰富的人文、自然资源,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

2、教育基地、应急安全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等社会资源为主体,能够为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实践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场所。第五条青岛市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活动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和学生自主开展。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方式组织开展。未成年人自主参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活动须经监护人同意,鼓励家长指导、带领和陪伴学生参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活动。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社会课堂的功能和特点,把社会课堂活动作为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确保学生每年参加未成年

3、人社会课堂活动不少于6次,推动学生参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第七条未成年人社会课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中小学校集体组织或学生自行参加的参观学习与实践活动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社会课堂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并对残疾学生和特困家庭的学生全部免费。公益性收费项目须经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并以多种方式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第八条未成年人社会课堂评选采用自主申报和主管部门推荐两种办法,每年4月底前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单位向青岛市教育局申报(或由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推荐)。每年7月底前,市教育局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和实地考察合格的

4、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挂牌,并在青岛市中小学生社会课堂网络平台上公布。申报条件如下:1.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1名及以上专兼职辅导员或讲解员;2 .具有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和课程资源,能够同时容纳至少50名学生开展有效参观考察学习活动;3 .能够按照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设计系统的实践教育内容和活动课程。实践活动内容要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动脑与动手相结合,采用参观、讲解、探究、操作等多种形式,重点培养学生探究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4 .能够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并结合中小学教学工作和节假日安排,合理确定

5、开放和开展教育活动时间,合理确定每年接待学生的数量,并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5.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确保参与活动学生安全。第九条建立社会课堂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过三个月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1 .一个年度内学生接待数量未达到100人;2 .管理不完善,实践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效果较差,学生负面评价较多;3 .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学生参加活动;4 .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为中小学生提供免费或优惠开放服务;5 .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正常为学校和学生实践活动提供服务。第三章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第

6、十条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原则上可容纳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学军、科学普及、心理健康、素质拓展等教育的公益性场所。第十一条青岛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活动组织方式包括市级统筹组织和区(市)自主组织。市级统筹组织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3区初中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普通中学。区(市)自主组织范围为未纳入市级统筹组织的各区(市)中小学校。第十二条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新建、改扩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内多功能、综合性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满足本区域不同学段学生学工、学农等

7、劳动教育实践需求,确保义务教育段学生每学年参加学工或学农实践教育不少于1次,高中学生三年内参加学工或学农实践教育不少于1次。第十三条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到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开展学工、学农等劳动实践所产生的原材料、住宿、人工等费用应当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或学校生均共用经费支出,不得收取学生费用;学生就餐费用和往返交通费用可据实向学生收缴或由学校部分承担。第四章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第十四条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求,具备承接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能力,为中小学生提供研学旅行实地课程、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研学旅行应当面向全体学

8、生,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以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家长作为志愿者。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应当与符合行业标准、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在学生研学旅行中承担的责任。鼓励家长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带领孩子自主开展研学旅行。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以学生发展为本,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生年龄特点和学科教学内容需要,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研学旅行主题,科学设计研学旅行路线,构建研学旅行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依据学校的教

9、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在每年3至5月、9至11月等6个月中进行。原则上小学4至6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2天;初中7至8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含学工学农),每次1至5天;高中1至2年级每学年安排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7天。第十七条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研学旅行的费用由学生家长负担,随行教师费用由学校负担。学校应当对活动过程中吃住行等费用做到精准核算,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研学旅行基地应当研究调整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给予研学旅行活动特别的优惠。第十八条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评选

10、采用自主申报和主管部门推荐两种办法,每年9月底前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单位向青岛市教育局申报(或由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推荐)。每年10月底前,市教育局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和实地考察合格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挂牌,并在青岛市中小学生社会课堂网络平台上公布。申报条件如下:1 .具有法人资质,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具有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经验;2 .基地进出安全、便捷,交通设施完善,有专用公路直达。区域内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周围100O米范围内无污染源。服务地域范围应当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周边无安全隐患。周边优秀传统文化、国防科工

11、、自然生态等其它类型研学实践教育资源丰富,有一定的区域特色元素能够满足中小学生开展系列研学实践教育活动;3 .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中小学研学旅行需求,有可供学生集中学习、体验、参与、休息的场馆场地,基地内设施设备布局科学合理,功用齐全。基地能够同时容纳不少于200名学生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4 .课程主题鲜明,有明确的教学目标,能够符合不同学段学生需求。课程内容详实规范,编排合理,具有较强教育性、实践性、科学性;5 .人员配备齐全,具有讲解人员、辅导员等教职人员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项目开展需求。相关人员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专兼职结构合理;6 .能够对参加研学旅行中小学

12、生实行门票及其他费用的减免优惠措施。能够免除家庭困难学生门票及其他费用;7 .相关教学用具、器材性能完好且无安全隐患。具备完善的卫生与医疗管理规范和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建立研学旅行基地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过三个月整改未达到要求,取消称号:1 .一个年度内学生接待数量未达到100O人;2 .管理机制不完善,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实施不合理,学生负面评价较多;3 .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学生参加活动;4 .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为中小学生提供优惠开放服务;5 .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正常为学校和学生研学旅行活动提供服务。第五章活动组织和评价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社会课堂的功能和

13、特点,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安排社会课堂活动,推动社会课堂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在中小学社会课堂活动安排中,学生参加学工或学农实践教育、研学旅行活动的次数可以同步计入学生参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次数,逐步实现学生参加未成年人社会课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学习情况和评价数据共享互通。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社会课堂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制订完善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课堂活动,纳入“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范围,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当为师生购买单次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二

14、条建立健全中小学生社会课堂活动的评价机制,坚持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原则,对学生参加社会课堂活动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通过“青岛市中小学生社会课堂网络平台”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将活动情况和实效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社会课堂的课程设置、接待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督查评价,建立健全年度“优秀社会课堂”和“社会课堂活动示范学校”创建和评选制度。第二十四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开展社会课堂活动中,应当及时加强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形成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宣传好典型、好主题、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第六章附贝!第二十五条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学校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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