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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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7月一、减免税费负担1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13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24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35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36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47 .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4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58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9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7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910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911 .退役士兵创业税

2、费扣减1012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11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21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215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316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31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4四、其他普惠性税收优惠15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1519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1620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1621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1722 .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18一、减免税费负担1

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 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犯勺, 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2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 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 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 定是否可

4、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享受条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 项目。【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

5、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4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5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6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l-50%)o7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

6、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 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4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7、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 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 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 2号)5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

8、】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 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号)6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9、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 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25号)7 .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 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 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享受条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 业建设费,娱乐

10、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 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政策依据】1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6号)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 知(渝财综2019 23号)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8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

11、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 额在IOO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 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IOoO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 额在IOoO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 之一适用免税: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12、 利率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 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 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 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享受条件】L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

13、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 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o3 .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 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 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IOOO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 同比

14、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 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 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 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的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5 .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9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 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16、.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 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 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 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 于农户为准。2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 部联企业2011

17、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 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 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营业收入(年)二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o3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18、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10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 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 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

19、毕业所在自 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L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

20、税限额为限。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号)第一条、第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0号)第一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

21、( 2021年第27号)5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6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1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 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自主就业退役土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

22、条例(国务院中 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土 兵。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 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

23、0221号)4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 2号)12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 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十九)项1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

24、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 所得税。【享受条件】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 份的证明。2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 84号)第二条1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

25、)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十)项15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16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 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

26、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 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第一条第(六)项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 52号)第八条1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 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 增值税具体

27、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 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 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 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 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L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 例不低于25% (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28、,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 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9、一经选定,36个月 内不得变更。7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 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 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 5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 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四.其他普惠性税收优惠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

30、算应纳增值税【享受主体】出租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享受条件】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19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享受主体】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 36 )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20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

31、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享受主体】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优惠内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 税。【享受条件】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 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 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 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

32、知(国税发(2005) 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 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 期。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 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 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 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 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 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 购房

33、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 购房原价确定。【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第五条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3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 172号)21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优惠内容】L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

34、或者个体工商户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 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 继续适用上述政策。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 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享受条件】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 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 村。【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2 .财政部税务

35、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2 .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 税【享受主体】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或者个人【优惠内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 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不征收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享受条件】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 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 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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