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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 一生物资产。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 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2、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 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 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 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 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
3、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 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 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 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 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
4、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 除外。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 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 因素。第四章后续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 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 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 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 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
5、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 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 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 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 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 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
6、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 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 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 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 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 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 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 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 作为会
7、计估计变更。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第五章处置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 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 益。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 残值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 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 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 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 部分的账面价值。第六章披露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 下列信息:(-)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 法。(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