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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审批发(2023) 8号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中心:淮安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审批局2023年4月19日淮安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淮安市政务服务 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 理,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升 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 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建设是指市局及下属单
2、位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主 要包括: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网络、安全、数据库、存储等信 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信息化建设项 目。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按照“顶层设计、统筹规 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统筹、集约、 共享、协同、安全,的建设原则,以业务需求为驱动,推进政务 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实现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工 作规范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市局信息化工 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制定市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审定相关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不断增强审批(政务)服务的 保障能力。
3、第五条 市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网信办)是市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起草市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业务 处室(中心)和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提 出年度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方案,牵头组织和协调督促推进市 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项目建设。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处室(中心)负责确定详细业务 需求,编制相应项目功能需求及建设方案;开展项目规划计划、 预算编制、项目立项、财务审计、招标文件编制、政府采购、 合同制定、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报备等。第七条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争取和落实、政府采购计划 申报和项
4、目资金结算支付,承担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审 计、固定资产入账和登记造册。第八条 网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程指导项目实施,督促落 实项目运行维护;配合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方案评 审;统筹全局信息化项目安全防护和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流程及合同进行合法性审 查。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纪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 程进行廉政监管,及时受理有关举报。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职能处室(中心)根据职能职责参与项 目建设相关工作。第四章立项、实施、验收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信息化项目建设处室(中心)应向网信办报备项目 建设相关情况。原则上所涉信息化项目需委托有专业资质机构 进行项目可
5、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并应当编制网络安全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参看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 理规定。(二)网信办组织有关处室(中心)对建设方案进行初步 研讨,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经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预算 安排统筹把关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时报大数据、发改 委、密码等部门评审立项。(三)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四)项目立项后,网信办组织网络信息技术处、相关处 室(中心)开展职责分工、标书制作、政府采购、开发实施、 评估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建 设方案应
6、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和保密要求。(二)信息化项目采购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市局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应选择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 可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 安装、培训服务。(四)信息化项目须按淮安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规定,引入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 监理和工程审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监理和审计费用纳 入项目投资概算。(五)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同步加强信息安全配套措施,能 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安全建设投入不低于 项目总预算的5%o信息化项目须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等级保 护测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
7、估及相关整改 工作,未经或不通过的,不得投入运行。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须经试运行验收,稳定运行(软件至少3 个月,硬件至少1个月)后,可申请竣工验收。(二)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提交 相关测试报告;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整理相关台 账资料,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并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三)信息化项目建设处室(中心)会同网络信息技术处、 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专家组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四)验收内容包括对照标书、合同、建设方案等以及建 设过程文档内容,结合试运行、现场查检、测试和质询情况, 现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一般为“通
8、过验收”、“需要复 议”、“不通过验收”。(五)需要复议的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 请;未能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 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五章运维与推广第十四条 系统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开发合同须 明确系统保修条款,承建单位切实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项 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投入使用后,信息化项目建设处室 (中心)应定期对运行期内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运行效 率、应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 预算、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处
9、室(中心)是信息化项目运维的责 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系统运维需符 合数据共享、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有关要求。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处室(中心)负责系统推广应 用和日常管理。第六章资金及资产管理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信息化项目资金拨付 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进行。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 产登记相关手续。项目建设产生的成果、信息资源、著作权或 专利权等,除特殊约定外,归市局所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处室(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如 对信息系统变更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间、强化应 急措施、有序开展实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备网信办。变更项目 的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原建设项目总费用的10%o第二十一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