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 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 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
2、品的 经营者。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 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 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 责。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 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
3、特定 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 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六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对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
4、示。第八条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品 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D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 为: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第九条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食品摊点信息公示 卡式样。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承担。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转让。第十条 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 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
5、办理备案。重新办理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食品摊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不需要重新 办理备案。第十一条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 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食品摊点申请注销,或者因违法行为应当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 由原备案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备案机关应当自办理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备案信息告知县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注销信息。第十二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 重点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抽检结果 应当及时向社
6、会公布。第十三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 强对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发现食品摊点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点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 卡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备案机关。第十四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 录食品摊点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用档案信息应 当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 定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