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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 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 政
2、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 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 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 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 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 本、咨询服务等信息;(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 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
3、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示办理事项名称、事项编码、 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 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 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 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 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
4、、权利义务等内容,并 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 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决定书的形 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下列内 容:(一)行政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四)主要事实;(五)适用依据;(六)决定内容;(七)作出机关和日期;(八)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门户网站、微 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
5、台,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应当按照规定在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 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范围,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前,承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公示内容,并 对公示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承办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公示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 向作出执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正申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告知理由 和申诉渠道。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者部门机构职能 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 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并公开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决定的作出机关
7、名称、决定文书号、 日期等相关信息。变更行政执法决定的,变更信息应在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 开。第十四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许可有效期限。第十五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最低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义务的;(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
8、低资质 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后,停止公示。第十七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依照有关 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同步公开、同步撤销、同步更新。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明确牵头机构和 承办机构,于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数据,并按程序 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
9、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向 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应明确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第二十一条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不 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 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
10、通知(鲁应急发(2019) 74号)中 的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实施办法一、起草依据和过程2019年,我厅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部 署要求,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鲁 应急发(2019) 74号)。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撤销和更新制 度,按照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的具体规定和国 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公示信息修 复提出的明确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 了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11、意见建议,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8月3日,已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审议稿)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 容。(-)明确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原则。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 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 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二)细化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在事前公开内容中增加了依法委托 执法相关信息,主要涉及委托书中的委托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对事 中公示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 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 装、佩戴执法标识等内容。()明确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更新要求。规定了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明确规 定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对执法信息公 示不准确的,明确了 3个工作日的更正期限;对当事人申请更正未予以更正 的,要求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四)规定了提前停止公示和停止公示的情形。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 达到规定最低时限要求后,只要满足列出的4个条件,便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 示。同时明确了例外规定,即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 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 前停止公示。此外,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后停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