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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审计信 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 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县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 保密审查。第三条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 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 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 行保密审查。审
2、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 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 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 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 密范围。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 露的;(S)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 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 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 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五条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发 布保密审查工作。第六条公开发布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 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对于审计问题类、要情类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 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局 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不属于第四条第(一)至第(七)
4、项的,可以签发;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涉密或者属 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 允许不得公开的审计信息应予以保密。属于经保密审查不能 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发文部门都 具有保密审查义务,应同时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或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第八条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 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第九条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报局主要 领导审批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机关各部门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 息,一经发
5、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局保 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 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范文(2)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办的政府信息在公 开前,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 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6、稳 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 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 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 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第四条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 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分管保密审查 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 查审批手续。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 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 信息;
7、(S)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 露的信息;(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 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 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A)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政府信息;(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 见;(二)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负
8、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 审查意见;(三)综合科提出审查意见;(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我办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 办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单位的同意后方 可予以公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 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 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 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 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 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各科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 保密事项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 报审”等审查意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 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 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 门审核确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 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 我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八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及时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