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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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潍市监法字(2022) 21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已经2022年第11次局长办 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下列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 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

2、营场所发布,且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 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 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 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六、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 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七、

3、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 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在线上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或线下提交材料已受 理的;/1、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九、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 交报告;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 十条

4、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 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十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 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十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 认证标志;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 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十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未

5、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 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十七、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 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十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定期提交 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规定,未定期对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 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二十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6、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 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 后果;二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 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且能够保证

7、食品安全 的。二十五、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 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六、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 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 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没 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 危害后果;二十八、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 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

8、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二十九、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 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建立并实行完 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一、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对符合清单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各种情 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本规定自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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