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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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3)496号)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根据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

2、展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务海洋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对本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指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承担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统称被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第四条(计划制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的具体要求,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起草下一年度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报监督机关同意后发布。第五条(监督内容)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落实情况;公益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新颁布施行一年后的水务海洋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等。(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执法事项

4、梳理情况;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执法责任确定情况;执法程序落实情况;执法状况评议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年度执法目标推进及年度执法专项开展实施情况等。(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是否合法;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使用情况;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推进落实情况等。(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统计监测;(二)专项监督;(三)联合监督;(四)专项检查;(五)案卷评查;

5、(六)执法评议。第七条(统计监测)监督机关应当针对水务海洋行政处罚总体态势开展阶段性统计分析、监测研判,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行政执法监督。第八条(专项监督)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等,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建议,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第九条(联合监督)监督机关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第十条(专项检查)监督机关可以

6、根据水务海洋的行政处罚状况,组织开展水务海洋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第十一条(案卷评查)监督机关应当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检查行政处罚文书和证据是否真实、规范、完整,研判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第十二条(执法评议)监督机关可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采取组织考评、区区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十三条(监督措施)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调取被监督机关行政处罚案卷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被监督机关年度水务海洋执法工作方案计

7、划、制度落实、队伍建设、装备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记录、台账等资料;检查被监督机关立案案件是否登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随机抽取被监督机关行政处罚案卷,核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二)实地调查、勘验。对被监督机关所辖区域内,涉水涉海违法线索或案件开展实地检查。(三)鉴定、评估、检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监督机关行政处罚的证据等材料进行复核。(四)开展明察暗访,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采取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人员,掌握被监督机关水务海洋行政处罚等开展情况。(五)听取被监督机关有关执法情况的报告。现场听取被监督机关年度水务海

8、洋行政处罚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等自查自改汇报。(六)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群众代表、行风监督员等对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监督情况反馈)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客观、公正、全面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相关监督报告,并反馈被监督机关。第十五条(问题处理)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存在“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情况时,按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

9、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结果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被监督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被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河(湖)长制及水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对被监督机关落实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等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回避规定)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保密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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