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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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更高水平科技创新强省,把广东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引领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夯实科技创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

2、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第四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战略,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全面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显著提升全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第五条【统筹领导】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发展布局、资源

3、配置、要素流动、区域协同以及科技创新与高等教育、产业、人才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推动解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强化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等职能。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第六条【完善创新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

4、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环境持续优化,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整体效能。第七条【研发投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优化科技创新投入结构,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投入。第八条【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强化珠三角地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带动粤东西北地区

5、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增长点,促进地区之间的科技创新合作和资源共享,实现区域创新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助力县镇村高质量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和数字经济快速成长,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九条【强化人大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执行、科技创新规划实施、科学技术经费财政投入等情况。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十条【基础研究定位】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才在基础研

6、究中的核心作用,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型基础研究,将广东建设成为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聚焦战略性支柱和新兴产业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第十一条【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省级财政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本级财政基

7、础研究投入占比。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基础研究体制机制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研评价和激励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聚焦国际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织凝练核心科学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导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有组织科研,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任务、技术路

8、线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自主决策权。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机制,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完善世界级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有利于激发从事基础研究科技人员科研积极性的薪酬制度,提高科技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第十三条【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布局】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体系化资助机制,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提升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促进前瞻性、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由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赛开展科学研究。第十四条【高校基础研

9、究和学科布局】省人民政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布局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培养富有创新潜质、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的基础研究人才。支持高校加强学科建设,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推动颠覆性创新成果的产生。高校应当聚焦服务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紧迫需求,变革科研范式和组织模式,强化有组织科研,加快实现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和国家战略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提升支撑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能力。第十五条【科技领军企业基础研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布局,积极承担基础研究财政科研项目,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聚焦产业核心技术的基础理论、

10、技术原理和前沿应用开展研究。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出题,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第十六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运行经费、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第十七条【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探索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人才

11、培养和团队建设。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或者与企业、其他法人组织联合设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与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第十八条【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职责,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专项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审定基金资金预算计划、基金指南及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基金管

12、理机构运行。第三章技术创新第十九条【技术创新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标与组织】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广东实践,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围绕广东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主攻方向和技术突破口,组织开展亟需突破的瓶颈技术、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核心技术、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颠覆性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

13、装备国内自主可控。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决策体系和统筹协调运行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形成、实施、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分类实施总承担单位负责制、主审制、并行资助、揭榜挂帅、部省市联动等新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领域和应急响应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成为技

14、术创新的决策、投入、实施以及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财政资金设立的技术攻关类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持续进行研发与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措施,培育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支持

15、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将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成效纳入广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省级高新区发展评价监测等范围。第二十四条【科技领军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发挥技术攻关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其开放创新链、供应链资源和应用场景,推动与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建立研发投入长效机制,聚焦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提供新技术迭代与应

16、用环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制度,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评中视同利润。第二十六条【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使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等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可以采取申报即

17、享、免申即享、直接拨付等方式优化办理程序。第二十七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土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规划、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第二

18、十八条【产学研合作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相关部委、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建立国家地方科技创新会商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更多科技创新资源布局,解决本省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以合作、委托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九条【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衔接,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

19、有效集成、资源共享、交流协作。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第三十条【特色产业集群】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产业和未来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统筹资源要素配置,实施关键技术、重点产品、技术供给机构清单制管理,培育建设特色突出、配套完备、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第三十一条【农业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保障粮食安全和种源安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专业镇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农业新品种、新

20、技术、新装备研发和示范应用,提升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生态化水平。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帮扶和技术服务,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省级及以上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四章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成果转化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科技成果小试、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21、前提下,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决策、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第三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由单位自主处置、自主管理,不需报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

22、核、清产核资范围。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探索实行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根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可以按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授权高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办理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科技成果产权登

23、记程序和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有别于一般固定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如下责任:(一)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24、。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对其前述人员的行为进行认定。前述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单位集体研究无法明确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免责认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横向经费助力成果转化】高校、科研机构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

25、及通过政府购买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项目属于横向项目,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提取和发放奖酬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用于对完成项目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并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调控基数。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制度】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首购、订购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规定的产品、服务等,应当优化评审标准,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把价格作为主要评审因素。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加大政府

26、采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规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八条【概念验证中心等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等提供服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支持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成立技术联盟,构建布局合理、公正权威、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的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第三十九条【成果应用

27、场景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各类主体建设科技创新重大应用场景,在制造、交通、医疗、农业、教育、文旅、社区、社会治理、应急管理等方面,依法向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创新应用场景,完善场景生态,加强研发上下游配合与新技术集成应用试验,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与迭代升级。第四十条【技术要素市场】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推动技术、资本、人才和数据融合发展,培育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第四十一条【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鼓励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

28、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建立专业化、梯度化的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加强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人才的研究和运营服务能力,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的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奖励,人员奖励部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第四十二条【孵化育成体系】鼓励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等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

29、业建设专业孵化载体,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验证、研发基金等孵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设立的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应当重点考核创业服务与企业孵化能力,不以经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支持大学科技园等创建未来产业科技园,依托优势学科和学科交叉融合优势,建设未来产业孕育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打造未来产业创新和孵化高地。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评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支持培育高质量专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

30、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科学规划技术创新路径和研发攻关方向,评议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第五章科技金融第四十四条【总体规划】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创业投资、科技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多种方式组合联动,为科技企业提供

31、多元化融资支持。第四十五条【创投基金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原则,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省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无固定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等按有关规定为创新创业投资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第四十六条【国有创投机构管理】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尽职合规免责和监督考核机制

3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实施管理层和核心团队持股、跟投、项目超额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备案。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容错机制,对于已履行规定程序、决策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项目,不追究单个项目失败责任。对国有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重点对基金整体运营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以国资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对其所管理的创新创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归属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利润,可在基金组建方案中结合实际,约定适度让利规则,让利部分在考核时可视同利润。第四十七条【拓宽政府

33、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资本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基金。鼓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出让、向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基金出售份额等方式实现科技创新资本循环使用。第四十八条【科技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优化授信审批机制,精准支持科技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补偿。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融资】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

34、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科技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满足融资需求,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第五十条【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快速通道,为科技企业在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第五十一条【多层次资本市场】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省人民政府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专板开展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为科技企业和项目提供挂牌、股权托管、转让交易等服务。第五十二条【跨境科技投融资】省人民政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35、促进境内外科技金融资源交互流动,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第五十三条【科技金融人才】鼓励金融机构与高校、科技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第五十四条【科技金融服务和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网络,推动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组织创新创业赛事、科技成果路演等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第六章科技人才第五十五条【科技人才工作部署】省人民政府应当确立人才引领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地位,以科技人才为重点,加快

36、建设战略人才力量,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和新时代人才强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培养、发现、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机制,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减轻科技人员负担,强化财政资金支持,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第五十六条【人才培养与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培养人才,与重点学科、重大科技任务、产业布局发展紧密衔接,加强科技人才储

37、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财政资金设立的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省人民政府在省科学技术奖励中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类别,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突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女性科技人员作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年龄不少于2周岁,并在科研项目管理与决策咨询中逐步提高女性科技人员参与比例。第五十七条【人才引进】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引进支持保障政策,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协同港澳吸引和集聚国际高端人才的政策措施,充分

38、利用港澳与国际接轨的优势引进科技人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广州南沙加快建设国际人才港、人才特区。国(境)外科技人才可以牵头或参与财政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评审、验收以及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第五十八条【人才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流动机制,强化基层科技人才激励保障,鼓励其向基层一线、偏远地区流动。省人民政府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机制,允许科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兼薪。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企业家

39、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第五十九条【人才评价与激励】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的作用,对科技人才实施分类评价,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建立国防科技领域人才评价特殊通道,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以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和发展的职称评审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以及

40、在经济社会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用人单位应当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员予以倾斜。第六十条【放权与减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校、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允许其按规定自主聘用科技人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赋予科学家和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41、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技人员科研时间。第六十一条【人才服务与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属地保障作用,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为科技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创业孵化及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服务保障。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户、出入境、停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科技人员因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税。用人单位应当为科技人才提供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启动资金、仪器设

42、备、场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条件,健全完善科技人才遴选及使用机制,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第六十二条【外籍科技人才服务管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外籍科技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办理出入境、永久居留,以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才签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政策制度,优先受理外籍科技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改革,推动建设国际化多语种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优化服务与管理,推动外籍科技人才社会融入。持人才(R字)签证的外籍高端人才入境后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允许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拟兼职单位同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后,

43、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技人才在粤创办科技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科研机构第六十三条【科研机构统筹布局】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优化、科学布局,突出区域分布和特色优势,构建结构合理、定位准确、机制灵活的科研机构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强化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功能属性,加强共性技术供给、资源开发共享、科学技术普及和应急科技支撑等公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活动。第六十四条【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通过加强重大任务牵引

44、、强化重大平台支撑、完善支持保障机制、优化人事管理方式等措施,提高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逐步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对其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给予稳定性支持。省人民政府引导中央驻粤科研机构、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林科院、省水科院等加强使命驱动与需求导向,聚焦区域重大技术需求和经济主战场,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枢纽型高端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联合高校以承担科研任务为导向培养研究生,鼓励科研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积极保障。第六十五条【科研机构管理创新】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推进章程管理改革,落实章程确立的管理

45、自主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明确领导机构体制、法人治理结构、机构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事项等内容,经举办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作为监督评估科研机构的重要依据。探索科研机构实施高层次人才准聘、人员动态调整、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第六十六条【科研机构分类评价】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分类评价制度,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重点评价研究质量和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对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重点评价实现建设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对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

46、重点评价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业贡献和经济社会影响等。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机构培优、调整、终止的依据。第六十七条【国家级重大平台】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在粤布局,并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第六十八条【实验室体系布局】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健全以在粤国家实验室为引领,以省实验室、在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实验室目标任务和发展定位,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有利于创新产出的资源配置、建设运行、考核评估等制度,适度考虑公益属性、区域协调等

47、因素,促进各类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各类实验室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托单位应当提供基本运行保障。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应当强化使命定位和任务导向,创新管理与运营体制机制,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第六十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其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新型研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为其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以独立法人实体运作,投入科研必需的资金、设备、场地,建立健全科学的研发组织体系和

48、内控管理制度,配备研发能力较强的常驻人才队伍。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联合中央级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或者中央企业共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聚焦前沿技术和产业创新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自主招聘战略科学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并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第七十条【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发展】省人民政府允许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投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自主选择享受与企业或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动态评估,择优给予稳定资金支持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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