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38704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2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题目: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机制研究中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立案登记制的落地实施,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院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在审判力量长期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案件涨幅的不断上升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结案件提出了严峻考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实行繁简分流制度成为重要任务之一,针对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运行现状展开调研选取了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法院,以繁简分流识别模式、分流识别方式、组织机构、处理模式、程序便利等作为主要分析要点,将相关情况梳理,总体改革针对方向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方面进行有序展开,当

2、然也存一系列问题需要改进。关键词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运行机制毕业论文外文摘要TitleTheresearchOftheOPerationmechanismOfthediviSiembetweenComPleXandSinlPleSySlemandCiVilCOmmercialCaSeSAbstractAlong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societyandtheimplementationofthecaseregistrationsystem,humanawarenessoftheruleoflawhasincreasedsignificantly.Atthesa

3、metime,thenumberofcourtcaseshasincreasedsignificantly.Astheprerequisitesofthepowerofjudgekeepthesame,theincreasedcasesbringaseveretesttothefairnessofpeople*scourtandtheefficiencyofcasetrial;whichcanbeunderstandasthecontradictionstotheamountofpeopleandcases.Tosolvethisproblem,theimplementationofthedi

4、visionbetweencomplexandsimplesystemhasbecomeoneofthemostimportanttasks.Accordingtothissystemandcurrentsituation,somerepresentativecourtshavebeenselectedwhichapplythemodeofthedivisionbetweencomplexandsimplesystemandthediversionrecognitionmethod,alsotakeanessentialroleofthefollowingpoints:Organization

5、alstructure,processingmodel,proceduralconvenience,themainpointsofanalysis,andtherelevantsituation.Optimizingjudicialconfirmationprocedures,thereformtargetsimprovedsmallclaimsprocedures,summaryproceduralrules,andelectroniclitigation;thescopeofapplicationofthesingle-termsystemisalsoexpanded.Therulesan

6、dotheraspectsarecarriedoutinanorderlymanner,buttherearestillaseriesofproblemsthatneedtobeimproved.KeywordsCivilcommercialcasesthedivisionbetweencomplexandsimplesysteminstitutionreformoperatingmechanism1 弓I言12我国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内涵分析11.1 开展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现实原因21.2 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法理背景33我国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现状43.1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

7、适用范围73.2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83.3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83.4裁判文书简化94我国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94.1缺乏标准化分流制度94.2改革所对应的配套措施存在问题104.2.1相关程序人员明显不足104.2.2保障举措还不完善104.3审理过程依然无法绝对简化115我国繁简分流制度有效构建与完善建议115.1科学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125.1.1基本事实作为识别标准125.L2案件类型作为识别标准125.2司法资源配置更加优化135.2.1各级审判权限相应拓宽135.2.2简化审案流程145.3建立和完善送达程序15表1部分改革试点法院情况梳理41引言司法职权优化

8、配置,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规范的司法行为,从而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成公正、高效、权威的制度,这是针对全国法院面临的新收案件持续增长、民商事案件占比持续增加的现状,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全方面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数量上升速度加快,加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使得各个法院案多人少问题逐渐突出。案件数量在整体司法实践中逐年上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探索案件速裁新模式,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出台,规定了包括北京、上海、南京等20个城市中级及

9、辖区基层法院和部分专门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试点时间为期2年。在试点方案原则性规定和总体框架指导下,各试点地区法院展开了对试点方案实施的具体探索,繁简分流改革机制在各地试点法院中逐步建立。根据各试点法院开展情况分析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问题,并且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建议,对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从1978年的61万件增加到2016年的2000多万件。而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80席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大多数又是简单案件。鉴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

10、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要求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出台,规定了包括北京、上海、南京等20个城市中级及辖区基层法院和部分专门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试点时间为期2年。但是,繁简分流改革不仅需要注重短期效果,而且需要不断纵深推进。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繁简分流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可谓正当其时。2我国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内涵分析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涵义指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主体或组织根据收到的案件的种类、性质、案件中标的额的大小等区分

11、出“简案”与“繁案”,并将案件分配进入不同的审判程序,交由与之相匹配的审判主体进行审理,使案件在科学合理的时间内得以公正审判的程序规范。2.1 开展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现实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更加多元,特别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当事人不仅希望结果公正,更追求多层次、多种类、更便捷的纠纷化解路径。另一方面,法院诉讼案件连年增长,导致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审判质效的压力不断加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逐步突出并且作为繁简分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主要分析的原因,同时还有存在的问题有程序过于冗杂民众怕诉心态普遍存在,以及需要加快司法进程推进,节约司法资源。可以说,“案多人少”矛盾是推进繁

12、简分流的直接原因。因此,根据以上原因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挖掘潜力、提升效能、激发活力,对原有的诉讼机制进行优化调整已是迫在眉睫。而案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强制力保障与结果的可预测性是诉讼相对于其他矛盾解决途径的优越性,最近几年来最高院的司法便民措施的颁布将民众诉讼热情大大提高。而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唯一组织机构,将诉讼的结果加入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监督,将诉讼的结果执行力大大提高。而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将当事人对于风险的判断变得可预测,使得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可以有所准备,这同样也保证了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减少了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也呼应了公众对于诉讼的期待。由此相较于通过非诉的纠纷解决机制获得的

13、解纷结果由于缺乏法律效力,人们无法对结果进行预测,即无法做到心中有数,也使得人们不会轻易选择此种解纷方式。第二,民众对非诉程序的了解不足并且赖诉心理严重,近年来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展开,公正法治权威深入人心,但是民众对于权力与责任并存的认知不足,导致大部分人对于非诉这种现存便捷快速的纠纷解决机制认同感大大降低。产生了严重的赖诉心理。第三,非诉机制自身对于案件解决、过滤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目前我国对于调解程序的配套措施设置不完善、不成熟,人员业务能力、机构组织架构、配套程序设置等都缺乏具体的政策法规,因此调解过程无法发挥实质性效用,将纠纷全部推至法院,也是导致案多的重要原因。综上,案多人少的

14、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已经迫在眉睫,只有节约司法程序,大大加快办案进度,在保障当事人基本权益的同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也是繁简分流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2 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法理背景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涵义指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主体或组织根据收到的案件的种类、性质、案件中标的额的大小等区分出“简案”与“繁案”,并将案件分配进入不同的审判程序,交由与之相匹配的审判主体进行审理,使案件在科学合理的时间内得以公正审判的程序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从1978年的61万件增加到2016年的2000多万件。而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80%以上在基层法院,

15、基层法院受理的大多数又是简单案件3。鉴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要求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出台,规定了包括北京、上海、南京等20个城市中级及辖区基层法院和部分专门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试点时间为期2年。各试点法院开始改革尝试、通过控制诉讼案件审理总量、促进调解结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通过分流减少案件堆积量、各个程序以及前期工作做减法,大力配合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同

16、时保证审判质效有增无减,繁简分流制度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案件速裁模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繁简分流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首先是在微观层面的体现中,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繁简分流,不同案件分别适用与之相对应的程序审理,案件当中涉及的标的额大小、当事人的数量、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将民商事案件区分成“简案”与“繁案”,在处理时候分别根据“简案”与“繁案”配置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资源处理,从而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

17、繁案精审,提升审判质效的结果;其次,在中观层面中的体现为对于案件处理方式的区分,其中同样包括诉讼过程中区分为的不同程序,同时又包括诉讼外部的多种途径的多元化解,旨在将问题能调则调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大大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最后,在宏观层面,是指司法资源配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不单包括了诉讼过程内外的分流,而且包括司法资源的优化分配。在我国的实践实施过程中对于繁简分流制度的构建多以微观层面着手点,同时在各试点法院的实施中,构建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独有特色流程。目前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在试点地区的建构与完善,大多依托立案分流、诉前化解、审判程序分流等,进一步建成多层级、多元化纠纷化解体

18、系。43我国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运行现状经过一年各试点法院的配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效果已经卓有成效,司法质量与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更具有针对性,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更有信心,对我国司法公正更加信任,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7月以来,最高法院共发布十批改革案例,其中包含数个涉及繁简分流改革案例。本文选取了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法院,以繁简分流识别模式、分流识别方式、组织机构、处理模式、程序便利等作为主要分析要点,将相关情况梳理如下:表1部分改革试点法院情况梳理法院分流识别模式分流识别方式组织机构处理模式程序便利配套措施厦门市中院“案由”分流识别模式:通过对历

19、年来工作量和法官业绩数据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信用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针对六类简单案件推行要素式审判,设计“审判要素表”为六类案件分流方式成立市级诉非联动中心,对接联动公安、人社等38家部门,搭建诉非联动信息化平台,对接政法委综治信息平台及嵌入社区“诉非联动”模式,通过司法确认与多元解纷相结合,建立司法确认“快立快办”机制,建立健全“分层过滤+诉调对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文书简化”三大任务,在类案研判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标准化识别、便捷化送达、结构建立健全“分层过滤+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诉前分流”工作机制,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治理4肖冲.

20、繁简分流机制的构建逻辑及法理分析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03):94-98法院分流识别模式分流识别方式组织机构处理模式程序便利配套措施偿责任纠纷等六类简单案件,适用速裁审理网格平台,创新打造金融、知识产权纠纷领域一站式多元化协同平台接+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治理化审理、模板化文书”的简案分流快审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效。贵州黔南法院“案由+内容”分流识别模式:进入诉讼程序的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案件案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繁简分流审查识别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完善自动分案系统,逐步升级为“分调裁审”系统,自动识别案件繁简程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

21、门的程序分流员,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开展诉前委托委派调解或专职调解。基层法院共设立法官工作站72个,诉讼服务点222个。运用“多元调解+速裁”机制,深入推进分调裁审工作。繁简分流贯穿立案至归档,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上诉案件可凭一审电子卷宗先行立案。简化庭审方式,开展门诊式、要素式庭审;结合庭审改革,简化裁判文书:创新庭审记录方式,运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庭审笔录,实行远程开庭,简化送达方式。洛阳市中院“案由+标的额”分流识别模式:根据案由、标的额进行繁简分流分配适当的审理团队采用智能分流+人工分流的方式进行程序分流,建立民事速裁团队和简易团队,依法审理小额诉讼程

22、序、简易程序案件统一由3个民事速裁团队进行审理,同时民事速裁团队向前对接3个专业调解团队、向后衔接5个专业民事审判庭“速裁快审+电子送达”快速化解小额纠纷、在线调处解纠纷、“二审独任+调裁衔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司法确认程序免收诉讼费,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减少诉累,并且司法确认可以将“无书记员+在线庭审+表格式判决书”:无书记员的庭审,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将格式化的模板与具体案件信息结合,实现文书即时生成法院分流识别模式分流识别方式组织机构处理模式程序便利配套措施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法律关

23、系+办案周期”分流识别模式:办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定义为“繁案”,争议较小、法律关系清楚、审理周期较短的案件定义为“简案”。优化审判团队作为扩大独任制改革的牵头部门,该庭合理配备审判力量,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转化审判程序、针对公司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票据纠纷等类型案件,组建合议庭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就案件进行研讨,形成决议供主审法官参考。“5+E”模式:“5”为“简”案团队在收到案件后的5种处理方式,BP:完善诉讼材料、完成文书送达、完成管辖审查、开展诉讼调解、完成简化审判;“E”为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处理案件。通过“5+E”模式分流后的案件,则依托专业化审判团队进行精细审理,即通过要素

24、式”审理、类案“示范诉讼”、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电子送达印有法官微信二维码的传票和增加电子送达内容的地址确认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对部分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只需写明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及判决主文等内容。昆明市中院“电子+人工”分流识别模式: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对系列案、群体性设立快审、速裁团队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上诉案件;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事实结合两个一站式建设,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速裁、快审方案报昆明中院改革试点确立在线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探索开展在线电子诉讼,根据案件情况

25、或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情况下,可采取诉讼平台、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法院分流识别模式分流识别方式组织机构处理模式程序便利配套措施或关联性进行集中清楚、权利义领导小组备事人意愿,决分流,原则上由同务关系明确,案。定线上和线下一审判团队办理。立案庭认为可的及时转换。以通过快审方经当事人同式审结的一、意,适用简易二审民事案程序或者普通件;由昆明中程序审理的案院特邀调解组件,均可采取织或者特邀调在线视频方式解员达成民事开庭。建立完调解协议的司善的电子送达法确认案件。机制等。由表格分析可见,五家法院总体改革方向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

26、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方面,民商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的过程是一个立体且动态变化的,经过一定调研已经总结出处理方式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督促程序等非诉程序、设置发达的审前程序、建立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作为改革试点法院纷纷成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配套制度完善,进一步细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各项要求,按照表格分析以及目前司法实务,分析改革后的优点与创新总体可以看出对于繁简分流改革下的审判流程虽各法院对于改革配套方案略有差别。3.1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的拓宽使得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更加多元,更加的便捷高效。“简案”通过多元化纠纷

27、解决机制进行化解,过滤后的复杂案件再流入法院系统,以此减少法院受案数量,试点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稳妥有序落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以贵州黔南法院以及洛阳市中院为代表,聘任调解组织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为“简案”的分流提供基础保障,有效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但具体到两家法院贵州黔南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程序分流员,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开展诉前委托委派调解或专职调解。基层法院共设立法官工作站72个,诉讼服务点222个;洛阳市中院统一由3个民事速裁团队进行审理,同时民事速裁团队向前对接3个专业调解团队、向后衔接5个专业民事审判庭。相比下贵

28、州黔南法院是以数量上为改革要点而洛阳市中院以专业性为主旨。3. 2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简案”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程序达到快速审理案件,“繁案”通过应用普通程序进行细致化、精细化审理,通过“简案”与“繁案”的甄别,分流至不同的审判程序,与之对应的案件审理过程也随“简案”与“繁案”的需求所区分,以及在改革过程中试点法院也对于司法资源整体的合理利用进行优化,如洛阳市中院采用无书记员的庭审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将格式化的模板与具体案件信息结合,实现文书即时生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印有法官微信二维码的传票和增加电子送达内容的地址确认书、表

29、格式裁判文书对部分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只需写明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及判决主文等内容,审判效率、审判流程提速增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情况下,可采取诉讼平台、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大大缓解办案程序化压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辖区15家金融机构签署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合作备忘录,并向金融机构发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建议书,进一步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和司法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各类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小额诉讼程序的书面确认、特邀调解制度等事项进行约定,为进一步加强裁审

30、衔接开拓了新思路,为法院简案快审提供了新路径。3.3 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繁简分流的程序运行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简化方式,强化简易程序审限要求,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简、快、灵”的制度优势,与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形成合理区分、有效衔接。试点法院准确把握程序适用规则,细化繁简识别标准,建立程序分流机制,推动审判工作提速增效。试点法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207.98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63.8%,平均审理期限48天,较法定审限缩短42天,审理效率明显提升。福州法院依托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人工识别+智能化辅助”繁简识别机制,提升案件繁简识别精准度。

31、南京法院建立简易案件快速识别和要素式审判机制,明确集中审理、要素化审判的标准化流程。合肥法院针对金融借款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批量简易案件,实行集中排期、送达和开庭,推动类案快审。2020年,试点法院共有6个案例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正审理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3.4 裁判文书简化通过庭审过程查明的事实,根据案件事实难易程度从而可快速明确定位到审理过程中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部分,文书中有所侧重,简化甚至取消其他非重点事项的论述部分,以此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如洛阳市中院结案文书制作采用“分离式裁判”文书格式,案件查明事实及

32、裁判主要理由仅在庭审笔录或者宣判笔录中予以明确当庭宣判后,法院当即向当事人送达法庭笔录副本,仅两页纸的判决书于次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做到当庭宣判、当场送达,真正提升庭审“含金量”。“简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用分离式裁判文书的事实、说理部分均记入笔录,裁判文书只记录当事人信息和裁判结果,方式简洁却不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4我国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4.1 缺乏标准化分流制度在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立案庭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但此过程并不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导致分流。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分流标准为“案

33、由+标的额”分流识别模式,但有的案件从单从表面形式审查后看似简单,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只是一张借条或一份合同,而审理中一旦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原、被告之间债务虚假、合同存在问题或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字及指纹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就只有转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有的虽然标的较大但案件不一定复杂,处理难度反而不大。案件繁简标准并无一统一化的标准,缺少繁案回流机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何种案件属于简单案件做出明确的规定,甚至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只是规定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5这一标准过于笼统,在操作上主观性很大。作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极

34、少。对于大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在繁简分流法律操作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余下的民事纠纷个案,繁简标准难以掌握。难以避免简案不简、繁案不难的情况。再加上按照速裁法官承担本院70%以上案件的标准来分配案件,在必须保证数量的前提下就很难保证案件都是简案。4.2 改革所对应的配套措施存在问题4.2.1 相关程序人员明显不足目前基层法院立案庭主要职责是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和处理涉诉信访,然而处理涉诉信访占用了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存在人员普遍偏少的状况。在前文表格中对于改革试点法院组织机构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法院聘请了一批退休老法官成立了速裁庭,然而随着立案工作的日益繁重,速裁经费无法保障,个别法院速裁庭虽然

35、存在但无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由于同样的原因,各个法院的立案调解和社会调解工作也开展的参差不齐。简化诉讼程序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放弃举证等部分诉讼权利,而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配合的基础上。对于简单可以速裁的案件可以下放到审判法庭。随着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审判法庭法官人数减少,法官助理人数增多,速裁案件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审理。一方面,速裁案件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官助理完全有能力胜任,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速裁,可立即转入简易程序由法官助理完成法律文书送达等辅助工作,案件转由法官审理;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后备力量,让法官助理处理简单的速裁案件,不仅可以锻炼、提升法官助理能力,增加审判经验,而且可

36、以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辅助法官解决案件。4.2.2 保障举措还不完善简易程序不简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唤的效力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但是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王雷闫琳特.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以河北法院改革为例让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1):89-101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一旦传唤对象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而法院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实践中法院只好再进行传票送达或书面传唤,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从法院内部看,调查过程中还发现部分试点地区因经费保障等问题,

37、导致特邀调解力量配备不足、积极性不高。一些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和办案系统没有实现全面兼容互通,诉讼环节线上线下交互不够顺畅。少数法院设置试点考核评价指标不科学,盲目追求所有指标“高数值”,不符合司法规律。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机制不够配套,比如,法院对特邀调解组织的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相关调解主体的资质审核、管理主体和权利义务缺乏统一明确规范。当前亟待制定专门的调解法,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之间的程序衔接和效力规则。诉讼费用制度改革推进相对滞后,诉讼收费范围和标准与当事人司法需求、诉讼程序特点和司法资源投入没有形成合理匹配。4.3 审理过程依然无法绝对简化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法庭审理过程与普通程序

38、法庭审理过程相同,都要经过查明身份、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阶段。没有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电子送达等对繁简分流机制的促进作用。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凤毛麟角,小额诉讼程序在各大法院的使用率并不高。小额诉讼是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便快审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扩大适用,以体现程序设计的价值和作用。电子送达力度不够,影响了审判效率。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简便。然而从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况看,尚未完全突出这个特点。在开庭审理程序上存在简易与普通混用的问题。并且现在各法院通用的法律文书模式复杂,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冗长晦涩难懂,不符合简易程

39、序审理模式,同时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4.4 繁简分流制度有效构建与完善建议繁简分流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提供了参考依据,为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仅仅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其真正成为民事审判中提高效率的工作机制,还必须着重解决繁简分流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力求既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又能更好地提供便民服务,实现阳光司法、规范司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1.1 科学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建立合理、高效、多层次的案件分流机制。明确民事案件繁简划分标准,是推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快速发展的核心

40、,繁简分流应按照纠纷发生与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多层次分流。一是诉前分流,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立案前的分流和引导机制,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则登记立案,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登记前。二是利用审前程序分流。在立案庭对符合速裁及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后,速裁团队应对案件进行庭前的进一步筛选,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前分流功能,提高审判效率,更好的发挥速裁团队的作用。三是审判中的程序分流。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使不同案件得到高质效的处理。1.1.1 基本事实作为识别标准案件具

41、体情况千差万别无法统一,因此在划分案件的繁简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结论,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为简单案件,这三个条件是原告在立案时,立案法官根据原告的诉状与证据简单判段案件繁简,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存在当事人不配合、案件隐藏事实多等问题,简单案件处理起来并不。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可将简单案件概括为四不大、二明确。即双方对事实分歧不大;需法院调查的工作量不大;对案件责任是谁争议不大;双方对立情绪和争议标的的金额不大;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现状明确,无需以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主体、争执焦点和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这样既没有拘泥于三条

42、件,又兼顾实际,在客观上拓展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空间。1.1.2 案件类型作为识别标准从案件类型上,可具体为债务纠纷、变更抚养关系、增减抚育费等在审判实践中显得较为简单的案件,可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以简易程序审理;对于合同类型案件,可规定有书面合同、法律关系明确或者诉讼标的低于一定标准的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赔偿类案件,可规定损害事实基本清楚或请求赔偿额低于一定标准以简易程序审理;对于离婚案件,可将不涉及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或虽涉及财产分割但财产明确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等等。至于具体适用标准,应该认为,标的额数额的大小、案件性质与案件难易程度之间并非必然等同,我们不能排除小标的案件中存在疑难复杂案件

43、,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也可能比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要复杂。但是比较可供参考的适用标准,标的额数额与案件性质无疑是与案件难易程度联系最紧密和最直接的,不能因为个别的例外而放弃对普遍规律的适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发现简单案件貌似简单,实为复杂,可及时将其调整适用普通程序。1.2 司法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案件得以科学地繁简分流,只是在客观上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最终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价值目标,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目前审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并不平衡,而审理繁简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显然有难易之分,在繁、简案件在数量大比例不对称的情况下,用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

44、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是配置有限审判力量的上佳选择。一方面,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承担疑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在推行繁简分流的过程中,要兼顾每个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注意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了使审判人员的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审判水平与能力得到相对平衡的发展,对审判力量的配置也应当适时作出调整,对承办简案

45、的法官与承办繁案的法官进行岗位交流,使所有的审判人员都能得到锻炼与提高,使整个审判工作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5. 2.1各级审判权限相应拓宽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审判权限的下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当前,就法院整体而言,法院应当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但在法院内部,法官的行政级别是决定其享有多大审判权的主要因素。实践中,就繁简分流后的案件而言,简单案件一般均是争议不大或无争议,又或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因此造成实践中,不少法官特别是助理审判员放弃当庭宣判的原因是受审批权限约束而无法自行签发判决书。当庭宣判是司法改革所必须面临的问题。鉴于此,审判权限的下放可以突破现有调解书、判决书签发的

46、限制,即凡独任审判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均有权签发裁判文书,从另一角度讲,审判权限下放就意味着大多数审判人员能对大多数民事案件行使独立审判权,势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审判效率,对于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心,锻炼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帮助庭长、院长从传统的大部份时间用于签发法律文书的工作模式中解脱出来等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审判权限下放的同事,也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防止审判人员利用权利寻租,同时明确法官的惩戒制度,对出现明显错误的案件,对主审法官进行惩处。为了切实保证高效率上的高水平,有必要建立庭长备阅法律文书制度。即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在发送当事人前三天,给庭长一份备阅。庭

47、长发现调解书或判决书有重大错误或失误需要重新制作的,制发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重新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6. 2.2简化审案流程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还体现于对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尽可能的简化审案过程。为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对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作几种对待:1.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无异议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去除答辩、举证期,尽快确定开庭日期,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认可或五争议的事实、证据从简认证,当庭审理、当庭宣判。2.对证据和事实有争议的案件,采用举证、质证、认证、调解或判决的庭审形式,简洁明了。庭审记录内容采用格式化,重点记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的意思表示。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判决书以证据为核心予以简化,查明事实部分视情省略不写,仅表述当事人举证重点及对证据认证情况。3.文书格式需要进一步改革,因案而异、分类适用、统一样本。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实行格式化,重点放在协议内容的制作上,无须在事实认定上面面俱到,大大缩短法律文书制作时间,尽可能做到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当庭就能拿到法律文书,但判决书文书简化,必须配备完整的庭审过程录像,在后期整理过程中注意案件的完整性。对当庭无法完成法律文书制作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或者定期宣判的时间、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