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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的市人仄代表大金奴事帆沔(199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
2、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
3、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
4、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
5、名单草案;(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
6、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十条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7、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
8、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大会会议;(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9、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八)发布公告;(九)办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第十四条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
10、法;(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
11、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
12、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
13、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会议议案
14、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第二十五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听取意见;提出议案的代表也可以申请列席,发表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的审查意见,应当向主席团作出书面报告。主席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大会会议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决定印发代表。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将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并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
15、决前,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
16、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三十条对于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反馈提案代表,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议案,需要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7、员会负责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负责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并就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会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
18、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汇报,由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会议。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
19、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计划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
20、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三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
21、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市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和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提名的本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提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
22、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的,直接进行选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
23、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第四十二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秘密写票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4、组织。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
25、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经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
26、关的材料。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7、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
28、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询问事项应当是与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的内容。第五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应当书面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五十二条质询案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五)有关重
29、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质询案不得涉及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以及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等事项。第五十三条质询案的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和答复质询的情况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
30、范围。第五十四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第五十五条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五十七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第五十八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
31、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第五十九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报告作出相应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六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六十二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
32、确定的议题进行。第六十三条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发言的,应当于会前报名,并将发言主要内容提交会议执行主席,由会议执行主席按照报名先后安排发言,或者决定由会议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材料。代表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第六十四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五条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派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
33、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六条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第六十七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六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表决器表决的,由主席团确定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有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第九章公布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
34、、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第七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第七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深圳人大网刊载。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相关报告,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深圳特区报刊载。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