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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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本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所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

2、项目的配套绿化。第三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省住建厅统筹全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统一评价指标,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市(州)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来鄂创业、就业

3、企业、人员由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优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履约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信息。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园林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相关部门征集和社会提供的信息等。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通过

4、各类荣誉表彰、诚信经营、科技创新、示范争创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园林主管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调整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础准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一)加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二)扣分: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最高扣分为准。(三)信用信息有效期

5、: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及时申报录入。信用行为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录入,市(州)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公开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的,需在湖北信用住建进行申报,开展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园林主

6、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投标、表彰评优及其他工作中应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优良激励和不良惩戒机制。依插言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将园林绿化企业划分为优良企业、不良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对优良企业,可视情在相关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在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对不良企业,依法依规在招投标、承揽工程等方面进行约束,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

7、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各级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第十七条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经

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八条要严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据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限制和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九条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12个月(含)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6个月(含)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9、得修复不良行为信息:(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2个月的;(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到6个月的;(四)12个月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五)企业因不良行为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六)从业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的修复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二)受理申请。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提出修复意见。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

10、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采集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级园林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学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附件:L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园林绿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相关附件: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园林绿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附件1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为别行类序号行为描述分值优良行为荣誉表彰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202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153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

11、家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104获得市(州)园林主管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85获得县级园林主管部门、市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56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较好的+4技术创新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102参与国家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科研项目+83获得园林绿化相关的新品种、良种、新技术等专利+54经主管部门确认在园林绿化项目中率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5参与省、市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科研项目+4人才队伍1聘有正高级工程师+3/人(最高15分)2聘有高级工程师+2/人(最高10分)3聘有中级工程师

12、+1/人(最高5分)4聘有高级技师+3/人(最高15分)5聘有技师+2/人(最高10分)6聘有高级工+1/人(最高5分)7聘有中级工+0.5/人(最高3分)诚信经营1按规定纳税,信用良好+52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33按时、足额缴纳社保+5不良行为承揽业务1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10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103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104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155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206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行为-20工程质量1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通报-12因工程施工、管养

13、维护质量不达标,被市(州)园林主管部门通报-23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省级园林主管部门通报-34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国家园林主管部门通报-55拒绝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16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27施工养护期及保修期内不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养护和保修-58日常养护不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养护和保修-5安全事故1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10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或停工-10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14、10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155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20劳动保障1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20其他1不按要求落实政府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任务的-3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33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4受到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35受到市(州)园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56受到省级通报批评、行政处罚-107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行政处罚-158长期拒报、迟报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209对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且无正当理

15、由-20附件2园林绿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为别行类序号行为描述分值优良行为荣誉表彰1执业行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202执业行为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153执业行为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104执业行为获得市(州)园林主管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85执业行为获得县级园林主管部门、市级园林绿化行l学仝走鬣5专业水平1参与国家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科研项目+82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本省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被国家级现场观摩、推广+83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本省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被省级现场观摩、推广+54参与省、市地方行业标准、规范

16、、定额的编制和科研项目+55取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46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37取得工程师职称+28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本省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被市级现场观摩、推广+39取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人才评价讦书+410取得省级城市园林绿化现场专业人员项目经理证二统及以卜+311职业技能等级为高级技师+312职业技能等级为技师+213职业技能等级为高级工+114职业技能等级为中级工+0.5不良行为规范履职1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102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103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也印章-10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105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10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10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隙腌不弗-158在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恶意阻挠以及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15工作责任1项目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82项目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103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15其他1受到县(市、区)级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52受到市(州)级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83受到省级通报批评、行政处罚-104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行政处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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