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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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处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里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6家庄市谈固西街22号电话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H起实施)第11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53条-68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第39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2、国建设部令166号)第28条-第33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2013年10月3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20条-23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无条件具体内容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无材料1具体内容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安监站监督科、扬尘科实体安全、扬尘及安保体系结果通报无审核审批办结特殊环节Yfo无现场考察听证、公示评委评审补正其他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前置审批情况有O无前置审批事

3、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责任追究按照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只限市管项目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事项名称城市燃监督气检查违法违规的处罚事项类别口行政许可口非行政许可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石家庄市燃气监督管理站建设北大街8号四楼电话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2)第6号);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条件具体内容申报材料巾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材料具体内容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

4、环节安全检查或群众举报石家庄市燃气监督管理站现场检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责令整改石家庄市燃气监督管理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举报内容属实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单,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罚。按期整改市内四区燃气行业的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整改办结石家庄市燃气监督管理站是否整改到位结案特殊环节听证、公示有无O_评委评审补正其他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收费性质无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无前置审批情况有O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责任追究按照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监督部门市住建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事项名称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事

5、项类别口行政许可口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3号办公电话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设定条件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申报材料材料具体内容1 .行政执法

6、现场检查笔录2 .责令改正通知书3 .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笔录4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5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6 .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7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纪要8 .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9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 .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审查内容审批结果一般环节受理相关招投标违法事实受理或不予受理取证相关招投标违法事实提出是否予以限期改正、再次取证再次取证相关单位是否对违规招投标事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实进行整改审核申.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提出是否予以行政

7、审批意见审批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办结涉及相关单位按照处罚意见缴纳罚款特殊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按照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贲任制进行追究备注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311-事项名称对供热用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口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供热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8号办公电话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申请条件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热

8、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三)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四)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2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9、3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报材料材料具体内容1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2 .责令改正通知书3 .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笔录4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5 .行

10、政执法调行通知书6 .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7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纪要8 .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9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IL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 .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审查内容审批结果.般环节受理群众反映相关供热企业的供热事实受理或不予受理取证群众反映相关供热企业的供热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供热事项提出是否予以限期改正、再次取证再次取证供热单位是否对违规供热事实进行整改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审核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审批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办结涉及供

11、热单位按照处罚意见缴纳罚款特殊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贲任追究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31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事项类别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彳地点i龙市建设档案馆5家庄市长安区明小区99号电话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七条、五十九条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部长令第90号修正)第十四条省长令: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7第5号)第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12、例(2001国务院令279号)第卜七条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部长令第90号修正)第六条省长令: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7第5号)第九条条件具体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1年)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U;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l17-20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规范CJJ/T180-201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城

13、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第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36号令)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材料具体内容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结果时限般环节受理档案馆移交责任书即办审核档案馆城建档案资料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认可证即办移交档案馆城建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规范办结档案馆城建档案移交证明即办现场考察档案馆未移交责任书贡令改正并处处罚听证、公示评委评审补正其他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收费性质无责

14、任追究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枪监察室监督电话事项名称对房产市场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市管项目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石家庄市住房和建设稽查大队石家庄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办公电话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住房和城

15、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申请条件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

16、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

17、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材料材料具体内容1 .建设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2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3 .调查询问笔录4 .行政处罚合议纪要5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6 .

18、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或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表7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 .建设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10 .行政处罚决定书11 .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审查内容审批结果一般环节受理群众投诉、H常检查、上级转办的违法行为受理或不予受理取证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集体审查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提出集体审查意见审批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下达处罚决定书办结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结案归档特殊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只限市管项目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事

19、项名称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电话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75号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无条件具体内容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无材料具体内容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质监站巡查科实体质量及质保体系结果通报无审核审批办结特殊环节有O无现场考察听证、公示评委评审补正其他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前置审

20、批情况有。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责任追究按照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只限市管项目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311-事项名称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建设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中心石家庄市槐中路244号办公电话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

21、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

22、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23、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24、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25、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卜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设计;(二)委托具有相

26、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四)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五)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电筑节能标准;(六)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

27、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一)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四)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申报材料材料具体内容1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2 .责令改正通知书3 .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笔录4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5 .行政执法调查通

28、知书6 .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7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纪要8 .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9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 .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审查内容审批结果一般环节受理群众反映相关单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受理或不予受理取证群众反映相关单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是否违反了相关节能事项提出是否予以限期改正、再次取证再次取证相关单位是否对违规节能事实进行整改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审核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审批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办

29、结涉及单位按照处罚意见缴纳罚款特殊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只限市管项目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311-事项名称对违反劳务作业分包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口非行政许可,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电话设定依据法规(规章)及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27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

30、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二条条件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已完成招标、施工单位已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订立劳务务合同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二条材料具体内容承发包双方持三份签订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名案后留存)和中标通知书、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

31、全许可证、劳务项目负责人资料(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培训合格证)。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果一般环节受理审查审查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办结窗口工作人员特殊环节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责任追究按照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备注只限市管项目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事项名称对工程造价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口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石家庄市槐安东

32、路163号电话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条条件具体内容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33、,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及条款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五条条件具体内容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贲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

34、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法律、法规及条款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2014年2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二十三条;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

35、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卜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2014年2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二十三条;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卜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2014年2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

36、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贡。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M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日起施行)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3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三)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

38、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卜具体内容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般环节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特殊环节有O无现场考察听证、公示评委评审补正其他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收费性质无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前置审批情况

39、有O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责任追究按照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贲任制进行追究备注只限市管项目监督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二、行政监督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勘察设计企业(含审图机构)审批后的监督事项类别口行政许可口非行政许可J其他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勘察设计管理处建设北大街8号办公电话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第四条、第二十一条。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

40、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4号)第三条。监督条件监督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41、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第四章监督与管理。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1、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014号):第六条。监督对象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城市及道路照明施工企业等监督依据材料材料具体内容监督流程分类环节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果一般环节受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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