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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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一、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3项)1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

2、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鄂州市发改委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3、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项: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鄂州市发改委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4、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鄂州市发改委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4财务清算报告编制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

5、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鄂州市教育局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5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

6、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鄂州市公安局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6出具爆炸物品仓库安全检测报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o鄂州市公安局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7出具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检测报告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

7、定8出具资金、资产有效证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9验资报告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

8、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鄂州市民政局会计师事务所5个工作日双方协商,合同约定10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变更登记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居政规(2015)6号)变更登记规范指引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鄂州市民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注销登记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注销登记规范指引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3.由

9、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社会团体换届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弓1的通知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引三、换届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的材料8.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报告(草案)及财务审计报告;11资金(产)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司法鉴定(分支)机构的设立、资金数额变更、注销(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0、”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鄂州市司法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12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

11、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鄂州市人社局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验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13资产评估报告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年度经营情况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鄂州市人社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

12、,合同约定14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

13、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原则上一个月完成,情况复杂的除外双方协商,合同约定采矿权登记(新设)由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中介机构,其他事项涉及的按要求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付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15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14、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17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

15、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

16、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初审临时用地审批18规划修改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划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1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17、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性评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工程勘察资质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20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18、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21地形图测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

19、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婕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0、;(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2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21、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

22、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23规划放线、验线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

23、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地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审批的初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24、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25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编制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许可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湖北省采伐管理操作规则第十一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林场、用材林基地采伐林木,以及个人所有林木采

25、伐面积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15立方米以上,必须依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采伐蓄积不足15立方米的,应依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鄂林资2007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森林采伐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对无证单位完成的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

26、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26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

27、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

28、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28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

29、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报告。2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

30、定审查合格。鄂州市住建局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特大型工程1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10个工作日,其他工程7个工作日双方协商,合同约定30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31公路设计方案编制32公路施工方案编制33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市管公路、水中华人民共

31、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34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

32、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

33、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35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港口经营许可(除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理货、港口滚装不含载货汽车滚装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4、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

35、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36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港口经营许可(除

36、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理货、港口滚装不含载货汽车滚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业务)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

37、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

38、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37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复(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下、内河100o吨级以下的危险货物码头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39、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九条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费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设单位应当向危险

40、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8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经许可、年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年审道路危险

41、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年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42、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鄂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l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按市发改委核定价格收费39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检测报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Il双方协商,合同约定按市发改委核定价

43、格收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40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部门双方协商,合同约定按市发改委核定价格收费41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I-V级和跨省、市的Vl级航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44、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42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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