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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基金借款协议书协议编号:号甲方(即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家庭电话:手机:乙方: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电话:甲方因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经营投入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创业基金借款,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评审、公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管委会决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同意向甲方发放创业基金,总计金额为:元(大写:元)。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途仅限于下述范围:1、创业项
2、目启动初期用于经营场地,设备等相关条件购置的费用;2、在国家核准经营范围内项目经营运作所产生的投入。第三条借款使用管理方式1、借款利率: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零。2、甲方应该在年月日之前向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元。3、甲方超过该期限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可以提前向乙方提出续借申请,经乙方同意后,从之日起,以未归还本金额为基数,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甲方超过该期限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又未向乙方提出续借申请的,从该协议规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以未归还本金额为基数,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照本息总额每月3%的比例收取滞纳金。5、借款的归还金额一般不能以创业项目的亏损或灭失而减少
3、或取消。6、甲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资金亏损,在尽最大努力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管委会审批后,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借款。第四条如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构成挪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借款并就挪用借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挪用借款利率计收罚息,对违约使用的借款,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金。第五条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终止其借款的使用权利:1、在校期间违反
4、学校的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2、毕业离校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制裁的;3、未按协议规定和用途使用借款;4、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不能正常毕业的情况;5、未按本协议规定偿还借款本金;6、出国留学或定居;7、法律、法规及现行办法规定的终止借款的其他情况。第七条甲方承诺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创业项目(企业)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2、甲方应按协议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将借款挪作他用;4、甲方变更住所,创业项目(企业)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第八条乙方承诺1、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发
5、放借款;2、对甲方的创业项目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等均予以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借款而必须予以公开的情况除外。第九条违约事件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归还借款;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借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借款损失的;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协议;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借款协议;6、甲方发生人身伤亡,疾病,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火灾,水灾等)或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如主要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
6、以致已经或将要严重影响正常还款能力;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第十条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2、停止甲方提款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借款款项;3、宣布本协议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划扣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账户中的相应还款数额;4、甲方借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蓄意制造创业项目亏损现象逃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社会相关媒体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5、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对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按协议规定归还、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
7、借款。第十二条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三条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其他约定第十四条协议的补
8、充,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协议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协议不可分割部分。2、如遇国家法律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将密切配合,尽快修改协议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款。第十五条债权,债务转让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债务转让给第三人。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甲方仍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第十六条费用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9、等)由甲方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本协议在乙方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以上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协议条款,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协议是在甲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第十九条本协议的解释权归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甲方:(签字)年 月日乙方:(公章)(或授权代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