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低压电气设备采购合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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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低压电气设备采购合同买方:XX有限公司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1.0.1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1.0.2货物名称及数量:1)货物名称:低压配电柜及三箱2)数量:X台(套)1.0.3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1)交货地点:XXXX有限公司项目现场;2)交货方式:现场指定地点交货(车板交货)3)运保费用承担:由卖方负责1.0.4设备交货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1.0.5货物质保期:安装单调试、联动调试、负荷运行验收合格12个月。1.0.6合同价(不变价):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大

2、写):万元1.0.7履约保证金:卖方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汇票、支票、电汇,此保证金待热负荷试车合格后21天内返给承包人(不计利息)。买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21天内,支付卖方预付款(详见专用条款)。1.0.8双方确认:1)买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2)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1.0.9合同文件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互为补充说明。当各文件条款相互之间有矛盾或歧义时,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3、:顺序文件1经双方认定的补充或修改文件(含相关的会议纪要)2合同正文、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附件5卖方承诺6中标通知书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1.0.10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1.0.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买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正副文本各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1份和副本3份。如卖方按规定期限内超过14天不支付履约保证金,买方可认为卖方主动放弃本合同,买方有权选择其它卖方(厂家)。对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3:安全承诺书买方

4、(盖章)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章)合同联系人(签字)地址:邮 编: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联系电话:传 真:E-mail:年 月 日卖方(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章)合同联系人(签字)地址:邮 编: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联系电话:传 真:E-mail:年 月 日合同附件1: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0.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0.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0.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

5、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1.0.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0.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0.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0.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1.1.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0.9“天”指日历天数。1.0.10“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式、性能验收试

6、验、验收及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纸制文件、电子文件)。1.0.11“中间检验”是指按设备监理的监造计划,对货物所进行的阶段性质量检验。1.0.12“中间验收”是指对设备的隐蔽部分或对设备整体有重要影响的部分的检验。1.0.13“出厂检验”是指在货物制造完成、包装发运前所进行的质量检验。1.0.14“开箱检验”是指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卸货后按发货清单对货物所进行的数量清点及外观检查。1.0.15“初步验收”是指货物经热负荷试运转后达到了设计要求,买方对设备质量的验收。1.1.1 6“热负荷试运转”是指货物在额定负荷下所进行的试验,运行时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1.1.17 “最终验收”是

7、指货物质保期满后,买方对设备质量的验收。1.1.18 “试运行”是指供货范围内的货物的单机调试、冷态调试和热负荷调试活动。1.1.19 “合同设备”是指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主机、部件、机座、地脚螺栓、易损件、备品备件等组成的完整设备。1.1.20 “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设备的部分组件或配套设备,分包给买方认可的法人或该法人的继任方。1.1.21 “设备监理”是指由买方委托的代表买方对货物实施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的代表。1.1.22 设备检验区分1) A级检验(简称“A检”):指由买方、卖方和设备监理三方共同参加的,对整装设备、关键部件或工序进行的检验活动。2) B级检验(简称B检):指由卖方和

8、设备监理共同参加的,对整装设备、关键部件或工序进行的检验活动。3) C级检验(简称C检):指由卖方“自检”的货物。1.1.23交货延迟,指交货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时间。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标准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

9、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知识产权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履约保证金6.1 卖方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二十(2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

10、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方式提交:银行汇票、支票、电汇。6.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二十(2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6.5 和测试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

11、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

12、质量检验证书后面。7.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包装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8.2 包装应执行与货物相应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或双方在合同签署时确定。9装运标记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收货人合同号工程名称发货标记收

13、货人编号目的地货物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尺寸(以长X宽X高用厘米表示)发货单位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0运输和保险10.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0.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10.3 发货通知:见“合同专用条款”。11伴随服务

14、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

15、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1.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2备品备件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

16、件第八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3保证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

17、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索赔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

18、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4.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15付款15.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6价格16.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7变

19、更指令17.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运输或包装的方法;交货地点;卖方提供的服务。17.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二十(20)天内提出。18合同修改18.1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9转让19.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

20、0分包20.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卖方履约延误20.2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0.4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

21、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0.5 赔偿费22.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详见专用条款。22.2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买方由于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付款,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迟交货款付清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o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卖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3违约终止合同23.1 在买方对卖

22、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3.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

23、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4不可抗力2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4.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

24、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4.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5.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6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6.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6.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

25、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127争议的解决27.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由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7.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承担。27.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

26、部分应继续执行。28合同语言28.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29适用法律29.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0通知3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1税款3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承担。3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承担。32合同生效及其他32.1 本合同应在双方

27、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32.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预付款保函(格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本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1、定义1.0.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部委(局)订立的,通用于货物采购需要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买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0.6买方名称:XX有限公

28、司108项目现场:XXXXXX银铁项目施工现场6、履约保证金6.1 履约保证金:卖方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6.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汇票、支票、电汇。6.4 履约保证金待热负荷试车合格、设备质量无问题后二十一(21)天内,买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不计利息)。6.5 验和测试7.1 买方委托中咨监理公司对货物实施监理,卖方须按第七章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测和/或测试,设备监理(或买方代表)按监造计划和监理细则之规定,参与检测和/或测试,检测和/或测试费用已包含在卖方的报价中,买方不承担额外的费用;(I)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四(14)日内

29、,向买方提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联络方式。(2)卖方应按第七章中“卖方资料及交付计划”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出相关设备的制造及质量检验文件;(3)卖方须按设备监理的监造计划的监理点,提前7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监理(或买方代表)检验设备名称、时间和地点,如果买方不能参加检验,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或延迟检验、或授权卖方自检。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设备制造或自检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处理方案须经买方确认,不得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否则货物将被拒收。(4)设备开箱检验:买方收到卖方的发货预告3日内,向卖方发出开箱检验计划,卖方应自费派出人员会同买方人员进行检验,

30、开箱检验仅对包装的完整性、箱件数量、设备的外观和数量进行清点,办理交货手续。如发现与交货清单不符,或设备外观有肉眼可见的损伤,填写“开箱验收缺损件补供明细表”,双方代表签字后,由卖方负责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参加检验,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将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补供要求或索赔的有效凭证。7.2 检验和测试地点按按第七章的规定,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仪器、复印、传真、食宿和市内交通。(1)交货地点为:XXXXXX银铁项目施工现场;(2)交货方式:设备目的地车板交货;(3)交货状态

31、:货物须按第七章完成制造厂内所有工作,如属国家特殊工种行业的设备,须经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行业的权威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并按“专用条款8”规定要求妥善包装方能交货。(4)货物的交货期按第七章的规定。在设备交货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设备生产进度计划的月报,当设备进入制造阶段提供设备的生产周报。未能按时提交进度报告度,每延误48小时,罚款500元,并从下一次的节点款中扣除。(5)货物的交付要保证齐全完整。货物装箱资料、易损件、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应随主机一并交付。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第七章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

32、足规格的要求,但这种修改必须经买方认可。由于设备设计或制造的原因,安装后对正常操作、维护和检修有不利影响,且在正常安装条件下也难以解决时,卖方应免费进行处理(包括更换合适的设备)。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有进行复检的权力和必要时拒收的权力,这些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设备监理或买方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6 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的规定,无论设备监理(或买方代表)是否参与检验和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均不意味着卖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责任的免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包装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

33、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按货物不同分别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或其它必要的保护方式,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和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8.2 包装应执行与货物相应的标准,对于大型裸装件必须考虑货物长途运输的安全性及可装卸性。按货物的不同,其包装应符合以下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191-90包装储运指示标志2GB4879-99防锈包装3GB5048-99防潮包装4GB/T154641995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5GB/T13384-1992机电产品

34、包装通用技术条件6GB/T15464-1995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7GJB2353-1995设备和零件的包装程序8GJB2684-1996备件、附件、成套机械零件包装规范9JB/T3085-1999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10JB/T8827-1999机电产品防震包装装箱资料:每件包装箱应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2套,1套在箱内,1套在箱外,发货后15天内由专人送到买方。技术资料每套4份,包括部件名称、数量、出厂号、图纸、产品合格证等,外购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组装图等所有带坡口的部件、法兰等,均须带有保护盖或套,对于需要保证精确安装的洁净明亮面,应采用优良耐

35、久的防锈保护膜(不得涂漆)9、装运标记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D收货人:XX有限公司2)合同号:见合同封面3)工程名称:见合同正文4)目的地:见合同正文的交货地点5)发货单位:对于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上注明上述内容,大件货物应由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当以捆绑方式包装时,除应以金属标签标明上述内容外,商需注明其捆号,提供三份捆扎内容清单,将其装入信封内,在货物运达目的地是交与买方。10、运输和保险10.3发货通知:(I)交货前1个月,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初步计划,通告拟发货物批次、每批货物的名称、总重量、总体积、最大件尺寸

36、和重量等,货物预计出厂前10天,卖方以传真方式向买方发出发货预告,告知货物出厂时的各项内容。(2)每批货物装运出发前24小时内,卖方以传真方式将下列内容告知买方:1)收货人:XX有限公司2)合同号:3)设备出J编号:4)发货日期:5)货物名称:本工程的设备位号;品目号、箱号6)货物总毛重;7)货物总体积;8)包装总件数;11、伴随服务11.1 卖方须按第七章的伴随服务选项提供伴随服务,各种伴随服务的含义和要求如下:(1)监督安装:卖方派出现场代表(简称工代),监督安装单位,是否按卖方的设备安装指导文件、相关规程和标准对设备进行安装,并参加单机试运转和验收;(2)指导安装:“工代”对安装单位的相

37、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审核安装单位编制的安装方案(承担审核责任),参与安装的具体技术指导或示范性操作;(3)指导调试:指对设备无负荷调试的指导。“工代”对安装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无负荷试运转的技术交底,审核安装单位编制的无负荷试车方案(承担审核责任),参与设备无负荷试运转的具体技术指导或示范性操作;(4)指导试运行:指对设备负荷调试的指导。“工代”对买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负荷试运转的技术交底,审核买方编制的负荷试车方案(承担审核责任),参与设备负荷试运转的具体技术指导或示范性操作;(5)操作培训:指对买方人员设备的各种操作(包括机旁手动、联动,远程自动等)进行培训。卖方提供培训计划及教材,并对

38、教材的正确性负责,对买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负荷试运转和正常运转操作,进行技术交底和讲课,指导买方相关人员实习操作,审核买方编制的负荷试车方案及操作规程(承担审核责任),参与设备负荷试运转的具体技术指导或示范性操作;(6)维护和检修培训:指对买方点检维修人员进行的培训。卖方提供培训计划及教材,并对教材的正确性负责,对买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点检、维修,进行技术交底、讲课及实习操作。使买方相关人员熟悉设备点检要点,掌握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熟悉设备结构、做到能拆、能装、能修。掌握备品备件技术标准、性能及质量判断要点。(7)质保期服务:设备质保期为负荷试车合格后12个月,设备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卖

39、方接到买方通知(传真件)后,8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现场解决,应在48小时内免费派遣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在紧急情况下,在卖方人员到达现场前,买方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置,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无论何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人员未能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采取买方认为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卖方负责并支付违约金,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免除卖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迟到4小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迟到8小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迟到12小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迟到24小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迟到超过24小时,每4小时支付违约

40、金人民币500元;11.2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在投标报价中单列)。12、备品备件12.1 卖方需按所供设备的特点按第七章的要求提供备品备件,并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2)如果卖方相关的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或升级换代,卖方应提前3个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如果买方在卖方停止供应备件时间点前,仍不能采购到所需的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供最后一次备品备件(2年期用量);3)卖方应按第七章的规定,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加工制造图纸及电子版图。13、保证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设备热负荷试车合格后2年内保持有效,对于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

41、觉的设计或制造缺陷,即使有效期已过,卖方仍应负有免费消除这些缺陷或更换设备的责任。13.3 质保期内买方将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所发现的缺陷。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1(7)”的规定进行服务,在卖方服务人员到达前,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索赔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设备单机试运转3次后,仍不能通过检验验收时,卖方应主动更换与此同型号的所

42、有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设备拆卸和重新安装费等。3)设备负荷试运转后,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17)”的规定,从更换货物重新投入运行起算,顺延质量保证期(12个月)。14.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一(21)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15、付款15.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规定如下:D本合同付款分为货物预付款、设备交货进

43、度节点款(简称节点款)和质保金;2)各种款项支付比例按下表:序号款项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备注1预付款20%卖方履约保证金到位2节点款D制作采购40%设备制造完毕,通过出厂前检验,经设备监理见证签字。2)设备交货10%设备全部达到交货地,通过开箱检验。提供100%增值税发票3)负荷试运转20%负荷试运转合格,通过验收。返还履约保证金。3质保金10%质保期满,无延长质保问题注:支付比例按合同总价计算;达到支付条件之日起,21天内卖方向买方支付规定款项。16、价格16.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正文中给出。17、变更指令17.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

44、般范围内变更设备订货的下述条件:D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是专为买方制造的非标设备时,买方可以变更非标设备设计;当设备为标准、通用或专用设备时,买方可以变更设备规格和数量,如果这种改变给卖方带来成本变化,双方通过协商,可修改合同价格。3)买方可以变更交货地点,如果这种改变给卖方带来运输成本变化,双方通过协商,可修改合同价格。19、转让19.1关于合同货物的转让: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合同货物进行转让,否则合同将被取消,并追回已付合同款,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权。20、分包20.1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合同内容,经买方书面同意

45、后方可进行分包,即使买方同意分包内容,卖方不能因此解除履行合同的责任。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分包,否则将按分包部分合同价款的1520%罚款,当分包部分(投标文件中)无分项报价时,设备价款由买方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卖方须承担分包造成的交货进度和质量风险,承担合同后的质量保证。设备主体被分包,合同将被取消,并追回已付合同款,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买方保留索赔权。21、卖方履约延误20.2 卖方应按照第七章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卖方原因延迟交货,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46、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将在48小时内做出评价,如果买方不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卖方仍不能按时交货,买方将按本条款22的规定索取误期赔偿费。22、误期赔偿费22.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按以下规定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1)资料迟交:每延误1天,按合同总价的005%计收,直至资料交付为止。(2)货物及伴随服务延迟:延误一周,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从第五周开始,每周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1%)计收,交货延误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

47、价格的百分之八(8%)o如果卖方在达到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将被认定为无履行同义务的能力,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除延误罚款外)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索赔。22.2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买方由于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付款,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迟交货款付清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八(8%)。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卖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由于买方原因部分或全部推迟收货,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时间在60天以内时,卖方应免费予以保管,超过60天,买方将按推迟交货影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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