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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合同合同编号:设备名称:买方:卖方:鉴证方:XX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X年X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以下简称买方)XX(以下简称卖方)和XX(以下简称鉴证方)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相关货物的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1、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买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承继方和受让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1.2 “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承继方和受让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1.3 “鉴证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承继方和受让
2、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所有附件。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条中规定的价格。“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5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1.7“技术资料”是指合同物资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相关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单位正确使用和维护合同设备的文件。“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相关附件所列示和规定。1.9“到货验收”是指合同设备按规定交付到现场后进行的数量清点和外观质量的检查。1.10 “安装
3、调试验收合格(初步验收)”是指当合同相关附件中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相关附件规定条件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1.ll“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1.13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1.14 “现场”是指位于工地,由买方所选定的地点。1.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确保该设备一年正常使用的备用部件,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等参照本合同相关附件。1.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设备联机
4、进行的试运行。1.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印或印刷、传真的有印章并签名的文件。1.18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后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义务所转交的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承继方或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19 “全部交货”是指该批货物全部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款的100%o2、合同标的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设备名称:;设备规格(型号):;数量:;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 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相关附件。3. 4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相关附件。4. 5卖方供应的技
5、术资料按合同相关附件。5. 6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3、供货范围5.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6. 2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如果买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在发货清单中存在并未列入卖方供货范围,但是为了满足合同相关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的要求而应当列入发货清单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全。
6、4、合同价格6.1 卖方按本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的现场交货总价格为万元(大写:人民币)。该价格包括交付前所产生的卖方所有的应纳税款、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一年内的保养件和易消耗的备件、新增备件、中检、指导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延伸质量担保等费用,以及一年技术服务费、到现场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包装费等所有费用。7. 2按合同供货范围的分项价格见相关附件。4. 3本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详见第一章第7条付款方式。6、交货4.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相关附件。4.2 交货地点:O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
7、实际交付给买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6.3合同生效后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附件的规定向及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一天前,卖方应以E-MAIL或传真方式及时通知买方。6.4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小时内,卖方应以E-MAIL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合同号;(2)货物备妥发运日和到站日;(3)货物名称、编号和价格;(4)货物总毛重;(5)货物总体积;(6)总包装件数;(7)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8)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尺寸超过9X3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
8、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5卖方应按相关附件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买方设计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一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相关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6. 6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E-MAIL或传真通知买方。7. 7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
9、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一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卖方承担。8. 8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括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9. 9到货站(整车):(零担):1公吨以上:公吨以下:收货单位:7、包装与标记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B191-2000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具有适合长途
10、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 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3)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X宽义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公吨
11、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 .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包装垫木。8 .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通过邮寄或EMAIL方式将二份装箱清单发给买方。7 .6附件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8 .7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
12、6.4款注明上述内容。7. 8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合的包装方式,装入量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10. 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11. 0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12. 1卖方或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13. 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14. 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便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
13、同号(2)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1.1 14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还卖方,费用由卖方负责。8、技术服务和联络8.1卖方需派常驻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联机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 2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交执行8.1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8. 3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
14、术设计。8. 4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三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两方应同意参加。8. 5买卖双方举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次会议及以其他联络方式进行联络时,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如会议纪要涉及合同条款的修改时,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鉴证方。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高于合同同类条款效力。8. 6卖方提出并经三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
15、足买方要求。8. 7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8. 8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应予以保密。8. 9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的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1.2 10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免费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8.11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天内卖方没有答复,
16、将按10.12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2卖方提供的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的技术服务内容详见合同相关附件。9、质量监造与检验9.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附件的规定。9. 2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卖方有免费配合监造和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9. 3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相关附件。9. 4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9.1.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相关附件要求的月
17、度检验计划;9. 4.2提前一周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9. 4.3买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中间检验记录等)及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9. 4.4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 5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1.3 6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
18、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9.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技术协议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9.9 9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
19、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开箱检查前及时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根据本设备特性,买方现场将根据箱单在(包装件数进行清点
20、后/开箱检验后)签署到货验收单给卖方作为支付到货款的凭据。9.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负担。9.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提出异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成立,三方需进行协商,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9.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
21、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机关进行商检。请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具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13 卖方在接到买方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1.1 14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现场生产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三方协商决定。9.15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一个月或设备投入运行后小时,两者以后到期为准。9.16 本条以上条款所述的各
22、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H条及技术协议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17 卖方保证对所供产品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会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抵押、质押等它项权利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重大未结诉讼、被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事项。买方对与产品有关的图纸、资料、使用说明书、培训教材、电子数据等资料拥有完全的所有权。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10.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
23、后的验收工作按照相关附件的要求进行。10.3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日,否则将按ILlO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卖方与买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性能指标下连续稳定运行-小时完毕后进行。10.4.1当合同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合格。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验收款支付凭据。10.
24、4.2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值指标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卖方与买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证书。10.6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三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一天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三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方妥善解决。10.
25、8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安装调试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证书。10.9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小时后,如果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一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证书。10.10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安装调试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5天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作为保证金支付的凭证。10.11按本条10.4及10.7款出具的安装调试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
26、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初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免费修理或调换。1.1 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27、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其中:P总费用(元)a-人工费(元/小时.人)h一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一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11、保证与索赔1.2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安装调试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3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的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应符
28、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相应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IL3缺陷处理1.1 3.1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日内,对于那些在日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若由此延误工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2 3.2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
29、或说明书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11.4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则按9.11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修理。因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11.5 在保证期内卖方所供应的设备(或部件)由于其过失或疏忽造成了损坏或潜在缺陷经过三方确认,买方为了不影响设备的使用,动用了其库
30、存中的其他备品备件对损坏的设备或部件进行了调换,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及时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买方现场。11.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1. 7若由于卖方责任,在经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合同设备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相关附件中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值指标时,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违约赔偿,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某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1)卖方同意买方退货,按合同价款退还给买方,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由此而产生的银行费用、运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退货所必需的其他费
31、用。(2)根据货物的瑕疵程度、损坏程度,经三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3)更换整个设备或设备中有缺陷的部件或零件。用于更换的新设备或部件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并给予同样的质量保证。但此更换必须在买方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否则卖方除完成更换工作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因延迟更换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4)如果仅是小故障,可由买方自己拆卸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罚。11.8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系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11. 9如果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相关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
32、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96;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对;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O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相关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要
33、求卖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11.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设备总价款的K违约赔偿金。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11.12 卖方所承担的由合同设备索赔责任引起的须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5%,但损失赔偿金除外。11.13 卖方因延期交货而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12、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解除11.14 合同一经生效,合同三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
34、改、解除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另两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另两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三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三方同意后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生效。11.15 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3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改计划,及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权
35、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12. 3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12. 4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合同附件规定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12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及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三方
36、协商办理。13 .6若卖方破产或无能力执行合同时,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12. 7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卖方转让其重大资产或股权出现重大变更,卖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产权承继人承担起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若买方认为卖方产权承继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13、不可抗力13.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并克服的情况,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战争、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三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
37、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4.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E-MAIL通知另两方,并在3日内用邮政快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两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另两方。13. 3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延续到120日以上时,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4、合同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三
38、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三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14. 3仲裁裁决对三方都有约束力。14.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4. 5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5、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15.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5. 2本合同一式6份,卖方1份,买方4份,鉴证方1份。15. 3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两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15. 4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分包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
39、买方。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卖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15. 5本合同项下三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三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其它方。15. 6合同三方应指定三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三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另两方。15 .7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及其与本合同相关的三方的文字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 .8合同三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两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5. 9任
40、何一方向另两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人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传真或E-MAIL发送的,在取得另两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另两方正式接收。15. 10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任何其它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要求。任何其它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其它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15.11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合同附件;附件1:价格表附件2:交货日期附件3:供货范围附件4:技术说明附件5:设计联络(如适用)附件6: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附件7:制造要求附件8:制造期间质量检验附件9:技术服务与培训附件10: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附件11:备件附件12:技术资料与图纸附件13:售后服务附件14:延期担保(如适用)名 称:名称:买方代表签字盖章:卖方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鉴证方名称:签证方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