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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验收与运行维护,保证建设质量,规范验收行为,明确运行维护职责,最大限度发挥防灾减灾效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和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本办法主要针对非工程措施项目,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执行,并可进行适当简化。第三条建设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财政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2、制定。第四条验收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水利通信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T694-2021),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2013年10月)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第五条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SL715-2015),结合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第六条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验收与运行维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
3、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统一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和竣工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合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分和预警指标确定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分和预警指标确定等工作,并负责组织项目气象信息共享系统(气象部分)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项目
4、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二节职责分工第九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地方负责制,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第十条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统筹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包括:(一)落实省级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安排各地年度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二)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三)审查和批复省内各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四)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地方进行责任追究;(六)组织实施
5、省级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具体承担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施工管理、资金管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具体包括:(一)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编制本辖区内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各部分的验收工作,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三)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守资金支付有关程序和规定,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四)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6、,按规定开展审计。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责任。第三节前期工作第十三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就近连片”的原则确定实施区县名单。按照省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组织编制省级山洪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省级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巩固提升方案等,其中年度实施方案和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预警平台巩固提升方案必须单独编制,且
7、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县级山洪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等。其审查、报批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第十五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需满足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要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需满足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要求和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SL778-2019)等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第十六条在实
8、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成果,同时加强同水文、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四节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第十八条项目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第十九条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是制定山洪灾害防治措施的基础。对于水文基本资料收集处理、历史洪水调查、河(沟)道控制断面测量、地形测量等技术要求高、专业性
9、强的工作各级项目主体要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并配合做好调查评价工作。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确定好设计单位、实施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项目的设计、实施、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省级应统一专业性较强、信息共享要求高的各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及软件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平台软件,确保与前期建设内容标准兼容统一,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同时需按照要求,落实相关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认证。第二十二条用于非工程措施项目的水文、
10、气象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要求,同时满足自主可控要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须履行报批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按原报批程序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主体组织审查确认,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实施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参与项目建设
11、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第二十四条涉及到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相关工作,避免发生社会风险。第二十五条项目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验收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包括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由所在市水务局主持,省级项目验收由水利厅主持。对于不包括子项目的单一项目可简化
12、验收程序,只进行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不能改变。第二十八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由所在市水务局主持,省级项目验收由水利厅主持。对于投资规模不大的项目可简化验收程序,只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第二十九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和项目变更文件等;(三)项
13、目合同文件(四)主要程序、数据和硬件技术说明书等在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详细技术文件。第三十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二)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三)检查项目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四)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生产应用的条件;(五)检查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六)检查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七)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应经三分之
14、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三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应在检查与测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山洪沟项目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由验收工作组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其成果性文件为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验收工作组成员需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三十四条省水利厅防御处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节检查与测试第三十五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查与测试报告,报告附件包括检测项目汇总表和检测记录表,检查测试报告格式见附录。第三十六条验收工作组应在非工程措施项
15、目验收时对检查和测试的结果进行确认,并可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抽检、抽测或现场运行演示。第三十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与项目有关的配套土建工程应全部竣工,并符合设计要求;(二)各类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环境应达到设计要求;(三)各类硬件设备、设施的采购或建造完成并安装到位,通信,网络连接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四)各类数据库和软件安装部署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五)各类商品硬件、软件的配套文档齐备,开箱和安装检查记录完整;(六)项目建造或开发的硬件、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测试过程文档齐全,软件设计、开发与测试文档符合GB/T8567等相关标准要求。第三十八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的采集监控设
16、施、设备及系统检查参照SL61以及水文工程监控设施、设备和组网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通信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参照SL439进行;网络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参照SL434进行;服务器硬件、存储设施、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各类工具软件的检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及产品说明书进行;项目开发应用软件应根据需求分析及确认报告,参照国家软件工程系列标准检查其设计、开发与测试过程是否规范。第三十九条非工程措施项目测试应制备完整的记录,并有产品提供(开发)方、监理方、项目法人和用户代表签字。涉及到专业水利计算模型的系统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并在测试记录签字。第三节合同完工验收第四十条合同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
17、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第四十一条非工程措施合同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由项目法人、设计、实施(开发)、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商、系统运行管理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第四十二条非工程措施项目合同完工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按合同文件的要完成;(二)检查和测试已完成,结果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三)应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按要求已整理完毕;(四)完工结算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五)系统治理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已满足。第四十三条非工程措施项目合同完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合同范围
18、内项目完成情况;(二)确认前期检查和测试结果,现场操作与演示系统主要性能指标,鉴定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指标,评估系统治理是否合格;(三)检查项目验收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四)检查完工结算情况;(五)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四条非工程措施项目合同完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设备、软件、数据库等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抽测,鉴定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指标;(二)查阅有关验收技术资料;(三)听取项目法人、实施、监理等相关单位工作报告,并进行质询;(四)讨论并通过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五)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9、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自合同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第四节试运行第四十六条非工程措施项目合同完工验收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项目法人组成,实施(开发)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助,其他参建单位配合,主要对系统的设备性能、功能指标、设计质量和开发(实施)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第四十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应用软件在试运行中每一项业务功能至少有过3次连续重复的成功运行记录,同时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汛期。第四十八条非工程措施项目实施(开发)单位应做好试运行记录,并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过程数据,试运行结束后实施单位应
20、编制试运行工作报告,试运行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该项目的批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五节竣工验收第五十条非工程措施项目试运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全部完成经过6个月(经过1个汛期)至12个月,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第五十一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由省防御处、市水务局、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管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
21、组成。上级或本级水利信息化行业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资产、财务和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第五十二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各项性能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有处理方案;(三)投资已全部到位,财务决算已完成并已通过相关规定要求的审计;(四)项目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五)备品、备件已按照要求备齐;(六)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七)操作、维护、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能适应投入使用初期的要求;(八)技术文件、项目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归档资料符合
22、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九)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第五十三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实施(开发)、监理和主要设备(软件)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竣工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第五十四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二)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系统试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三)确认前期检测结果,抽查项目的配套土建和设备安装工艺,检查软件设计与开发过程,必要时抽测项目主要性能指标,验证项目功能实现程度,鉴定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指标;(四)对
23、项目设计、实施(开发)、设备质量、软件过程规范程度、数据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五)审查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六)检查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五十五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项目现场查检与测试运行,对项目功能和性能等技术指标进行抽测;(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三)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四)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五)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鉴定书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五十七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
24、单位应颁发项目竣工证书,作为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第五十八条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项目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应包括项目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项目档案资料等,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项目移交,应有完整两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一节职责第五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责任。第六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县(市、区)相关工作,开展业务培训,负责省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第六十一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5、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县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加强人员培训,落实经费,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专业化管理和长效运行维护。第六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和缺陷异常处理记录,记录格式见附录。第六十三条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对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效果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标准见附录。第二节监测预警系统第六十四条汛前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对监测预警系统(包括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系统)进
26、行检查和测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系统完整、工况正常和数据准确。第六十五条对自动监测站点、简易监测站点、无线预警广播、户外预警大屏等,要落实管护人员,汛期每月至少对设备进行2次检查,主汛期适当加密检查频次,并做好日常维护。第六十六条按时缴纳各类通讯、网络费用保障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通信畅通,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流量资源池,实现区域内流量资源共享。第六十七条汛期必须保持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运行,同时加强对系统的监控,每天定时查询自动监测站、无线预警广播等设施设备工况数据,密切监视雨水情采集传输、平台运行和预警发布情况。第六十八条各区县落实2名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管理专员,加强培训,熟练使用监
27、测预警系统,能够处理常见问题。第六十九条建立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机制,定时对自动监测站上报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出现的奇异报、漏报、误报等,要分析查明原因。第七十条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级别为三级,汛期可提高至二级。系统出现的问题和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平时,一般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12小时,重大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36小时;汛期,一般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2小时,重大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不能如期恢复故障时,须采取应急措施,实现主要功能。第七十一条汛后应加强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管护,落实防盗、防损等保护措施,同时保证视频会商系统正常使用。第七十二条建立预警指标修订完善机制,根据预警启动实
28、际情况,按照预警指标分析计算相关办法,及时修订危险区预警指标。第七十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相关设备正常使用年限,参见附录。报废的设备按照当地固定资产报废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达到更新条件未完成更新的,需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第三节群测群防体系第七十四条根据危险区变化、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及时落实和调整各类责任人,完善责任制体系。第七十五条各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有效期一般为35年,当区域内山洪灾害灾情、防灾设施、社会经济和防汛指挥机构及责任人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按原报批程序报批。县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乡(镇)级、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修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利用会议、广播、电视
29、、宣传栏、宣传册、标语、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常识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十七条定期组织开展各级责任人和监测、预警、抢险等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群众进行演练,熟悉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及安置地点,提高指挥组织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第七十八条加强各类山洪灾害防治标识、标牌管护,汛前要全面检查,及时补充完善,汛期应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加强维护。第四节保障措施第七十九条各地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长期可靠运行,最大限度发挥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第八十条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
30、护指南规定,按年度合理测算本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费用,再商同财政部门确定运行维管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第八十一条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中水文自动监测站应委托水文部门维护管理,其余可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有条件的市应统一组织。第八十二条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属于防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系统设施和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不得擅自拆卸、挪移。第八十三条各级水利、防汛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总结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和发挥效益情况,定期上报,并加大宣传力度。第五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
31、023年*月*日起施行。第六章附件附件一: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序号资料名称合同完工验收工收竣验提供单位1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V项目法人2项目实施大事记项目法人3拟验项目清单、未完项目清单、未完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法人4验收鉴定书(草稿)项目法人5项目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6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7实施(开发)管理工作报告实施(开发)单位8试运行工作报告实施(开发)单位9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10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项目法人11检查和测试报告项目法人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项目无监理单位时有项目法人提供附件二: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序号资料名称合同完工验收工收竣验
32、提供单位1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项目法人2初步设计文件实施(开发)单位3详细设计文件开发单位4主管部门批文项目法人5招标、投标文件项目法人6合同文件项目法人7项目划分资料项目法人8项目技术性能指标测试资料项目法人9实施质量(软件开发)管理文件参建单位10项目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参建单位11实施质量检验(软件单元测试、入库数据资料检验)文件实施(开发)单位12项目监理资料M监理单位13设计变更资料M实施(开发)单位14竣工文档(软件源代码)M实施(开发)单位15重要会议记录M项目法人16质量事故资料M项目法人17安全事故资料有则提供项目法人18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项目法人19签证和过程检验记录监理单
33、位20技术鉴定资料*项目法人21其他资料根据需要由相关单位提供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项目无监理单位时有项目法人提供附件三:检查与测试报告格式XXXXX系统检查与测试报告XXxXX系统检测组年月日一、项目概况介绍项目整体情况及主要建设内容等。二、检查与测试内容概括总结检查测试的主要内容。三、存在问题及建议说明检查测试中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修改方案,并说明完成时间等。四、结论五、附件:检查测试项目汇总表检查测试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检查测试系统名称地点时间序号检查测试项目及内容检查测试结果检测人员12345678910附件四: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XXXXX项目XXXXX合同
34、完工验收(合同名称及编号)鉴定书XXXXX合同完工验收工作组年月日28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发(实施)单位:主要设备(软件)制造(供应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验收地点: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一、合同概况(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二)合同主要建设内容。二、验收范围三、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管理、项目完成情况、完成主要工程量以及结算情况等。四、检查和测试情况五、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六、意见和建议七、结论八、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九、合同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附件五:试运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一、试运行概况二、系统设备功能分项评述三、故障与处理情况
35、四、问题与建议五、试运行结论附件:1、试运行记录2、参加试运行的运行管理单位同意试运行工作报告书面证明3、参加试运行的使用单位同意试运行工作报告书面证明附件六: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XXXXX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XXXXX合同完工验收工作组年月日33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一、项目设计和完成情况(一)项目名称。(二)建设主要目标和任务。(三)主要设计内容。1.项目立项、批复情况。2 .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3 .主要实施内容及实施工期。4 .投资及资金来源。(四)项目主要参加单位(五)项目实施过程1.开工、完工时间。5 .重大设计变更。6 .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
36、况。(六)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主要工程量二、合同完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结论和主要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三、质量管理(一)检查与测试情况。(二)质量抽检情况(若有)。(三)试运行情况。四、概算执行情况(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三)征地补偿(若有)。(四)资金结余。(五)预计未完成投资及预留费用。(六)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七)审计。五、尾工安排六、运行管理情况(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二)移交。七、意见和建议八、结论九、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十、合同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附件七:运行维护记录表单位名称:填表日期:一年月日序号名称分类运行状况备注1自动
37、型信息采集监测站自动雨量监测站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自动水位监测站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视频图像站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2简易型信息监测站设备运行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设备布设位置口正常口缺陷口需移址巡查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3监测预警发布平台设备运行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软件运行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基础资料更新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信息共享查询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视频会商系统测试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机房环境情况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4预警执行环节无线预警广播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入户告警设备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学校预警专用设备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铜锣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口哨口良好口缺陷口故障手摇报警器口良好口缺
38、陷口故障维护人员签名:负责人签名:说明:1、良好:系统运行完全正常,无任何异常。2、缺陷:系统有异常,但是尚能正常运行,48小时内系统不影响。3、故障:系统无法运行。附件八:缺陷及异常处理表系统名称缺陷及异常名称发现人发现时间缺陷及异常内容处理情况填表人:填表时间:附件九:相关设备参考正常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参考正常使用年限(年)1浮子/压力/超声波/雷达/激光式水位计,其他水位计,电子水尺52水位信号有线、无线传输设备,水位数据记录显示、固态存储、读写设备及其他形式的存储器,水位信号遥测、遥控、远传系统设备53雨量筒、自记遥测雨量计104固态存贮记录器、写卡器、读卡仪类105通信与数据传输
39、设备:固定及移动公网音频、视频模拟及数字信号传输设备、固定及移动专用音频、视频模拟及数字信号传输设备,传真机、无线对讲机,各种频率无线电台等模拟及数字信号传输仪器设备,卫星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56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网关、路由器、计算机网络各种转接设备,打印机、扫描仪、数字化仪、绘图仪,摄录机、照相机、投影仪等多媒体信息输入输出设备57简易雨量报警器58简易水位报警器59无线预警广播5附件十: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考评标准管理单位名称:_考评日期:_考评科目考评内容标准分评分考得工作检查情况县级自查自检县级是否开展了自查自检6分,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4分。1
40、0运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机构是否落实了运行维护管理机构5分(委托有专业机构5分,自行维护管理3分,未明确运行维护管理主体O分)20人员是否落实了运行维护管理人员5分(委托有专业机构5分,自行维护管理3分,未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人O分)。制度是否制定有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规定或办法,制度是否上墙公示5分。经费是否落实有运行管理经费5分(按照定额标准落实80%以上5分,50%-80%3分,50%以下2分,没有落实0分)。洪害测警统行理山灾监预系运管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县级平台设备各类硬件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5分(损坏或故障每处扣1分);监测预警平台软件是否运行正常3分,监测预警信息是否准确及时2分。5
41、0人员操作工作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掌握使用软件3分,是否能够按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和简易监测预警设备运用规程要求操作2分。数据更新及共平台基础数据是否完整、更新、及时3分;与水文、气象等部门是否实现共享2分。自动监测系统管护情况监测设施设备是否有专人管护3分,是否委托专业机构2分,设备是否完好2分(损坏或故障每处扣1分)。50运行情况雨水情数据是否及时准确3分(到报率90%),报汛是否正常2分,图像视频信号是否清晰稳定2分。测防系群群体预警、宣传设施运行情况预警、宣传等设施设备是否有专人管护2分。宣传设施是否完整3分(每损坏一处扣1分)、设施设备是否完好且正常发挥作用3分(损坏或故障每处1分)。
42、考评科目考评内容标准分考评得分预案及宣传培训演练情况预案修订是否及时2分;责任制体系能否落实2分;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是否开展2分;设施设备管理使用人员是否熟悉使用方法、预警流程、预警信号等2分。效益发挥降雨前预报降雨发生前是否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应对准备5分。20预警及避险山洪发生时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转移避险是否及时10分。灾害后信息报送山洪发生后的雨情、水情、灾情报送是否及时5分。考评总得分考评等级优秀口良好口及格口不及格说明:效益发挥分为有人员转移和无人员转移两种,有人员转移则考评全部内容,无人员转移则重点考评监测信息接收和预警信息发送情况,如有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死群伤)发生,则此项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