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加分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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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水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加分项)类别序号企业行为评分标准封顶分数税收贡献加分1企业年度考核周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评价年度为2022年)A级+22B级+12企业考核周期内(2023.1.1-2023.6.30)在津缴税凭证(以应缴增值税为准)1万以下+1分;ITO万(含1万)+2分;10-20万(含10万)+3分;20万及以上+4分4表彰表扬加分3被区政府表彰为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22被区级部门表彰为“先进集体”+14获得区政府其他奖项的+125获得区级优质示范工程并召开现场观摩会议的,每项+366被列为区级优质示范工程的,每项+24企业发展加分7区内注册建筑业企业2023年上半年

2、建筑业产值超一定规模+1338区内注册建筑业企业首次在统计局入建筑业库+1+19区内注册建筑业企业在区外市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累计每100O万的,每次+1410区内注册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以上),考核周期内,每人+0.52社会责任加分11积极承担并完成我区防汛救灾等应急任务,经对应镇街或区级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每次+1212积极参与我区慈善活动,经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或对应镇街盖章确认,每次+1其他加分13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市场行为落实情况较好被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通报表扬的,每个+13滦水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减分项)类别序号企业行为评分标准曝光批评扣分

3、1被区级媒体曝光且被简易处罚的,每次-22因环保扬尘等工作不力被区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1房量:安全市场减分3因不履行保修义务,不积极配合维修,态度消极,且被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的,每次-54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不到位被约谈、投诉的,每次-15投标单位投标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参与公开招投标的,每起-36投标单位有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每起-17施工企业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被查实的,每起-28出现质量投诉,除赔偿、退房、换房的原因,导致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经确认属于施工单位责任且被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的,每次-19出现质量、安全群体性投诉,(单个项目一天投诉量达到5个,同一投诉人,反复投诉不算)的,

4、经确认属于施工单位责任且被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的,每次-310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市场行为落实情况较差的被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通报的,每个-211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被查实被责令局部停工的-112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被查实被责令局部停工的-313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授权证明或加分材料的,每起-51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1人死亡的,每起-315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2人死亡的每起-516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15其他减分17对不按要求参加区委区政府和区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不及时完成提交报表、资料等工作的,每次-0.5注:L加

5、分项1,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该证明需在企业所属地区的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所等税务机关出具的文字材料、企业自行网页截图等不能作为加分依据;2.加分项2,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纳税人名称、税种(应缴增值税)、所属日期、实缴金额等关键信息应清晰可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完税证明以外的其他税收票据不能作为加分依据;3 .加分项3-6,企业需提供区政府或机关单位红头文件,南京市信用评价已加分的文件不再重新加分;4 .加分项7,2023年上半年我区建筑业产值超过200万以上的企业予以信用鼓励,其中200万至500万(不含500万)奖励1分,500

6、万至2000万(不含2000万)奖励2分,2000万及以上奖励3分;5 .加分项8,企业需在考核周期内(2023.1.1-2023.6.30)首次在区统计局一套表入建筑业库,以区统计局反馈的入库名单为准,不重复加分;6 .加分项9,企业需提供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工程库截图,截图应为全屏并加盖公章,项目名称、实际开工时间、签订合同额等关键信息应清晰,同时需附上与相应项目对应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与工程库中开工时间均应在考核周期中,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加分依据;7 .加分项10,企业需提供相应人员的合同、社保、证书,同时人员需在考核周期内纳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离退休人员不在此加分范围内;8 .加分项11,企业需提供本区镇街或区级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原件;9 .加分项12,企业需提供本区镇街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本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若票据为南京市一级的,需提供区级组织的证明文件,票据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 .加分项7-8.13及减分项1-19由信用考核小组进行统计,企业无需报送;11 .企业提交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的将不予处理;12 .减分项不保底;13 .市及本区信用考评已有加减分的不重复计取;14 .上述加分项的证明材料均需在2023年8月9日前递交至我局建管站101室,逾期或无法提供将不能作为有效加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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