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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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可靠、高效运行,为公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信保障和服务,推进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的对象包括各级公安机关的各类网络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应用系统、安全保障和机房辅助设施等软硬件资源,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网上行为。第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岗位管理人员,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采用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符合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理念和公安工作信息化发展需要的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公安信

2、息通信部门是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安信息通信网的运行服务管理工作,并对下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其他警种的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支撑,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六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对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全警公用的各类软硬件资源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流程开展采购、注册、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第七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对公安信息通信网软硬件资源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软硬件资源的数量、状态、性能、配置进行完整记录,掌握资产状

3、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保障的能力。第八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对公安信息通信网IP地址、域名系统、邮件系统、通信号码、信道和频率等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配使用。公安卫星通信专网空间转发器资源由公安部信息通信局统一管理。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是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应用和维护的职责,应当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鲜活和合法有效,并按照报送周期、变动期限等有关要求做好共享信息的数据维护工作。第十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公安业务信息的集中存储和备份,但是由保密部门明确规定的涉密信息以及各警种、各部门在办理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流程性信息除外。第三章运行维护与服务

4、保障第十一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的运行维护平台,对网上各类软硬件资源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实现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发布管理等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运行维护信息的网上共享。第十二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工作实行日巡检制度。利用运行维护平台对各类软硬件资源进行自动巡检并记载相关运行参数,人工巡检内容也应当在运行维护平台机台账中记载。第十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工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将与运行维护工作有关的各类信息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及时发布,主要包括运行状况日通告、运行管理月通报、运行质量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等。第十四条各级运行主管

5、部门应当设立运行维护服务台,承担24小时运行值班、运行状态监测和信息服务,接受和处理故障申告和服务请求,响应和报告运行维护中的突发事件。第十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主干网络和重要应用系统因正常维护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报上一级信息通信部门批准后实施;因突发事件、事故导致的服务中断要及时向上一级信息通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公安信息通信网应用系统上线、升级实行审验测试管理制度。运行主管部门对拟上线的应用系统应当进行功能、性能、技术路线和运行环境的符合性测试,审查相关技术文档,提出优化和调整意见,符合要求的准许上线运行。第十七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提供公安内部和对外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服务,XX相关业务部门建

6、立质量监测、发布、纠错和访问控制机制,通过各种便捷的信息服务工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第十八条根据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工作需要,运行主管部门可对网上各类软硬件资源以调度令形式进行调度,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执行。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保障等级管理机制,根据公安中心工作和全局性应用需求确定服务保障级别,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服务保障和资源配置计划,优先保障重点任务的完成。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信部门与指挥中心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通信保障联动、协调、合作机制。信息通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及时调整通信保障备勤等级,确保指挥和通信畅通。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安信

7、息通信网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专门措施发现并阻断网上的违规外联行为,保证公安信息通信网的边界和信息安全。第二十二条公安信息通信网的信息访问实行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制度,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发现和消除网上各类安全隐患,包括预防和查杀病毒、防范入侵攻击、实施系统主机加固、制止违规应用等。第二十四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按照等级保护的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和恢复方案。部、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中心,确保发生灾难时能及时恢复运行。第二

8、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信息通信机房设施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标准对电源、空调、门禁、监视、防雷和消防等系统进行运行维护。第五章组织和经费保障第二十六条部、县、县三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信息通信部门完善信息中心和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建设。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地公安工作信息化发展需要,设立履行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业务开展的范围和业务量配备相应的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管理岗位人员(详见附件)。第二十八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的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岗位应由有专业认证资格人员承担,可采取行政、事业和聘用等多种用人形式,涉密岗位应由在职人民

9、警察承担。第二十九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预算统一安排,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软硬件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保障公安信息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第六章运行管理考核第三十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制订年度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考核办法。上级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下级运行主管部门的考核。第三十一条年度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主要以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网上发布的运行维护信息为依据,实施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第三十二条对年度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考核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公安局信通处进行通报表扬;对多年总评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进行表彰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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