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43108 上传时间:2023-08-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5.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赣国林矿通评报字(2019)第047号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内容页次资产评估师声明1摘要2资产评估报告书3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二、评估目的4三、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4五、评估基准日5六、评估依据5七、评估方法6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7九、评估假设8十、评估结论8十一、特别事项说明8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9十三、评估报告日10附件:11资产评估师声明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2、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足以满

3、足出具报告的要求。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的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评估目的为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而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二、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的范围为赣

4、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确认的电子设备135项(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为蓝希华涉及拍卖的电子设备。纳入上述评估范围的资产和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是一致的。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采用公开市场价值类型。四、评估基准日: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根据委估资产的特点及评估目的,采用成本法。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经评估,截止2019年4月16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委估资产拍卖参考价值为143,7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详见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七、报告提出日期: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9年

5、7月25日。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赣国林矿通评报字(2019)第047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评估报告书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在2019年4月1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一)委托方: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二)资产占有方:蓝希华身份证号: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赤土

6、畲族乡瓦岭村下好组32号(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除委托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外,本次评估无其他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为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蓝希华所属的电子设备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三、评估范围及对象评估的范围为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确认的电子设备135项(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为蓝希华涉及拍卖的电子设备。纳入上述评估范围的资产和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是一致的。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一)价值类型由于是以拍卖为目的,故本评估项目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

7、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三)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五、评估基准日(一)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4月16日。(二)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是委托方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的,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三)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标准。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价格评估委托书(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

8、院令第53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4、其他与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准则依据1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7、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9、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9、号;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四)产权依据1、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清单。(五)取价依据1、2019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2、中国机电数据网();3、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国债和金融利率5、市场调查了解搜集的有关价格信息;6、其他相关取价依据。七、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是通

10、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是被评估对象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被评估对象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委估资产的特性和评估人员收集的资料本次评估对

11、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评估方法的定义根据当地市场信息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评估对象为未使用防盗门,不考虑安装费,其重置单价为不含税价。电子设备成新率确定由于委托方未提供纳入评估范围设备的购置年限,根据现场勘查,该批次防盗门已搁置多年,考虑到其物理及功能性折旧,再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成新率取50%。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值二重置全价X成新率。八、评估过程整个评估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本次评估工作是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07月25日,整个评估工作分六个阶段。(一)接受委托阶段本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目的,并且明确了评估对

12、象和范围,商定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4月16日,拟定了评估方案,与委托方签订了业务约定书。(二)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本阶段主要工作是:选派资产评估先遣人员进驻,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计划,并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本所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资产占有方布置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协助资产占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申报工作;同时了解委估资产的情况,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三)现场评估阶段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关注产权状况,具体步骤如下:1、听取资产占有方相关人员对委估资产历史、现状的介绍;2、进入现场,对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进行

13、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记录。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申报的资产状况;3、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4、了解设备的运行记录等有关情况;(四)评定估算1、开展市场调查;2、对资产占有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计算评估价值。(五)评估汇总根据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六)提交报告阶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委托方提交初步资产评估结果;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充分的解释,在得到初步意见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经过三级审核,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九、评估假设1、本报告

14、所列示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以拍卖之评估目的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保持目前的水平。3、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4、委估资产为资产占有方合法拥有;十、评估结论经评估,截止2019年4月16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委估资产拍卖参考价值为143,7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详见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十一、特别事项说明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

15、在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持续使用,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2、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提供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3、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4、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

16、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5、对本次评估的资产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若委托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通常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6、由于委托方未提供纳入评估范围设备的购置年限,根据现场勘查,该批次防盗门已搁置多年,部分已锈蚀。考虑到其物理及功能性折旧,再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成新率取50%。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较大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

17、开市场的原则所体现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2、本报告书评估结果是在以2019年4月16日为评估基准日时,对被评估资产价值在特定的评估目的客观的反映,本所对这一基准日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3、本评估结论系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意见,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4、本评估报告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止有效。5、本报告专为委托方为评估目的和报送财产

18、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仅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份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6、本评估结论是依据委托方所提供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进行评定估算的,若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本评估结论所依据评估范围与对象有异议或者对其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向本评估机构提出,本评估机构将依据法定程序,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本报告提出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评估明细表;2、委估资产部分现场照片3、法院委托书复印件;4、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5、评估机构资质复印件;6、评估人员资质复印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