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诊断证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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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具诊断证明制度1、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转诊、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不准开具诊断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只证明患者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3、

2、病假证明建议休息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患者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患者,已聘主治医师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已聘副主任医师以上者最长不超过1个月,证明盖章时须在假期时间内。无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超出规定的时间权限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盖章。超过假期时间,须持单位证明信补盖病假证明章。4、有关诊断证明(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须持单位介绍信由本院相应专业组医师开写,住院患者要写清住院号,诊断应与病历记录一致。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证明必须有交警或司法部门的介绍信,在病员诊断明确后出具。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

3、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生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5、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单位及乡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有本院相应专业组主治及以上医师检查并确诊后出具。宫内节育器证明,除上述条件外,应持我院彩超或X光透视检查报告单,由妇产科专业医师出具,门诊部审核后盖章。6、转院证明:需转院检查治疗者,严格按专业转诊规定,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门诊部盖章。7、

4、继续治疗费用(门诊及出院后患者继续治疗费用)不允许出具;补开人身损害的休息时间证明,一般不允许出具。特殊情况(多为车祸或外伤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须持交警大队或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介绍信,由经治专业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开具(不超过3个月),证明书中应注明休息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应为开具证明当日时间,并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院外治疗、院外康复治疗证明一律不准开具。8、各级医师均不得开出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医务部、药剂科联系给予协调解决,或用其他药品代替。9、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死亡证明按XX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X卫疾控发(2010)1号)文件要求,各临

5、床科室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指定专人领取及保管,住院死亡患者应在患者家属结清费用后,由临床医师认真填写,门诊部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印章。补写死亡证明者,须持相关部门介绍信,由经治科室科主任审核患者相关资料及查阅登记后据实补写证明;证明书中要注明死亡时间,签字时间应为开具证明当日时间,证明书右上角注明“补开”字样;经门诊部审核后盖章。10、医学证明书加盖医院专用印章后有效。门诊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不得对空白证明书盖章,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各级医师不准以出具医学证明牟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如开具的证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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