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88-2011(2019年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 50688-2011(2019年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docx(23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UI)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019年版)2011-05-12发布2012-05-01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GB50688-2011(2019年J主编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9北京kqqw中
2、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2019年版)中国计J出版社出峻行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威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06433饯行酬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50mm1168mm1/324.25印张104千字2019年10月第2版2019年10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51820562定价:26.OO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Olo)63906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
3、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20日标油局部修订说明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进行修订而成。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提高
4、了城市道路防撞护栏防护等级;2.补充和完善了城市道路防撞护栏选用原则与设置条件;3.调整和补充了城市桥梁防撞护栏设置规定。本次局部修订合计8条,分别为第7.2.1条、7.2.2条、7.2.3条、7.2.3A条、7.2.4条、7.2.7条、7.2.9条、7.5.2条。本规范中下划线部分表示修改的内容;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本次局部
5、修订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局部修订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科创交通安全产业研究院有限1标油公司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法马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佳冷冷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温学钧郭中印郑晓光倪伟袁胜强李“明徐健胡程刘干闫书明惠斌王倩倩石红星陆惠丰刘刚黄宏江陆继诚邓宝赵慧周德凯何子豪陈亚木董月振胡礼华张昱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包琦玮致曹韩振勇周荣贵杨宏学石犯魏立新李建民刘钊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6、第103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88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L5、7.1.2、7.1.3、8.2.8、10.3.2(3)、ILLl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O一年五月十二日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
7、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交通调查、总体设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管理处所及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8、: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徐温学倪陈奇陆继健钧伟姓诚陆惠丰白书段铁戴孙袁锋铮放韬崔新朱忠惠赵杨旻书隆斌轩皓王保丽李松马闫书磊霞令亮明梁亚姚天黄承郑晓宁宇明光主要审查人:崔健唐璋汤文裴玉朱惠球辞杰龙君蒋善袁文秦丽魏立虞宝平玉新鸿2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2 符号(4)2.3 代号(4)3交通调查(
9、5)4总体设计(6)4. 1一般规定(6)4.2 交通设施分级(6)4.3 总体设计要求(7)4.4 设计界面(8)5交通标志(10)5. 1一般规定(10)5.2 分类及设置(10)5.3 版面设计(11)5.4 材料(13)6交通标线(15)6. 1一般规定(15)6.2 标线设置(15)6.3 材料(17)6.4 轮廓标(17)7防护设施(19)7. 1一般规定(19)7.2 防撞垫(24)7.3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25)7.4 人行护栏(26)7.5 分隔设施(27)7.6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28)7.7 防眩设施(28)7.8 声屏障(29)8交通信号灯(30)8. 1一般规定(30
10、)8.2 信号灯设置(30)8.3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31)9交通监控系统(32)9. 1一般规定(32)9.2 管理模式(33)9.3 交通监控中心(33)9.4 信息采集设施(33)9.5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34)9.6 信息传输网络(35)9.7 系统互联和安全(35)9.8 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35)9.9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供电与防雷、接地(36)1.1 11可变信息标志(36)10服务设施(38)1.2 1一般规定(38)1.3 人行导向设施(38)1.4 人行过街设施(39)1.5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41)210.6公交停靠站(42)11道路照明及变配电(44)11.1 道
11、路照明(44)11.2 照明控制(46)11.3 变配电系统(47)11.4 节能(47)12管理处所及设备(49)11.5 1一般规定(49)12.2 管理处所(49)12.3 管理设备(49)本规范用词说明(50)引用标准名录(51)附:条文说明(53)3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4)2.3 code(4)3 Trafficsurvey(5)4 Generaldesign(6)1.1 1generalrequirement(6)1.2 facilitiesclass!f
12、icati(6)1.3 requirement(7)1.4 designinterface(8)5 Trafficsigns(10)5.1 1generalrequirement(10)5.2 cIassificatiandsettings(10)5.3 plate-focedesign(11)5.4 material(13)5.5 supporttypesandstructuredesign(14)6 Trafficmarkings(15)6.1 generalrequirement(15)6.2 settings(15)6.3 material(17)6.4 delineator(17)7
13、 Safeguardfacilities(19)7.1 generalrequirement(19)47.2 anti-collisionguardrail(19)7.3 crashcushion(24)7.4 anti-collisionfacilitiesoflimitedrangestructure(25)7.5 pedestrianguardrail(26)7.6 guardfacilities(27)7.7 gua,dfenceandanti-fallnet(28)7.8 anti-dazzlingfacilities(28)7.9 acousticbarrier(29)8 Traf
14、ficsignal(30)8.1 generalrequirement(30)8.2 signallampsettings(30)8.3 3trafficsignalcontrolsystem(31)9 Trafficmonitoringsystem(32)9.1 generalrequirement(32)9.2 managementmodes(33)9.3 monitoringcenter(33)9.4 messagellectionfacilities(33)9.5 messagedisplayandcontrolfacilities(34)9.6 messagetransmission
15、facilities(35)9.7 systemlinkandsafety(35)9.8 mainperfomanceindex(35)9.9 IbunckttionandpipelineofouterfieldIhcilitiespowersupplyandIightningpiwf,eaithing(36)10 Servicefacilities(38)10.1 generalrequirement(38)102pedestrianorientedMines(38)10.3 pedestriancrossing-streetfacilities(39),510.4 non-motorveh
16、icleparkingfacilities(41)10.5 vehicleservicefacilities(41)10.6 busstop(42)11 Roadilluminationandtransformeranddistribution(44)11.1 roadillumination(44)11.2 illuminationcontrol(46)11.3 transformeranddistributionsystem(47)11.4 energysaving(47)12 Managementlocationandequipment(49)1.1 1generalrequiremen
17、t(49)1.2 managementlocation(49)1.3 equipments(4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50)1.istofquotedstandards(51)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53).o.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
18、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1.0.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1.0.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的有关规定。1.0.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1.0.6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
19、1 路权rightofway道路使用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2.1.2 警告标志warningsign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2.1.3 禁令标志prohibitionsign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2.1.4 指示标志mandatorysign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2.1.5 指路标志guidesign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2.1.6 可变信息标志changeablemessagesign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依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可以随之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2.1.7 主动发光标志activelumi
20、noussign在光线较暗时能够被清楚辨认的,带有图形、符号的,通过电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内部发光的标志。2.1.8 逆反射retro-reflection反射光线从靠近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向光源返回的反射。2.1.9 轮廓标delineator用以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和边缘轮廓、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形式的交通安全设施。2.1.10 路侧安全净区roadsideclearzone2标油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两侧、相对平坦、无非机动车道、无人行道、无任何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2.1.11 防撞垫crashcushion独立的防护结构,在受到车辆碰撞时,通过自身的结构变形吸收
21、碰撞能量,减轻对乘员的伤害程度。2.1.12 可导向防撞垫redirectivecrashcushion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2.1.13 非导向防撞垫non-redireclivecrashcushion不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2.1.14 相位phase同时获得通行权的一个或多个交通流的信号显示状态。2.1.15 信号周期signalcircle信号灯相位按设定的顺序显示一周所需的时间。2.1.16 协调控制coordinatedcontrol把多个交叉口的交通信号控制参数进行关联控制的一种方式。2.1.17 人行护栏pedestrianguardrail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
22、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2.1.18 分隔设施separatefacilities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以及逆向交通之间,为规范通行空间设置的构造物。2.1.19 防眩设施anti-glarefacilities为夜间行车的驾驶人员免受对向来车前灯眩光干扰而设置的构造物。2.1.20 限界结构delimitationstructure车行道净空周边的主体结构物。2.1.21 主体结构防撞设施collisionprotectionfacilitiesfor3mainstructure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上增加的抗撞击构件。2.1.22 附属保护防撞设
23、施collisionprotectionfacilitiesforsubsidiarystructure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前方,单独设置的保护主体结构的防撞设施。2.1.23 隔离栅guardfence为防止行人、非机动车辆等进入快速路、匝道或其他禁入区域而设置的栅栏。2.1.24 声屏障acousticbarrier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2.1.25 交通监控trafficsurveillanceandcontrol通过采集、处理和发布道路交通信息,为交通管理者提供一种用于道路交通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措施。2.2 符号Ev平均照度Emin最小照度Emn最小垂直照度S
24、R一一环境比TI眩光限制阈值增量UE一照度均匀度U亮度纵向均匀度Uo亮度总均匀度2.3 代号1.PD一一功率密度3交通调查3.0.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进行交通调查。3.0.2交通调查内容应包括所在地区的路网现状、沿线土地利用现状、沿线环境、道路及交通状况、城市规划、路网规划等。调查范围除了设计道路自身外,还应包含对设计道路有影响的周边范围。3.0.3新建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在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以下情况:1项目所在区域社会经济、交通发展、地形、气候气象及项目沿线土地开发利用情况;2周边相关道路等级、线形、横断面布置、交通设施配置情况:3项目周边主要道路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与管理情况;4项
25、目在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功能及道路等级;5项目预测交通量、交通组织及交通特性。3.0.4对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交通设施设计调查内容,除新建工程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根据需要补充以下内容:1 既有道路交通设施情况;2既有道路交通状况。3.0.5道路交通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应对既有道路几何条件、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交通事故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预测交通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qqw标油4总体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安全、畅通、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4.1.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根据道路功能及其在城市路网中的作用,综合考
26、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管理以及近期与远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意图。4.1.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相互协调,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4.2 交通设施分级4.2.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42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应分为A、B、C、D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A级应设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和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
27、令等标志;主路及通道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I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2 B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6路段上应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平面交叉口必须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n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II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3 C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平交路口进口段宜设置中间分
28、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川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11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4 D级应设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V级设置。4.2.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等级适用范围应按表4.2.3执行。*4.2.3各等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适用范围交通设施等级适用范国A快速路,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型桥梁B主干路C次干路D支路4.3总体设计要求4.3.1 总体设计应按照主体工程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及项目交通特性,
29、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经协调并确认后执行。4.3.2 总体设计应划定与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界面、接口等,并协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专业的设计界面、接口等,防止设施之间发生冲突。4.3.3 总体设计应组织各交通设施专业制定交通设施设计方案,7标油并协调各设施间的衔接与配合。4.3.4 总体设计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的道路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评价结论,优化、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4.3.5 总体设计应提出发生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情况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的功能要求。4.4设计界面4.4.1 交通标志、轮廓标、防护设施、交通信号和监控系统外场设备、照明及变配电等设施设置于道
30、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设置桩号、预留孔尺寸、结构重力、受力条件等;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时应进行预留、预埋设计。交通设施的设置及其安装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4.4.2 有防撞要求的防护设施设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防撞等级、防撞设施几何尺寸与结构设计,以及结构端部刚柔防撞过渡段设计等;主体工程设计方应进行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4.4.3 埋设在道路路基横断面内的通信及信号系统管道,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商定,并确定管道设置位置,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主体工程设计方应在相关设计图中标示预留管道、
31、人井、管箱的尺寸、位置等,并列入主体工程方设计文件。4.4.4 出租车、公交停靠站站台、人行过街设施等服务设施需列入主体工程设计的内容,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提出位置、规模及尺寸等要求,经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协调确认后,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其他需主体工程预留位置或预埋基础、预留穿线管的服务设施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其中涉及预留、预埋部分的设计成果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提供并同步施工。4.4.5 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入口的加、减速车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84.4.6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处所的房屋建筑及场坪等对场地与高程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同主体
32、工程设计方协商,并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功能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由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场坪设计和衔接工程设计。4.4.7 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以及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应集成纳入交通监控中心,由交通监控中心系统集成设计方实行系统集成。95交通标志5.1 一般规定5.1.1 交通标志设计应以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组织管理方案为依据,简明、准确地向道路使用者提供交通路权、行驶规则以及路径指示等信息,保障交通畅达和行车安全。5.1.2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等其他管理设施传递的信息应一致,互为补充。5.1.3 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5.1.4 隧道内的
33、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5.1.5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5.2分类及设置5.2.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5.2.2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应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志、。52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特点、路网设施布局、道路等级、几何条件、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求、环境及气候等因素:2标志的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3标志信息发布应明确、连续、系统,防止出
34、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重复发布;10kQ34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5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6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5.3 版面设计5.3.1 标志版面形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53.1标志版面形状版面形状适用范国矩形(含正方形)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辅助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警告标志(部分)、禁令标志(部分)、指示标志(部分)正等边三角形警告标志(部分)圆形禁令标志(部分)、指示标志(部分)倒等边三角形
35、减速让行标志叉形多股铁路道口叉形标志八角形停车让行标志5.3.2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版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数字、文字高度及其间隔等要素计算确定。5.3.2标志版面尺寸设计速度(km/h)1008060、50、1030、20瞽告标志三角形边长(Cm)1301109070叉形标志宽度(Cm)12090禁令标志圆形标志外径(Cno1201008060三角形标志边长(减速让行)(cm)9070八角形标志外径(停车让行)(cm)8060长方形标志边长(区域限制、解除)(CInXan)120X17090X13011续表53.2设计速度(km/h)100806
36、0、50、4030、20指示标志圆形标志外径(Cnd1201008060正方形标志边长(Cm)1201008060长方形标志边长(CmXCm)190l40160X120140X100唯行线标志边长(CmXCnl)120X60100X5080X4060X30会车先行标志边长(cmcm)80X8060X605.3.3 标志版面颜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5.3.3标志版面颜色颜色含义适用范困红色禁止、停止、危险禁令标志的边框、底色、斜杠,又形符号、斜杠符号和警告性线形诱导标的底色等黄色(荧光黄色)警告警告标志的底色蓝色指示、指路指示标志的底色、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底色绿色快速路指路城市快速路指路
37、标志底色棕色旅游区指引旅游区指引和旅游项目标志的底色黑色警告、禁令等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边框白色警告、禁令等标志的底色、文字和图形符号以及部分标志的边框橙色(荧光橙色)警告、指示道路作业区的警告、指路标志荧光黄球色警告注意行人、注意儿童的警告标志5.3.4 指路标志的版面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简洁、清晰地反映道路名称、地点、路线、方向和距离等内容:2应使用规范汉字或并用其他文字对照形式,若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3标志版面文字尺寸应符合表5.3.4的规定。*5.3.4标志版面文字尺寸设计速度(km/h)1008060、50、4030、20汉字高度h(cm)70
38、、65、6060、55、5050、45、40,3530、25拼音与英文、拉丁文、少数民族文字高l3h-l2h阿拉伯数字字高h;字宽l2h45h125.4 .5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可变信息标志和部分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可根据交通管理要求采用文字版、图形版、文字加图形等版面形式;2显示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图形,以及字符、形状等要求应与静态标志一致。文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应保证视认性,可按本规范表5.3.4执行;3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5.3.5的规定。5.15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类别显示内容底色边框图形、符号、文字文字标志一般信息黑色绿色警告信息黄色禁令信息红
39、色图形标志警告标志黑色黄色黄色禁令标志红色黄色指示标志蓝色绿色指路标志绿色绿色作业区标志随类型黄色辅助标志绿色潮汐车道标志红色X、绿色可变导向车蓝色绿色或黄色道交通状况蓝色或绿色*红、黄、绿等色其他信息视需要注:为不可变部分的颜色。5.4材料5.4.1 标志板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5.4.2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标志应采用一级三级反光膜,在曲线段或其他危险路段应采用二级以上反光膜。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应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135.4.3 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与结构制作,并应满足强度、刚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要求。5.4.4 可变信息标志板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
40、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5.5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5.5.1 根据标志传递的信息重要程度、版面尺寸、交通量、车道数、设计风速、路侧条件及悬挂位置等要求,标志板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等支撑方式。5.5.2 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板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基底应力验算。5.5.3 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IOm高,50年一遇Ioln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2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
41、按全国基本风速值和基本风速分布图,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5.5.4 标志板与支撑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安装方便、板面平整、维护简便。6交通标线6.1 一般规定6.1.1 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6.1.2 标线可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6.1.3 标线应能清晰地识别与辨认,并符合白天、雨天、夜间视认性规定的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6.2 标线设6.2.1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道路双向行驶机动车时,对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黄色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白色车行道分界
42、线:2城市快速路应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划车行道边缘线,其他等级道路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宜划车行道边缘线;3机非分离行驶的路段当无实物隔离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应划车行道边缘线(机非分界线);4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等级、行人横穿需求、交通安全等因素确定;5标线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和路面宽度确定,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6.2.1ssa设计速度(km/h)车行道边缘线(On)车行道分界线(an)路面中心线(cm)100、80,60(快速路)201515续表62J设计速度(km/h)车行道边缘线(Cm)车行道分界线(cm)路面中心线(cm)60、
43、50(主、次干路)1515或101540、30(主、次干路及支路)1515或101520(次干路及支路)双道15单道6.2.2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视距受竖曲线或平曲线、桥梁、隧道等限制的路段,应设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线宽应为15cm;2在车道数缩减或增加的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在靠车道变化侧的渐变段起点前,可配合设置窄路标志或车道变化标志;3在需要指示车辆行驶限制要求的车道内,可设置路面文字标记。文字标记尺寸和纵向间距应按表6.2.2选取,文字书写顺序应按行车方向由近至远。6.2.2文字标记尺寸和纵向间距设计速度(km/h)10080、60、5040、30、20字高(Cnl)450650300-400150200字宽(Cm)150200100-15050-70纵向间距(Cm)300400200300100-1506.2.3平面及立体交叉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面交叉口标线(包括车行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等)应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合理设置;2左弯待转区线应在设有左转弯专用信号及辟有左转专用车道时使用,左弯待转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