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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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2号)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已于2023年1月9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1994年3月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3年3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依照吉林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和常设的专门机构,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

3、、撤销及名称变更,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进行协调。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总体安排开展工作。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产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4、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

5、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的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应当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职务被终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

6、主任委员工作。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聘任。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三章专门委员会职责第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三)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7、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督促检查落实。(八)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建议,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有关重大

8、事项或项目报告。(九)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进行审议。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十)对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十一)办理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加

9、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审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的监督。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有关具体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其他各专门委员会,承担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务。(一)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二)对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

10、大会常务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职责分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论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提供法律依据及有关资料;(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等材料,并提交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起草或参与起草工作;(五)对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11、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综合整理,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六)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第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经常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他们对市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下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专门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接受指导。第四章专门委员会工作程序第十九条专

12、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专门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召集。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当请假。无故在一年内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会议的,应当自动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同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委员会会议。非专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专门委员会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1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应当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生效。表决方式由本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写明会议议题、基本内容和决定事项等。如果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应当将不同意见附上。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

14、调查活动,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及市人民检察院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回答并提供真实情况。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如实汇报,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会议涉及有关方面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第五章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工作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处、室作为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一)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二)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三)搞好调查研究,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四)起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草案;(五)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承担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沟通、通报全年工作安排计划,协调日常工作;(七)研究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办理本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办事机构的重要工作,实行集体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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