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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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平安山西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平安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和化解

2、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第三条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工作。第六条每年的十二月第二周为本省平安建设宣传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引导。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级平安建

3、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三)组织协调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四)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五)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六)开展平安建设督导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工作;(七)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向同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向同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第九

4、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完善内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政治安全,参与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非法宗教和各类邪教组织活动,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教育转化;(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法治意识;(三)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四)开展内部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不良行为青少年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六)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

5、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七)参加所在地平安建设,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八)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第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各类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推动平安建设基础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第三章维护政治安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依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有关国家

6、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政治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章维护公共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第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对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第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

7、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不良行为青少年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管制器具、特种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处置、出入境的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

8、作。第十九条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业中心、大型活动举办场所以及公共交通、水电油气暖设施、通信设施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态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健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工作机制,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能力建设。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药

9、品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收件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规定。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园平安建设工作机制,防范校园欺凌,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

10、合,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十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加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建设,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整治,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五章维护网络安全第二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依法惩治危害网络安全、扰乱网络秩序和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第二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电信、金融、

11、互联网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第二十八条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第六章社会矛盾化解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协调

12、机制,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强风险隐患治理和处置。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决策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化解预案。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第三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托家庭、村(社区)、单位、社会力量,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第七章基层社会治理第三十四条本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

13、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的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水平。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事项,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群防群治队伍应当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三十七条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和单位平安创建活动。第三

14、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提出专业咨询意见。第四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将平安建设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第四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参与平

15、安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二条省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量化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十三条各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平安建设主体,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可以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16、;(二)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三)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四)发生严重危害政治安全事件的;(五)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六)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整治成效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七)不认真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受到挂牌督办的平安建设主体,在整改期限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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