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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
2、。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趋势,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确保办学规模适宜。2、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
3、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3、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4、学校布局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城市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农村学校布点应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和交通等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村寄宿制学校。(二)
4、学校规模学校应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将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依据上述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模应符合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表的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表规模学校类型适宜规模班额人数每年级班数班级规模学生规模完全小学1-56-30270-135045独立设置的初中学校4-1012-30600-150050九年一贯制学校2-518-45840-2100小学W45初中W50完全中学初中部3-69-18450-90050(三)校园规划设计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
5、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2、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3、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和教室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新课程实施背景下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彼此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
6、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5、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6、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7、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8、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第三章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的组成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用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设置具体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
7、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以满足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校发展预留用地。1.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阶梯教室、风雨操场等建筑物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0.80,初中不宜大于0.90计算,农村学校可适当降低容积率。2、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具体各类体育运动场地设置可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
8、)执行。3、绿化用地。生均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学生种植园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城区小学生均10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学14平方米以上;城区初中生均16平方米以上,其他初中24平方米以上。城市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5%的水平。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一)校舍建筑的组成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其中专用教室包括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9、、语言教室、多媒体计算机教室、劳技教室及其辅助教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电教室、图书馆(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电子阅览室。2、办公用房是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管理所需要的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其中教学办公室可按学科教研组或年级教研组设置办公室。3、生活用房包括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开水房及厕所等用房。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调压站,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置浴室。(二)学校建筑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建筑标准,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
10、确定,同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建设。其建筑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及建筑装修等标准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等有关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的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11、定,满足设计的要求。(三)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基本标准,小学不低于生均5.66平方米,初中不低于生均6.6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其中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方米。具体各类用房面积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执行。第五章装备条件标准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装备配备要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学校装备达标后进入常态配置状态,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
12、障机制,每年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3976-2002)o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学校要按照
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琼教基200755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科学配备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和各类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1、理科实验室仪器、设备。小学、初中理科实验室按照海南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试行)(琼教基200刀55号)要求配置;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按海南省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琼教基200刀55号)要求配备;初中理科教学仪器按照海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琼教基200755号)要求配备。2、音乐、美术器材。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
14、配备。3、体育与卫生保健、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小学、初中体育、卫生设备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要求配备。4、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选用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每校至少配备一间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配备多媒体远程设备,实现信号到室(桌),逐步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配备人手一台计算机,规模较小的学校配备移动电脑箱。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小学12:1,初中10:1;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师机比至少达到3
15、:1,逐步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四)图书馆(室)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六)校园安全设备所有学校均
16、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第六章公用经费(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省规定标准执行。今后,根据国家的部署适时调整,不低于中央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七章师资队伍(一)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56号
17、)配备教职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二)学校的专任教师学科和职称等结构合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补充教师,小学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原则上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三)中小学校长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
18、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四)学校教师应参加每五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五)学校要按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师和生活管理、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
19、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第八章学校管理(一)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学校须落实校
20、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三)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教研、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四)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
21、,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五)学校须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六)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七)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卫
22、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八)学校应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小学
23、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九)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十)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举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九章教育教学(一)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24、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要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三)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
25、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四)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设艺术(音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学校每学期应举办全校性的综合文体活动。(五)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利用当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
26、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六)学校要制定教学常规制度并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辅导与批改、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等教学环节有明确的常规要求,定期检查、总结、分析。教务档案管理科学、规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教学常规,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七)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和组织好班集体活动,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协助各科任教师共同教书育人。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班主
27、任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应不少于I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共同商量教育孩子的有关问题。学校应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绩效工资发放要向班主任倾斜,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八)学校应设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九)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十)学校应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学校建立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第十章附则(一)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完全小学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