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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气场所要求1、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3、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4、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5、用餐区域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