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48132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2.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

2、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4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 .安全生产和

3、岗位责任制;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 .安全例会制度;6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

4、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O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1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 .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

6、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3 .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4 .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五)

7、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

8、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

9、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

10、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

11、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2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 .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

12、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 .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13、、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 .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

14、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

15、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 .企业章

16、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 .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7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17、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

18、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

19、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 .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

20、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实施主体(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二、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

21、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

22、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锁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从事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

23、全国统一考试合格;5)机修、电器、银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

24、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 .有齐全的

25、安全操作规程。(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D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

26、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隙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 .有必要

27、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3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 .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

28、,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许可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受理公示道路运输

29、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四)实质性审查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对照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五)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0、的权利;3 .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六)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七)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办事指南(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辆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核发)一、实施

31、主体肥城市交通运输局二、承办机构肥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所三、许可条件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按照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四、提交的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32、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五、许可程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33、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

34、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1 .车辆技术状况;2 .车辆技术档案;3 .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 .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 .违章记录;6 .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

35、辆审验公告。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 .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6 .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