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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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学校“双高校”建设,强化内涵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形成国家、自治区、学校三级互补的优质教育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充分发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规范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二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支撑,应当以提升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重在建设、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第三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能力提升、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课程思政建设、混合式教学改革项目等。第四条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应切实加强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以专业(群)建设为龙头,围绕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建设课程、教材、网络教育资源,组织相关的教学改革,让学生受益于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五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行校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高一级项目,原则上应在低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评审后择优推荐。第六条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区级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

3、和有关规定安排。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全面领导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工作。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开发处、就业与合作交流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部、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远程教育处、各二级学院(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发布学校年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通知。(二)组织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三)督促、指导

4、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五)负责推荐区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资料审核、上报工作。第九条承担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公示,督促、支持项目实施,及相应的检查、宣传推广。第十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职责:(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参与项目评审。(二)立项后按照项目规定,制订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组织项目实施并参加项目实际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内容。(四)配合项目检查,及时主动提交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报告。(五)

5、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六)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第十二条项目以二级学院(系、部)、部门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排名、公示,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第十三条项目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表格内容、科学设计项目方案;一旦发现以虚假材料骗取立项目,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第十四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类:项目申请人一般应是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一线教学,主持过

6、相关研究项目,且验收结果为合格。(二)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能力提升、课程思政建设、混合式教学改革类: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三年以上一线教学,主讲过一门以上必修课程2轮次以上。(三)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类(包括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双师型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三年以上一线教学。(四)在同年度同级别项目中,项目申请人主持不同类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团队成员参加项目不得超过三项。(五)国家级、区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请人条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申报。第四章项目建设与监控第十五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自查报告,主要

7、内容有:(一)项目进展情况。(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三)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教学改革情况。(四)资金的使用情况。(五)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十六条项目的变更:(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项目内容、成果有重大调整;4.其他重要事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病、因事离校半年以上,或调离学校,须变更负责人,由团队主要参与人承担,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中途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

8、员,项目结题、验收时可以根据对项目的贡献变更、增加课题组成员。变更信息时须填写项目信息变更调整表,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最终填报。(四)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导致原定目标不能实现者,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在项目申报方面予以限制。第十七条项目建设中有违反本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行为的按本办法处理,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处理:1.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和材料,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2.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消项目处理:1 .违

9、反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2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背学术道德等情形。3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第五章项目结题与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结项验收。验收要求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项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验收材料目录清单。(二)实证材料。(三)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第十九条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发表论文、教材等成果需注明“资助项目名称”)。(三)项目管理与资金情况。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结束后,由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确认。第二十一条通过审

10、核和验收的项目,学校协助予以推广和提升,对效果显著、富有独创性、具有特色的项目,学校将推荐申报各类奖项。第二十二条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时间原则上为2年。若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可申请延期1年;每个项目最多延期1次,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者,取消建设资格,且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以相应申报通知和立项文件为准。第六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审批单位明确的经费和项目实施方案中经费使用计划,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项目经费使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如遇项目申报经费与立项等级不一致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

11、在收到立项文件三个月内及时填写项目信息变更调整表,逐级审批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计划任务由计划财务处从学校教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中分年度划拨项目经费。第二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正式立项后可报销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项目组可报销10%,剩余的30%在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报销。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暂缓第二次报销。未按期结题(完成任务)或按期结题(完成任务)验收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后结题验收仍不合格者,追回全部资助经费。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

12、程中,项目组成员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开展项目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含市内交通费)。(二)会议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四)咨询论证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及成果鉴定等费用的支出。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学校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五)设备购置、

13、研制及使用费:设备购置、研制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配件、材料的采购等,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设备使用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六)资料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图片、影像、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建设过程、建设内容及建设成果等资料的形成费;含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七)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八)其他经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直接参与项目研究

14、的其他经费,如校外聘用人员、参与项目的学生劳务支出等。此项费用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列支必须按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明确的计划任务严格执行,支出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项目实施方案中未明确的建设任务,不能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如确有需要,须提交变更建设方案计划任务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列支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在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需采购有关仪器设备、软件,制作虚拟仿真软件等教育教学资源时,应按学校设备物资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组织招标、签订经济合同后方可进行采购或制作。第二十九条凡使用教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第三十条项目组依据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需报销项目经费时,应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相关支撑材料(首次报销需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文件,后续报销不再提供;结题报销需提供项目结项报告书、结项文件),报教务处审查后,才能履行报销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H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或遇自治区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自治区和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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