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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有房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有房屋系指产权属XX大学的各种房屋、场馆会堂、地下室、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管理的人防空间及其附属配套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及所处地域如何,概属XX大学公有房屋。第三条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有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的甲方单位,对全校公有房屋行使管理权、支配权、经营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
2、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者通过资产处并履行一定的手续取得公有房屋使用权。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和获取非法利益。第五条公有房屋按照使用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调换和管理。学校各类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向办学效益好、用房条件差的教学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学生管理服务部门倾斜。学校各教学单位以学院为建制单位,整体调整配置所需各类用房,基本
3、形成各学院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为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调整院系管理体制奠定基础。第六条房屋资源使用效益是评价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房屋资源,使用房屋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第七条本办法与其配套发布的实施细则、行政办公用房、导师研究室、青年教师公寓(周转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等公房管理文件配合使用。第二章公有房屋的分类第八条学校公有房屋分为居住用房和公用房屋两个大类。第九条居住用房包括:周转房和单身宿舍。居住用房按照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条公用房屋按照使用单位和管理需要基本分类如下: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辅和服务保障用房
4、等。1 .办公用房包括校、院(系)、部(处)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资料室;2 .教学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用房;3 .教辅和服务保障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医院、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文体活动室、收发室、校园管理、水暖电供应和维修设施等用房;第三章公有房屋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公有房产管理实行学校和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资产处负责全校公有房产的分配、调整和管理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院、部(处)成立公有房产管理小组及具体责任人,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科建制、学院规模、教学科研需求、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各部门、
5、各单位各类用房配置计算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第十三条公有房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L明确权责,统一控制,分类管理。4 .支持和鼓励用房共享,提高公房利用效率。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学校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需要,杜绝用房浪费。并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第十
6、五条非本校正式编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我校公房,须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用房手续。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各类用房在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用房布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单位应在调入新房后及时办理腾退原房的手续,终止原协议,并将钥匙等交回资产处。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资产处备案。公有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房屋的用途和用房协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确须改变用途的,应事先提出书
7、面申请,经资产处审定后方可。公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由资产处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进行产权登记。第十八条学校对各部门、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公有房屋使用者应当合理用房,对多余房屋应主动交回,不得无故闲置不用。资产处有权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予以收回。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学校后勤保障部维修部门进行专门管理。使用房屋如发生破损,应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资产处对公有房屋实施定期检查并制订相应的维修计划、方案,建立健全维修档案,以保证公有房屋正常使用及尽可能延长其使用寿命。对已使
8、用40年以上的房屋实行重点安全监控,每年底对此类房屋实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翻建的公有房屋竣工后,须由资产处参加验收,接收竣工图纸资料和房屋钥匙,记入公有房屋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的装修、改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装修和改造的规划、方案应事先上报资产处审批,资产处经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并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或单位。经审批可以进行装修、改造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第四章违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强占及超期使用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
9、期迁出、赔偿损失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与有关责任人(单位)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于损坏、危害公有房屋及配套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消除隐患,赔偿损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与有关责任人(单位)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对于擅自转租公有房屋的,其转租协议无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与有关责任人(单位)行政处罚,并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共教室或其它公有房
10、屋开办以营利为目的或带有营利性质的培训班、学习班,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与有关责任人(单位)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于因公有房屋修缮项目责任人失职,造成私人或公有财产损失的,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责令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处罚。擅自装修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及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九条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如出现本办法及细则未能涵盖的公房管理各类特殊情况,参照本办法及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