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务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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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一步发挥校务委员会会议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校务会议事范围第三条校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涉及上级单位指令执行的决定。组织实施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单位审核、审批的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推荐、上报的事项。(二)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

2、和改革措施的制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的审定;专业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审定;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学校章程的制订、修改和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重要奖惩事项,如推选市(部)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等;学校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及无形资产

3、的授权使用等项目;学校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等。(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对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引进、推荐、提名、聘用、任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出国进修、学习、培训、考察、比赛人选确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年度预算的制定、调整以及决算的审定与调整;基建项目预决算方案的制定与调整;资金在1万元以上未纳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项目安排;学校对外捐赠事项;受捐赠的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及物件的使用方案;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五)研

4、究决定学校急需处理的紧急事项。(六)研究需由校务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有关重要事项。第三章议题的提出与确定第四条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务会讨论。第五条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书记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做好可行性论证,再提交会议讨论。第六条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第七条会议讨论,形

5、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在征求上级单位意见后形成决议。第四章会议的组织与召开第八条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正副校长及助理、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及助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校办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记录、整理会议决议,会后分管领导要按会议精神具体落实。第九条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校务会议。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参加会议。第十条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

6、,需向本次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一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校务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第十二条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7、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第十三条凡需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第十四条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以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第五章议事决定或决议第十五条校务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一)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有特殊需要时,可由列席会议人员作补充汇报;(二)校务会议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四)需要校务会议作出决定的政策性问题,一般应由学校

8、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专家组提出全面的分析意见以供参考。第十六条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由校长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第十七条对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校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第十八条校务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各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第十九条校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长。第二十

9、条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上报落实。校长办公室根据决定或决议的内容开具“决议执行单”,经校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送达负责落实的部门和人员。校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决定或决议执行后一周内将执行情况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决定或决议的执行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或校务会议,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务会会议。纪检、监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第二十一条凡涉及教职工

10、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校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需变更、调整,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长提请校务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校务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务会议上通报。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1.不遵守、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校务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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