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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
3、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三)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
4、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一条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或未经批准的校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
5、上处分。(二)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请他人或为他人代上课、代点名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六)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在校生在校内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针对恶意欠缴学
6、费、住宿费、学杂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因欠费违反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八)当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1.学生成立社团未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注册、年检制度;2.学生社团未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活动;3.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的;给予社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下处罚,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十二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用言词
7、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
8、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巨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含私刻公章、伪造文件、档案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发生夜不归宿或者晚归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
9、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在宿舍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五)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条款适用于本校留宿者和被留宿者。(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七)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八)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
10、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包括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移动通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1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各类证明文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侮辱、诽
11、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女性者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八)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九)在校内给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社会营利性机构做代理或在校外从事违规、违法代理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学生经济利益受损
12、,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七条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
13、。(六)一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第十八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某某审计大学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第二十条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一)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按照某某审计大学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归口教务委员会。(二)除学生考试违纪外,其他学生违纪
14、处分管理归口学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学生所在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学务委员会通过调查、了解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务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五)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15、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五章违纪处分管理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第二十三条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强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学生所在书院要从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关心、帮扶受处分学生,建立对受处分学生定期谈话、考察制度,学生每两个月提交一次思想报告,辅导员每两个月与受处分学生谈话一次,书院一个学期对受处分学生定期考察一次。第二十四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计算。第二十五条对受到留校
16、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进行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可提前解除察看;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学务委员会处分材料包括某某审计大学学生受处分登记表、某某审计大学受处分学生评议表、某某审计大学受处分学生教育、
17、考察记录表、学校的处分文件、消过申请书、书院对行为困难生的帮扶材料、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毕业前,对于未能“消过”的受处分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书院根据评议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档案。第二十八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章申诉与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各书院、纪检监察部、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党政办。第三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
18、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
19、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
20、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章消过第三十七条鉴于部分受处分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特提出消过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消过是指学生一时冲动、并非故意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书院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
21、过:(一)政治表现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受处分者;(二)考试严重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偷窃,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不应给予消过的。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一)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获得单项奖或三等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或达到综合三等奖学金标准,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二)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察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减轻两个等级;(三)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以上(含)奖学金或地
22、市级以上(含)表彰或达到综合三等奖学金标准,可以取消处分;(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学习成绩优良,获二等奖以上(含)奖学金或省部级以上(含)表彰或达到综合二等奖学金标准,可以取消处分;(三)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可以取消处分;(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取消处分的。第四十二条消过程序(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后提出消过申请,记过以下考察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二)书院负责对提出消过申请的学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于每年5月下旬进行评议,根据其表现,提出取消、减轻处分或不予消过的建议,并报送学务委员会审核。学务委员会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三)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处分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第四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到期按上述规定程序予以消过。消过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起施行,我校以前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自行失效。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