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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区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第三条集群促进工作以推
2、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的发展,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
3、认定20个左右集群。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
4、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
5、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与主动发掘相结合、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组织,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八条申报的集群应在区级区划范围内,由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
6、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的材料受理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集群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复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在符合认定条件(见附件)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布。通过首批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择优推荐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获评的国家级中小
7、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予以重点扶持。第十二条鼓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十三条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第十四条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8、后,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评价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六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评价。第十七条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
9、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3年版)一、基本条件1.集群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2.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
10、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集群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四、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
11、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五、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较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六、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
12、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七、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八、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九、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组建企业服务管家队伍,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诉求协调处理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集群全覆盖;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