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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区域范围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以下统称基层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二节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四条企业及基层单位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价(评估)、建档、上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重大危
2、险源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应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储存、使用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2、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3、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4、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5、重大危险源等级;6、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7、应急救援措施;8、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9、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第八条当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使用过程、材料、工艺、环境
3、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大安全评价(评估)。第九条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出撤销申请,同意后宣告撤销。第十条基层单位应对区域范围内储存或使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第十三条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十四条企业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第十六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基层单位应立即上报并明确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应每年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报表;2、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第三节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随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