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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基坑支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避免和减少深基坑施工事故,根据城乡建设部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深基坑分为“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两种。1、危险性较大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超过一定规模的是指:(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
2、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第三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540972009)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二节职能分工与管理第五条深基坑支护管理,涉及施工过程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综合性工作。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基坑支护的各项工作,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第六条专项方案
3、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和制止,必要时可采取停工措施或处罚。第八条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实施过程的监测工作。随时掌握基坑支护、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动态的变化。第九条施工员负责施工的生产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人员按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第十条项目部应保存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和记录,建立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台帐,包括方案名称、编制、论证、审核、审批的完成时间和实施的部位等内容。第十二条项目组织机械装备进场,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基坑作业条件复杂,涉及机械、电气等联合作业,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外,应加强平面设计管理。并对桩XX、泥浆搅拌池、循环池、沉淀池、排污渠道等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三节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