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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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常态化抓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总目标,全面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经验与做法,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三)基本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组织、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坚持常抓不懈、高压态势、露头就打、标本兼治,纵深推进“四个一律”“五个一批”工作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压缩非法违法行为生存空间。二、打击治理重点各地各部门每年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对照以下打击治理重点,深入研究并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

3、全生产“打非治违”重点,切实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营运,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二)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

4、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出具失实报告的。(六)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九)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十)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5、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十二)矿山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用假图纸、假密闭、假台账等隐瞒作业地点,蓄意逃避监管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煤矿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非煤矿山通风管理、顶板管理、提升运输、动火作业、水害防治等管控措施未落实的;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设计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

6、实施爆破作业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和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面包车、私家车、“营转非”大客车、网约车等非法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旅游包车长期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班线客运经营的;生产、维修、货运企业存在“大吨小标”“大罐小标”等违法违规改装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违规违法经营的。(十四)建筑施工领域高边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

7、批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起重机械不按规定使用、登记、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防范高处坠落措施不到位的。(十五)第三方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违规存放使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的;餐饮经营场所未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十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未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8、患的;向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限定的介质和装载量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十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超两改(超药量、超人员、超范围、超能力、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组织生产的;违规使用氯酸钾、退役双基发射药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违规行为的。(十八)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规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的

9、。(十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工作措施(一)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科学制定监管执法计划,结合“互联网+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常态化查处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在委托或授权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二)深化行刑衔接。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延续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形成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的1+4协同

10、联动工作体系,深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公诉审判等方面工作衔接,快审重判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三)强化举报奖励。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在企业、矿山、建筑工地等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和职工举报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四)实行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评级授信、信贷融资、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颁发政府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五)定期曝光案例。各地要健全完善典型案例通

11、报制度,定期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重大及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强大震慑。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扛起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强化调度推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每年初要将本年度打击治理重点及措施报上级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实行“一月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工作制度,每月3日前调度统计1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情况(见附件),每半年向上

12、级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情况。(三)强化问责问效。建立完善省级督查、市级抽查、县级检查、乡级排查和企业自查的工作制度。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的,综合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考核“组合拳”问责问效;对失控漏管、执法检查不到位而导致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长期存在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安全生产“负面清单附件: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填表人及电话:审核人:填表时间:行业统计累计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家/次)累计立案调查(起)累计吊销证照数(个)累计停工停业整顿数(个)累计关闭取缔数(个)累计行政处罚金额(万元)累计行政(刑事)拘留人数(人)备注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工贸其他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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