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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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修改前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理由及依据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宫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活动及停车场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及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至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也专用停车场3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非特定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

3、道路外,供特定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非车行道停车泊位。参考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停车场的定义和分类,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工作。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

4、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呼和浩特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公共收费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内除外)的监管;负责呼和浩特市智慧停车信息统一平台的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

5、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免费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调整、撤除和车辆停放秩序的行政处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建设经由政府投资设置的停车设施;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共停车场的路面及停车设施的日常维护。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条件、流程及时限。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规范土地供后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停车场产权登记,加强用地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财政、

6、应急、大数据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条件、用地性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确定城

7、市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和建筑设计原则;依法确定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编制供地计划,细化供地政策,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规范土地供后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公共停车场产权登记,加强用地监督“。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时限、程序”。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理工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中的相关工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

8、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3、根据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工作实际,修改各部门名称及职责。4、根据我市实际,各类平台数据统一由大数据管理部门进行交换共享,故增加大数据管理部门。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鱼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组织编制停车场专

9、项规划,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公安机关交

10、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参考国家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进行修改。与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

1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方式供应。探索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12、,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政策扶持。参照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原第七条部分内容与第六条合并。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删除该条涉及的内容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内容整合至第六条中。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

13、合设计要求;(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第八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合设计要求;(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四)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增加关于无障碍车位的管理规定。工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五)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标明无障碍车位;(五)有健全的

14、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法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公共交通场站或枢纽、公园绿地、广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管理实际丰富管理内容第

15、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就近配建停车场。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或枢纽;(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广场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

16、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就近配建停车场。根据管理实际丰富管理内容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车流量大、车辆停放需求多的路段及区域,增设、施划部分临时停车泊位,为市民提供停车场地。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状况、周边停车场删除设置停车泊位的相关内容合并至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增设情况,调整临时停车泊位。新增: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17、以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既有停车场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补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既有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当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依据呼和浩特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升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O新增: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我市智慧停车信息统一平台,推广智慧化停车综合管理和服务。支持和推广智慧化停车管理和服务。参考杭州等城市先进经验。新增:第十三条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

18、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呼和浩特市智慧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电子感应设备收费,实现无感支付、扫码支付等电子统一支付方式,但不得拒绝现金支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实现在线电子统一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公共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本地区停车基础数据库。”之规定,并参考杭州等城市先进经验。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

19、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笫十四条一政府投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竞争性方式确定经营服务主体,产生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按照现行的国有资源(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表述和修改。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共停车场,国有投资部分的全部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

20、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立体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信息纳入呼和浩特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删除该条内容已在新增第十二条、新增第十三条中体现。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21、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行政审批、税务部门或审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一款中公共停车场需要办理的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属于增加经营者义务内容,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删除。第二款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8)60号)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纪要(2018)3号)精神修改,并规范表述部门名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

2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提供停放车辆服务的性质。.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细化管理内容。关于调整规划的有关内容不再在该条表述。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价格部门应当会同停车场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价格主管部门应科学制定停车场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

23、会公开停车服务一是参考国家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进行修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二是细化价格管理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未修改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二)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三)公示市发展改

24、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五)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六)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七)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投诉举报电话;(二)有完善的停车、安保、消防等管理规章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三)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计赛办法、收费依据、免费规定等内容;(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清

25、晰,排水通畅,路面整洁平整,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按指定朝向入框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讯和监控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完整有效;(七)停车场应配备适当的现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八)严禁非无障碍车辆占用无障碍车位;(九)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占用消防车道;(+)在火灾等事故发生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联系、指挥车辆为救援工作提供场地;(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公

26、共停车场日常运行秩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清晰,各类停车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面整洁平整;()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四)停车场安装使用的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六)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之规定细化和修改了公示内容、“管理要求”、“

27、文明服务”、消防救援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条进入公共停车场的车辆及其随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二)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洗车、试车、乱扔垃圾;(三)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四)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进入公共停车场的车辆及其随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按照标识、指示有序行驶、停放,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二)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洗车、试车、乱扔垃圾、乱扔烟蒂:(三)禁止装有易燃、

28、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四)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条例增加“不得乱扔烟蒂”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区内的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施划停车泊位,并设专人引导车辆停放到位,摆放整齐。前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场所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的,应当按照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地租。删除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已经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中进行体现。第二款涉及占用公共用地需要缴纳“地租”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已

29、有规定。笫二十二条收费停车场在服务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或遗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修改第二十三条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场二影响道路车辆正常通行;(二)周边的公共停车场旦能满足停车需要;(三)城市建设需要。停车场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撤除的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经营许可证件予以撤回:(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场已影响道路车辆正常通行;(二)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三)城市建设需要。按前款规定撤除的停车场,经营企业(个人)根据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情况调整撤回部门停车场

30、,停车场建设管理者应当撤除,涉及补偿的依相关规定办理。要立即停止经营,涉及补偿的依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未修改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未修改第二十六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向停放车辆人收取任何费用。佳宝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

31、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应当依法由金依业主共同决定。第二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向社会开放。需要设置停车场的,需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建筑区划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向停放车辆人收取任何费用。参考国家政

32、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进行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业主共有停车场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原第二十六条最后一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向停放车辆人收取任何费用”调整,为第三款,明确所有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向停放车辆人收费。第二十七条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停车场设置第二十六条建筑区划内

33、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符合国家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根据市审批局要求进行了修改。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增: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七条根据我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状况进行评估,适时

34、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收费的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之规定,参考杭州等城市管理经验,并采纳消防救援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八条停车位供

35、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告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以及违法停放处罚等内容。参考郑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第二十九条已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三)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参考杭州等城市的管理经验和呼和浩特市交通管理实际。(四)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维修需要的;(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三十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中件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36、,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参考杭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停放者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参考郑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施划、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堆放物品或者从中经营

37、活动,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三)利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四)设置地柱、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有,或者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参考杭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第五章法律责任笫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停车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哒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圣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8、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笫八条、笫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因删除原条文,相应修改本条中违反的条款序号。因部门职能调整,变更执法主体。笫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应修改本条中违反的

39、条款序号。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进行修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叟(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笫五项、第六项、笫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i二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增加对占用消

40、防车道、影响消防救援工作的处罚。下调处罚下限,满足执法工作实际,对轻微违法行为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原条文中“第三款”中“款”使用错误,应修改为“项”。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关于乱扔垃圾、烟蒂的处罚。优化营商环境,

41、删除关于“拖车”的内容。并规范表述部门名称。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五)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七)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新增: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笫三十二条笫四项规定,设置地桩、

42、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有或者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对擅自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的行为增加罚则。笫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上乱停乱放机动车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停车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车不得向

43、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式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于拒不履行停车场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其违章行为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免费停车场内、道路停车泊位上未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停车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

44、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辆违章信息系统,完成处罚程序后,方可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之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停车场管理事权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免费停车场内、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秩序的处罚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删除本条

45、无实际意义,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市场监管、税务、物价等方面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笫三十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修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静态车辆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章附则删除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适用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原条文无实际意义。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删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构已撤销。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应属于重大修改,建议修改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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