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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韶关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合成落地,不断提升全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整合性、系统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列名大企业是指总局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省列名大企业以外的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但不包括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
2、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第三条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韶关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第四条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由韶关市税
3、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市列名大企业名册调整由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发布。第五条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第六条列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的企业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大企业联络员1名,负责市列名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对接、企业财务及涉税信息的报送及核实反馈等大企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二)集团企业开展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数据。(四)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名册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应
4、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第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韶关市税务局。附件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一、本信息序号名称内容1纳税人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登记注册类型5核算方式6国标行业(主行业)7主管税务机关8所在国家/地区二、组织架构信息9集团名称(如有)10上级企业名称(如有)11投资人信息(含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投资比例、投资金额,多个投资人之间用分号隔开)三、企业规模信息12上一年度缴纳税额(单位:万元)1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单位:万元)14上一年度营业成本(单位:万元)15上一年度净利润(单位:万元)16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单位:万元)17职工人数18企业用地面积(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