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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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防范化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强化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等文件要求,结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指标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或

2、不足一定百分比。流动性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存在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的风险,应加强管控措施、保障运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时,存在资金浪费和收益降低风险,应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供需趋势研判,建立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设立四个级别风险响应措施,分别对应流动性过剩、流动性适中、流动性紧张、流动性不足,根据相应级别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适当调整

3、。当个贷率连续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经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住房公积金资金压力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可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第五条个贷率低于85%属于流动性过剩,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启动一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一)合理配置不同期限的国债、定期存款和结构存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二)结清银行短期借款,回拨公转商贷款;(三)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的1.1倍。第六条个贷率在85%(含)一90%之间为属于流动性适中,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

4、用政策。启动二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一)关注资金流量、流向和流动速度,做好各项业务日常监测和数据分析,重点做好资金测算和业务规划;(二)启动资金筹措方案,做好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和国债、办理商业银行短期借款、开展公转商贷款等措施的准备工作;(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计算。第七条个贷率在90%(含)一95%之间属于流动性紧张,实施适度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启动三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一)做好定期存款和国债的兑付工作、开展商业银行短期借款业务、向管委会申请授权办理一定额度的公转商贷款业务;(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

5、的0.9倍;(三)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第八条个贷率在95%以上属于流动性不足,实施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启动四级响应,在实施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o第九条各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响应措施。第十条如遇启动相应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后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的情况,通过分析业务受理、资金供需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暂停受理异地贷款等其他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第十一条加强政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在各级风险防控响应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过报纸、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贷款人具体贷款业务的适用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个人贷款时填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的批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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