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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驱动发展基本制度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一)财政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产业发展、装备引进、国际合作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二)财政资金投入100O万元以
2、上的重大科技招商项目、重点产业化项目、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三)重要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引进、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评审认定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等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提供参考依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服务场所及设施,且建立完善的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方机
3、构。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第六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项目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第七条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二)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和对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四)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五)项目、技术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六)有关协议是
4、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七)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八)其他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第八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或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按照指定时限,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项目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工作,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第九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规范保密的原则。第十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的评议报告,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的提示、提出的合理对策建议。第十一
5、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引导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二条在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和评议专家对评议项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专家意见,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三条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开展,经费自理。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