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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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名称:项目托付人: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合同书委托人:项目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试行方法,经与托付人友好协商签订本项目管理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审核部门审定的设计预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前期、实施期相关内容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限制;2帮助托付人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选购招标;3帮助托付人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与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4帮助托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安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帮助业主

2、处理工程索赔;5帮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6向托付人移交竣工资料;7搞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平安管理;三、项目管理目标投资限制金额:万元(暂定、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工程质量标准:合格项目管理期限:年月日年月日四、项目管理费金额(大写):Y:万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两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托付项目管理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与其附件7、招标文件与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与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样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说明。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合

3、同条款中赐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托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供应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依据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担当项目管理任务。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方各执两份。托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项目管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本合同签于年月_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赐予的定义:(1) “项目”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2) “托付人”是指担当投资责任并托付项目管理任

4、务的一方。(3) “项目管理人”是指依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担当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详细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5) “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 “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项目管理工作。(7) “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托付人缘由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与复原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10) “日

5、”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三)“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托付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担当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与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其次条建设工程托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托付人权利第四条托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

6、,对违规行为予以订正。第五条托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由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托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托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人权利第八条项目管理人依据托付人和运用人的授权以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权:(1)依据初步设计的批复与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7、(5)对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管理,并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第九条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托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条项目管理有权取得项目管理酬劳,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托付人义务第十四条托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五条托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托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核拨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托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赐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托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

8、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托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项目管理人义务其次十条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托付人和运用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托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其次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应组建能够满意本项目管理服务须要的项目管理部,依据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托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运用人。其次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限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运用

9、。项目管理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由必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看法后,由项目管理人报托付人核准。其次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托付人监督。其次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应依据项目进度须要,向托付人提出投资安排申请。其次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托付人监督。其次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帮助托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运用人办理移交手续。其次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

10、务协议。其次十九条项目管理人应依据运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条项目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与相关资料向托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章责任托付人责任第三十七条托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托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缘由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假如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九条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托付人同其他各

11、方协商解决。不行抗力包括因斗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肯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项目管理人责任第四十条项目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管理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改变,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人有权就因其他方缘由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假如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二条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不能

12、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行抗力包括因斗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肯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0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由于托付人的缘由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人应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时通知托付人,托付人应实行相应的措施。由于托付人未实行相应措施,项目管理人可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当项目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值理由,托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四

13、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状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五十条项目管理人与托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托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人收到项目管理酬劳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托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人核拨项目管理费:合同签订15日托付人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的20

14、%;以后托付人每季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建设投资相等比例项目管理费用,共计付至90%,余额待工程结算完工正式投入运用后5日内,托付人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剩余项目管理费用。其次条:托付人应在7日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确定,并赐予书面答复。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完毕,若费用改变在限制目标的3%,项目管理费用不奖不罚;超节3%以上,总投资每超节1%,托付人罚奖项目管理费用的1%,非项目管理人缘由引起工期延误,三个月内无偿供应项目管理服务;超过三个月以上,项目管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第四条:建筑场地办公用房与固定电话、办公家具由托付人供应。第五条:工作须要,项目管理人需外出考察,征得托付人同意,差旅费用由托付人负担。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属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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