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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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开建设项目产生新的平安隐患,预防和限制职业病危害,依据平安生产法汉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名词说明(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二)“三同时”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运用。(四)平安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

2、总称。(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爱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六)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与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平安疏散设施等。(七)消防产品特地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命的产品。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托付单位分管负

3、责人主持评审。第五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与参与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与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其次章职责第六条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平安、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平安、消防、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批手续;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第七条科技与规划发展处与其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可研资料(含相关图纸);负责供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参与建设项

4、目平安、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会,并落实有关问题。第八条工程管理部或其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专篇、满意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与有关资料(含图纸);负责项目中交前通知质量平安环保处办理试生产手续;负责供应项目验收时设计(含图纸)、施工、监理资料(含项目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现场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九条工程造价部负责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评价或建审费用的预算与付款核算。第十条财务处负责供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费用的落实。第十一

5、条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供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二条生产运行处负责供应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三十条选购部门负责供应选购危急设施或材料、消防产品、安技设备、平安、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污染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与相关合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MSDS、中文说明书等资料。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供应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所需资料;负责评价报告、专篇的初审;负责参与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平安、消防、职业卫生验收本单位问题的整改。第十五条消防支队参与建设项目公司组织的消防建审、验收工作。第

6、十六条总经理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批复(备案)文件和评价报告归档工作。第十七条矿区服务事业部和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将有关“三同时”批复或备案文件报质量平安环保处备案。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建设项目前期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平安危害、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对人体的影响进行论证,说明所实行的平安、消防、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与所需的投资等重点内容。对平安、消防、职业卫生应形成单独章节进行具体论述。第十九条对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探讨报告中应按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要求

7、的七个方面进行编制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其次十条对于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探讨阶段科技与规划发展处供应建设项目的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其次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阶段,质量平安环保处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条件、职业卫生预评价。其次十二条质量平安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供应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将政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与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其次十三条通过平安条件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途、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四)建设项目在平安

8、条件审查看法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须要开工建设的。其次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聘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与项目所在单位沟通,按国家与股份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其次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其次十六条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依据国家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9、告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次节建设项目设计其次十七条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平安、消防、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的平安条件评价报告、消防审查看法、

10、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要求,完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其次十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按相关导则要求同时编制平安设施设计专篇汉消防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三篇)。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次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三篇的评审,并将三篇资料收集齐全供应应质量平安环保处,质量平安环保处按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专篇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批复或备案文件与专篇存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平安、职

11、业卫生、消防专篇通过设计审查后,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第三十一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与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变更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三十二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础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依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础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

12、审后按有关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建审资料并审核合格,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看法书,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第三节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

13、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担当监理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须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四十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二)收集项目平安、职业卫生、消防验收资料,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自验收;(三)自查过程中存在的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四)组织设计

14、、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与是否具备生产(运用)条件给出书面看法;组织编制平安、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状况报告、施工过程中平安设施设计落实状况的报告。第四十一条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质量平安环保处组织对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前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第四十二条消防验收不合格须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整改状况报告,申请复验。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看法书后,方可投料试生产。第四十四条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制定周密的试生产(运用)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对平安、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状况的说明,危急化学品建

15、设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应满意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要求内容。第四十五条危害化学品项目,质量平安环保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项目所在单位依据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求,将试生产前的打算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存档备查。第四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180天内应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限制效果评价与验收,一年内应完成平安防护设施评价与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执行。第四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限制效果评价和平安防护设施评价,由质量平安环保处托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实施。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收集以下验收资料:(一)

16、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状况报告汉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监理状况报告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施工状况报告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监理状况报告,并供应各自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和承诺书。(二)项目所在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状况报告。(三)平安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涉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内容、竣工图纸、特种设备、各种检测报告等由项目管理供应;各种台账、培训教化资料、演练、防护用品等由项目所在单位供应;项目的审批手续、公司管理制度等由质量平安环保处供应。第四十九条平安验收报告完成后由质量平安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参与或组织验收

17、会,对现场和报告书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将问题整改状况报政府主管部门验证,取得批复文件。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自收到验收看法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还需按规定申请危急化学品平安许可证,方可正式生产。第五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质量平安环保处应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报告进行自验收评审。第五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自验收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公司出具评审看法,将验收状况报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评审后,依据要求报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报告的审核以与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五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与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说明。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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