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59295 上传时间:2023-08-2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广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达到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在县卫健委通过备案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班)。二、补贴标准托育机构补贴包括建设补贴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一)建设补贴资金。对依托社区开办的公办、民办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

2、),经过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已通过县卫健委备案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备案核定的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IoOO元/托位。已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不再重复补助。补贴按照“谁投资建设、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二)运营补贴资金。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给予奖补。补贴标准为收托24-36个月龄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收托12-24个月龄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按本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实际收托人数计算。补贴按照“谁投资建设、谁享受补贴”的

3、原则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三、资金拨付方式(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县卫健委提交申报表,经县卫健委评估确认后拨付到各托育机构。托位建设补助已享受国家补助的,托位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一)日常运营补助。每季度末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不合格的托育机构取消日常运营补助。县卫健委建立托育机构资金补助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托育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把资金拨付到各托育机构。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县卫健委职责:负责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落实托育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二)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

4、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三)托育服务机构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做好项目申报,抓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五、监督检查县卫健委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托育机构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办法自2023年6月开始执行,试行3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相关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或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