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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督评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强化质量意识、深化教学改革的教育背景下,为规范和落实教学督评工作,加强教学督评机构的建设,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促进教学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校、系级教学督评制度。学校组建教学督评中心,系部成立教学督评组。第三条教学督评工作的主要职责有两部分,即督导与评价。督教、督学、督管及对教、学、管的评价。督评对象为全校在职教师的教学活动及实习实训指导、在读学生的学习活动、教学管理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第四条教学督评通过听课、座谈、抽查教学资料、组织教学巡视、参与教学检查评价与验收活动等形式,对教
2、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教学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反馈,对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动态的跟踪、监控与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为教师绩效考核、晋升职称、评优评先提供依据,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第二章组织机构与成员聘任第五条教学督评工作实行“专兼结合、两级督评”的运行机制。学校设立教学督评中心,负责全校的教学督评工作;各系部成立督评组,在学校督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本系(部)督评工作。第六条学校教学督评组由督评中心主任任组长;督评中心副主任、部分教授、各系分管教学副主任为校级督评员。第七条学校教学督评组成员聘任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3、做贡献。2 熟悉教育政策、法规及高等教育基本规律,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具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研究经验。3 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责任心,敢讲真话。4 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5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第八条系(部)督评组组长由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3名兼职督评员除了具备以上条件外,应是各系(部)专职教师(含教研室主任)。第九条校、系级两级督评员,分别由学校和系(部)聘任。任期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为2年,颁发聘任证书,可以连续聘任。第三章工作原则、任务和要求第十条教学督评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督评工作。接受督评的对象应
4、持积极向上、虚心进取、闻过则喜、闻誉则谦的态度,配合教学督评工作,并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学专业水平。第十一条学校督评中心与系(部)督评组紧密协作,及时沟通,共同组织、开展督评工作。工作形式既可整体行动,也可分组分科类进行。(一)教学督评中心工作任务主要有:1 .听课评课,与督评对象随时开展口头的交流反馈。2 .师生座谈,抽查教学资料,参与相关教学检查、评价与验收活动。3 .组织教学及教育见习、实习巡视。4 .如实记录课堂教学评价情况,收集信息员记载的督评信息。5 .督导系(部)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建立情况。6 .向有关领导反馈教学督评情况。7 .撰写年度教学督评工
5、作报告。8 .定期制作督评简报。9 .指导并评估系(部)教学督评工作。10 .不定期组织督评人员的业务培训。11 .组织协调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及学校各项评估工作。12 .督评系(部)学生学风建设情况。13 .协助教务处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评估与认定。14 .负责组织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15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评专家组成员工作会议。16 .统筹安排教学督评专家组的各项工作。(二)系部督评组工作任务主要有:1 .课堂教学评价,即听课评课,组织本系部学生评教等。2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周期性督导与评价。3 .建立系(部)督评工作档案并上交相关资料。4 .做好每学期的督评工作总结。5
6、 .督评学风教风建设工作。第十二条根据教学质量监控的运行特点,教学督评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常规督评。组织教学督评员随机听课、督评系(部)教学常规检查、进行教学及教育见习实习巡视、组织师生座谈或发放问卷进行调研等。2 .专题督评。组织专项督评、专题调研、专项评价与验收等活动,加强对教学活动状态的了解并及时调控。3 .建设督评。在全面深入调研、掌握教学、管理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就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实验基地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教学督评对于督评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通报,并由相关部门向个人反馈相关问题,要求及时整改,督
7、评中心对整改工作予以跟踪督促。第四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十四条教学督评员需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 .监督与评价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教学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2 .深入教学第一线,执行听课制度,学校教学督评专家组每学年听课做到授课教师全覆盖,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给予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统一上报教学督评中心。3 .每学期监督和评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是教师参与教研室集体听课备课、课堂教学、教学计划执行、批改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的情况。4 .每学期至少一次监督和评价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并填写监督评价登记表。5 .反映各教学
8、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6 .协助学校做好各级各类考试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加强考风建设。7 .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8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教学督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及时向学校反馈教学督评情况。每学期末向学校提交教学工作督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督评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9.教学督评员还可应邀参加学校有关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及科研方面的评价、监督及建议等工作。第十五条教学督评员工作中享有以
9、下权利1 .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可随机进入教室、实验室、机房等教学场所听课调研。2 .有权查阅、调取教师教案、讲稿、学生学习笔记、实验报告、考试试卷及其他相关教学材料。3 .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第五章保障及待遇第十六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常规和专项督导评估工作,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教学督评员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和津贴。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应保证教学督评团、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学校聘任的教授作为督评员的,作为教学人员对待,其津贴按教授上满12节课计算(兼课的每周不超过4节);系(部)兼职督评员听课按上课标准1:1的比例折算教学工作量。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评出若干优秀督评员和优秀督评组,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教学督评人员凭证进入教学场所履行职责。被督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教学督评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得干扰和抵制督评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学督评中心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