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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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某某混凝土管理手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某某企业文化及水泥控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三条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对员工的惩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了员工奖惩的种类、标准及程序。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以通报表扬、奖励奖金的形式进行。第六条对员工的违纪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工资、降薪、记过、记

2、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员工受到通报嘉奖及以上奖励的,在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第八条员工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或受到任何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第九条员工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治安拘留十五天及以上、劳动教养、受到刑事处罚的(含缓期执行,但不含免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除合同另有注明外,亦适用于临时雇用人员及其他公司派遣来本厂工作的人员。(包含长期实习生)。第二章员工工作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员工工作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热爱公司,维护公司之利益和声誉,诚实地为公司服务;2、

3、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渎职的行为;3、保守公司机密;4、同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作,团结共事,不得搬弄是非;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及宿舍;6、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携带公物出厂;7、对所保管的公司财物应尽保管之责;8、不得随意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帐表、函件;9、各级主管务必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10、全体员工必须努力生产,提高质量,以达到改善及增进福利,劳资两利;11、对来宾应保持谦和有礼;12、保持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清洁;13、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14、要庄重大方、谈吐有

4、礼,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齐,按规定着工作服;15、工作时间不因私事会客长谈或经常占用办公电话,严禁办公电话私用,否则以双倍话费罚款。第三章奖励第十二条个人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应予以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嘉奖”:奖励奖金100-500元。“记功”:奖励奖金500-1500元;“记大功”:颁发荣誉证书,加薪一至三级;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1)在业绩考核之外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2)在业绩考核之外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3)在业绩考核之外在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在业绩考核之外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

5、高经济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5)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拾金不昧,事迹突出,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6)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财物安全者;(7)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8)维护公司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9)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公司治安,有显著功绩的;(10)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11)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1)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2)协助第3项(1)至(3)款人员

6、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记大功”:(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3)发现职责外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适时消灭或妥善处理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忠职守者;(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第十三条集体奖励1、各部门、班组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该集体500-2500元奖励。2、各部门、班组在参加政府、行业权威机构等组织举行的技术评比、工作评优等活动中,成绩优秀并获得奖励的,

7、可以给予该集体500-2500元奖励。第十四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第四章违纪及处罚第十五条作息纪律1、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工资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另行再罚款50元;达五次者另行再罚款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3、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

8、出原因及预计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4、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次。5、员工旷工半天者,每次扣发50元;员工旷工半天以上三天以内,扣发当月固定工资10%及相应提成,并视情况给予处分;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七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6、员工因公出差,应在考勤表上如实反映。7、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参加公司和部门会议、培训等,迟到一次扣1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30元。8、员工经常违反作息纪律,经批评教育一个月内超过3次,一个季度内超过5次仍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

9、六条工作及组织纪律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记过”:罚款IoO-300元。“记大过”:罚款300-1000元。“降级、撤职”:撤职处分的,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视具体情况而定。“留用察看、开除”: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按当年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发生口角,不服管教者;(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

10、间内偷懒怠工者;(3)浪费物料者;月迟到累计达五次者;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者。(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7)员工忽视警告、攀坐危险位置(物件)等违纪者。2、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情节较轻者;(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及留宿外人者;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4)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5)未经准许,利用公司车辆办私事者。(6)无证驾驶公司车辆者;专职司机将公司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者;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

11、事疏忽使公司受损情节较轻者;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虚报事实者;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在工作场所有妨害风化行为者;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天以上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生产人员酒后上班或公司小车专职驾驶员、搅拌车司机酒后驾驶者。4、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职至开除“处分:(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者;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构成严重安全隐患,不听劝告者;(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有威胁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7)拒不移交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者;(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

12、灾害,导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9)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11)职工无正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开除。(12)记大过达2次者;(1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者;(14)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15)故意损毁公物情节严重者;(16)个人能力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者;(17)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者;(18)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情节严重者;(19)员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或无法提供相关岗位上岗证书,骗取公司录用,企业有权予

13、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赔偿损失;(20)专业技术人员为同类竞争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予以降级处分,经教育、劝告仍无效的,企业可予以开除。(21)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擅自组织罢工者。(22)其他可作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理者。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300元罚款。(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者;(2)违反保密制度中以下条款规定者;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人事行政部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人事行政部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保密。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

14、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信息的对外发布必须符合某某水泥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i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ii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适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iv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或涉及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客人问及公司

15、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者。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7、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二次,应予撤职或开除处分。8、其它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贡献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9、嘉奖、记功、警告、记

16、过、记大过由各部门经理提出意见,人事行政部审核,主管副/助总批准;记大功、降级、免职或开除须由各部门经理提出意见,人事行政部审核,主管副/助总复核,报总经理批准。10、人事行政部将奖惩事项存档。第五章驾驶员相关规定第十七条驾驶员纪律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公司指定的送货路线送货,在快速环线上车速控制在60Kmh以内,其余路线和在工地的复杂路段,更要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凡违反交通法规,罚款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2、凡未经主管领导允许,私自动用车辆、机械,无论任何理由都视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17、罚,所发生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3、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中含安全奖200元。当月行车安全无事故的全额发放安全奖,如因个人失误造成损失,扣除当月安全奖。4、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中含卫生奖100元。每月由生产部经理、助理经理和车队长组织4次车辆卫生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将卫生情况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一般以上的发放100元卫生奖,卫生差的不发卫生奖,并停止出车,待车辆清洁后方可出车,连续三次以上差的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5、驾驶员值班时,要求没有生产任务者应在公司内等候,有事外出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不允许私自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6、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倒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尤其在早

18、班交接班时,不允许提前收车做卫生,车未返回,接班人必须等待。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并且不告知当班调度影响生产的,发现一次,扣除50元或停止出车一天。交接双方若遇需联络,要自行联络。以上情况如发生三次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7、交接班时,交接双方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轮胎、气压等。应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当班驾驶员负责车辆保养及车辆卫生清洁工作,发现当班驾驶员不保养车辆或车容车况较差的,停止出车或扣除50元/次。以上情况如发生三次及以上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8、出车时车载电台应保持开通状态,手机24小时处于正常通话状态,听到调度喊话后要及时回应并执行调度的指令。不允许用车载台进行与生产无关的谈

19、话;不允许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或不接调度电话,发现上述现象,每次扣除50元或停止出车一天。以上情况如发生三次以上(是否含三次)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驾驶员交接班时应将车辆状况告知接班驾驶员。因不告知而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交班驾驶员负责赔偿。10、听到铃声后,及时将车开出生产线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根据送货单标明的工地地址将料送到工地。有混凝土标志牌的应将对应的标志牌放在车头,以方便施工人员看到。若由于看错单送错工地或挂错标志牌打到不该打的部位,对当事人处于200元的罚款或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以上情况如发生三次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1、在工地放完料后应用车上的高压水枪冲洗干净放料槽,并将放料槽固

20、定好,发现上述工作没做好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者处以50元/次的处罚。12、驾驶员应及时填写送货单中完成卸料时间,并请工地收料人员签单,若由于驾驶员的原因造成工地没签单,由驾驶员自己负责补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当班驾驶员负责赔偿。13、在工地清洗料槽及车辆时,应在工地内进行,不允许在马路上进行,造成的罚款由本人负责。14、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通报当班调度,知情不报的,发现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5、驾驶员在出车前和出车过程中,严禁喝酒。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引发打架斗殴、嫖娼等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不良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无论何种原因而引发的吵架

21、现象公司也将一律严惩,情况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6、为保证行车安全,严禁搭乘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人员。不经领导同意,私自搭乘公司外人员,一经发现,按搭乘人数计算,每人罚款50元。严禁把车交给厂外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7、加油卡和油箱的管理:公司将实行驾驶员每人一卡的管理制度。加油卡是有价证卡,由驾驶员本人保管,遗失责任自负。加油卡由生产部派专人读写卡,驾驶员根据卡中余量及时续卡。交班驾驶员在交接班时,负责将油箱加满;油箱要加锁,并交接钥匙。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全面检查,否则后果由接班者自负。18、遇有为其他公司执行送料任务时,必须如实提供原始单证。若发生有弄虚作假,损坏公司

22、利益,一经发现,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规定1、对事故损失低于400元的交通事故由司机自己承担,严禁报保险公司出险。2、对费用超过400元的交通事故,应通知车队长到现场勘查后征得部门经理同意,才能上报保险公司和交警。3、大事故个人承担费用的规定如下:(1) 5000元以下的事故费用,全责司机承担费用的10%,主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5%,同等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2.5%,次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1%。(2) 5000-IOOOo元的事故费用,全贵司机承担费用的8%,主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6%,同等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4乐次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3%。(3)

23、IOOOO-30000元的故事费用,全责司机承担费用的5%,主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4%,同等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3%,次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2%。(4) 30000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全责司机承担费用的5%,主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4%,同等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3%,次要责任司机承担费用的2%。承担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4、以上条款适用于我公司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交通责任,如若发生交通事故与我司驾驶员无关,公司将不进行任何处罚。第十九条轮胎管理规定1、轮胎奖罚按使用里程对司机进行奖罚。现做出统一规定:新胎使用里程6万公里,翻新胎使用里程4万公里。奖罚措施

24、:奖励按轮胎原值除以该轮胎翻新或报废时总行驶里程计算出每公里金额后乘以超出规定行驶里程的金额进行奖励;凡因个人原因造成轮胎报废或提前翻新,承担未到规定公里数金额的50%。2、新胎必须翻新一次以上,司机使用轮胎花纹达到L5-2mm时必须找维修工确认并拆下翻新,因司机和维修工不负责任造成轮胎不能翻新的,将对责任人按照轮胎总价值的10%进行处罚。3、每月对轮胎修补进行考核,对连续两个月修补轮胎最多的三辆车按轮胎新旧情况进行分析并处罚,处罚金额按轮胎修补费的50%进行计算。4、因维修班人员责任造成轮胎报废按司机报废轮胎情况相同处理。5、对达到公司规定行驶里程的轮胎,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报废的,取消超公里数

25、奖励,并由生产部进行鉴定,若轮胎花纹较好,还有使用价值的轮胎由当事驾驶员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按花纹深度计算,即报废时花纹深度占新胎花纹深度的比例承担50%的损失。若花纹较少时应承担轮胎无法翻新的胎体损失100元。第六章奖惩管理及实施第二十条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的职能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理部门是员工违纪管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奖励时,在业绩考核之外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部门班组长、负责人签字,站长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拟写正式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员工的一般违纪行为,由所在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作出处

26、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员工受到一次性500元以上扣发工资、通报及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部门提供事情经过,由人事行政部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下列违纪行为,由专业部门负责调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人事行政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执行:1、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运输、设备事故的,由生产部负责;2、发生火灾、偷盗及其它治安事件的,由人事行政部负责;3、发生质量事故的,由实验室负责;4、发生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由财务部负责。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质量等事故,由公司临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组负责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员工的处罚,各主管部门应先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人事行政部再以通知的形式进行公示,并存入本人档案。处罚一般应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十六条员工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10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人事行政部或公司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接受员工申诉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复查,并以书面形式对员工提出的争议给予答复。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及修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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