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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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60L 67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2023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forintegratedresidentialcommunityinHubei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23- X-XX实施2023-X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A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口目次目次I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6便民商业服务设施57市政配套基础设施68公共活动空间89物业管理910社区管理10附录A(规定性)湖北

2、省完整居住区建设项目设置规定11附录B(规定性)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控制要求12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木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湖北省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孝感市城

3、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世丹、张翰卿、舒阳、鞠玲、万莉军、李小芬、肖志中、雷锦洪、杜登科、伍超、张青、倪国友、李红、杨曙霞、王冰杰、薄立明、饶理、涂胜杰、熊媛、高峰、袁雁、周星宇、汪文、王海等。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联系电话027-68772483,邮箱:h_q_zhang。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

4、)55号)的要求,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等单位,经深入调研,参照国内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湖北省居住社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完整居住社区的术语、定义、建设项目和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级以上城市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其他城镇类似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文件。GB/T 17110GB/T 34284GB/T 34289GB/T 34290GB/T 37915GB 50180GB 50289GB 50763GB 51149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

5、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安全要求健身器材和健身场所安全标志和标签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46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WBH007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6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7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75幼儿园建设标

6、准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8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SB/T10400超市购物环境YZ0137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居住社区ResidentialCommunity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居民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3.2完整居住社区IntegratedResidentialCommunity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

7、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服务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强的居住社区。3.3配套设施NeighborhoodFacility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3.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NeighborhoodPubIicServiceFaciIity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站、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3.5便民商业服务设施NeighborhoodCommercialFaciIity五分钟生活圈居住

8、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综合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理发店、药店、洗衣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邮政与快递寄送点等设施。3.6市政配套基础设施NeighborhoodInfrastructure居住社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设施,以及停车及充电设施、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3.7公共活动空间PubIicSpace居住社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包括以铺地为主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和以植被为主的社区休闲绿地,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日常公共活动需求,兼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3.8物业管理Property

9、Management居住社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涵盖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等全方位内容。3.9社区管理CommunityManagement居住社区的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等部门或机构,为了维护社区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全方位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社区的各种事务进行有效调控的过程,涵盖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管理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4基本规定4.1 完整居住社区应根据儿童、老年人等社区居民的步行能力、基本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以及社区综合管理能力等,合理确

10、定完整居住社区规模。一般以城市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以居民步行300500米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划分范围,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4.2 完整居住社区对应五至十分钟生活圈,配建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场地、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4.3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应因地制宜,并促进15分钟生活圈构建。单个完整居住社区以051.2万人口规模为宜,依据本标准为居民口常生活提供基本服务;5000人以下的居住社区,按照居住街坊级建设配套设施;1.2万人以上的居住社区,应

11、合理划分为若干规模适宜的居住社区,按本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和社区管理机制,并统筹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运动场馆和公园等设施配套,推进社区慢行网络和绿道的建设和衔接。4.4 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更新方式,补齐建设短板,完善社区功能。新建居住社区应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其中,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4.5 社区各类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

12、、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4.6 应优先满足、充分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障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营造高质量、无障碍、全龄友好的宜居生活环境,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一个幼儿园、一个托儿所、一个老年服务站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5.1.2 社区服务站、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提供一站式高品质社区服务。5.1.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5.1.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

13、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人员停留和车辆停靠空间。5.2 社区综合服务站5.2.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设置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党群活动中心等,涵盖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5.2.2既有社区未达标者应充分挖掘和利用存量资源,通过改造其他公共设施、综合配置等方式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站。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也可利用边角地配置社区可移动服务设施。5.2.3新建居住社区应建设功能复合、服务高效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综合提供社

14、区养老、卫生、助残、文化娱乐、物业管理等多元化服务,合理确定建筑规模。5.2.4社区综合服务站的社区工作用房与居民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参照表1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o表1社区工作用房与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类别房间组成面积比例(%)备注类别房间组成面积比例(%)备注区作房社工用社区服务大厅15.5民动房居活用居民议事室5.2调解室1.7社会组织活动室1.7警务室3.5文体活动用房(文艺、健身、棋牌、乒乓)21.6党群活动中心5.0阅览室11.5社区居委会办公室6.9多功能室13.3慈善物品保管室3.5残疾人康复室3.2可兼做健身室辅助用房3.5公共卫生间

15、3.51zrl40riI60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虬2.使用面积系数按O68计算。5.2.5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应符合建标167,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可参照GBWBHo07。5.3幼儿园5.3.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1个不小于6班规模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为3-6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其服务半径宜为30Om-500u5.3.2幼儿园配套不全的既有居住社区应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新建社区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

16、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5.3.3幼儿园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社区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tn?/人)用房类别面积指标6班9班12班幼儿活动用房5.106.305.006.204.906.10服务用房0.99-1.240.841070.69-0,90附属用房1.221.341.151.261.08-1.18人均使用面积合计7.318.886.998.536.678.18人均建筑K=O.612.1814.8011.6514.2211.1213.63面枳合计IK

17、=O.710.4412.69|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2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3全省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4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5.3.4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活动室与寝室合并建设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分开设置时,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寝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5.3.5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

18、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5.3.6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应符合建标175、JGJ39和国家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合理布局,保障安全。5.4 托儿所5. 4.1完整居住社区应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6. 4.2既有居住社区无婴幼儿照护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7. 4.3居住社区可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9、。8. 4.4托儿所建设一般包含建筑空间和室外场地两个部分。建筑空间依据规模和实际情况,可包含乳儿班、托儿班等若干生活用房,以及服务管理用房、附属用房、交通空间。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9. 4.5托儿所建设应以婴幼儿为中心,立足于婴幼儿的生理、心理需求及发展特点,符合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5.5 老年服务站5.5.1 完整居住社区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居家日间生活辅助照料、助餐、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与社区综合服务站统筹建设一个老年服务站。具备条件的居住

20、社区,可以建设1个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口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5.5.2 社区老年服务站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5.5.3 既有社区因地制宜配置老年服务站,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居住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社区老年服务站,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5.5.4 老年服务站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21、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3确定。表3老年服务站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老年人用房生活服务用房35.7保健康复用房20.3娱乐用房15.5辅助用房28.5合计100.0注:式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5.5.5社区老年服务站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楼层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场地应采光、通风良好,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并有老年人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5.5.6老年服务站建筑设计应符合JGJ450、建标143、JGJ

22、122和GB50763的有关规定。5.6社区卫生服务站5.6.1完整居住社区应提供预防、医疗、计生、康复、防疫等服务,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5.6.2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但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业务用房至少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治疗室、预防保健室和健康信息管理室。5.6.3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4表4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控制表类别使用面积(m2)备注1挂号收费室10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2全科诊室123治疗室104处置室85观察治疗室286预防保健室187办公12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合计98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合计150注:表中所列各项

23、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彳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土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5.6.4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并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5.6.5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4层。5.6.6新建、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建标163、GB50763和国家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6便民商业服务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完整居住社区应提供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包括综合超市、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和其它便民商业网点,

24、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6.1.2 既有社区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补齐设施短板、增加商业面积、提升设施水平。新建社区优先考虑发展集聚式商业形态。6.1.3 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总量,应与社区的人口规模、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等相匹配,适当考虑发展需要。建筑面积一般按照GB50180要求确定的千人指标配置。6.1.4 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宜与智慧社区建设相结合,提供个性化定制商品及服务,提升居民消费体验。6.2综合超市6.2.1完整居住社区至少应建设一个综合超市,提供蔬菜、水果、生鲜、日常生活用品等销售服务,其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6.2.2受场地条

25、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可以建设23个50100平方米的便利店,提供相应服务。6.2.3综合超市或便利店可利用沿街商业店铺进行配置,方便居民就近使用,不宜超过2层。入口处宜配置一定规模的疏散场地,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6.2.4综合超市附近应设置适宜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6.2.5综合超市建设应符合GB/T17110和SB/T10400规定,提供便利、安全的购物环境。6.3 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1. 3.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多组智能信包箱、智能快递箱,提供邮件快件收寄、投递服务,格口数量为社区日均投递量的11.3倍。6. 3.2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建筑面

26、积不小于15平方米。新建居住社区宜建设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7. 3,3快递接收点或快递自提柜等设施可配置在社区与外部城市道路连通处,方便快递配送和社区居民取件。条件具备的社区宜配置“无接触式配送”接收设施,保障卫生安全。8. 3.4快递接收点应包括业务接待区和暂存区,两者应物理分隔。有条件的场所增加独立的操作、停车及装卸、充电等功能区。9. 3.5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楼房地面层,具有便捷使用通道,方便邮件、快件的收投,且不干扰社区交通,其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YZ/T0137,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6.4 其他便民商业网点6.4.1完整居住社区应

27、满足居民口常生活需求,建设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餐饮店等便民商业网点。6.4.2、社区便民商业的功能组应符合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设置要求,业态一般不少于10种,可与综合超市联合建设,形成一站式便民商业服务网点。6.4.3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可通过改造、购买、租赁等措施,补齐、优化商业服务网点的配置。6.4.4新建社区优先配齐居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保障类业态,因地制宜发展老年康护、特色餐饮、运动健身、新式书店、幼儿托管等品质提升类业态,营造优质、安全的消费环境。6. 4.5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商业网点与住宅

28、结合建设时,需有独立的出入口,并做好防火疏散措施。7市政配套基础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一般包括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停车、充电、无障碍和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慢行系统。6.1.2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6.1.3 社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基础设施有机衔接,与社区既有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充分整合。7?1.4鼓励建设符合节能减排、智慧运维等高品质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6.2 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6.2.1 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完备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通信等设施(有条件的社

29、区可建设供热设施),满足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等要求,实现光纤入户和多网融合,推动5G网络进社区,建设社区智能安防设施及系统。6.2.2 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的建设应体现表5的建设原则表5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建设原则设施类型建设原则备注供水1 .供水设施完好,水压稳定,水质达标。2 .使用高效节水器具和设备。3 .有条件的社区,配备高品质供水系统,实施智能供水检测和收费。排水1 .实现市政排水与污水管网覆盖,生活污水规范接入市政管网,无雨污管网混接错接问题。2 .排水设施完好,排水通畅,无易涝积水问题。3 .有条件的社区,配备雨水渗透、收集和净化系统,达到海绵社区建设要求

30、。供电1 .供配电设施安全可靠,无漏电、超负荷运行等问题。2 .供电线路规整,无蜘蛛网现象。3 .有条件的社区,实施电缆入地,建成智能用电小区。道路1 .路面平整,无坑洼、破损等安全隐患。2 .通行顺畅,与城市路网联系便捷,满足消防车、急救车通达要求。3 .照明设施节能,满足夜间照明要求,有条件的社区配备智慧化节能控制系统。供气1 .用气供应稳定,满足居民日常需要。2 .用气安全,配备泄露报警系统,定期检修,无安全隐患。3 .有条件的社区,实现管道供气入户,配备智能化供气监控系统。供热1 .供热设施完好,达到采暖区供热要求。2 .新建建筑符合保温要求,既有建筑实施保温改造。3 .有条件的社区,

31、供热管网实施地下敷设,做到供热监管与温控调度。有条件的社区可选通信1 .实现光纤入户和多网融合,移动通信网路覆盖社区。2 .通信线路规整,无蜘蛛网现象。3 .有条件的社区,实现通信线路入地,物联网、Al技术进入社区,建成智慧社区。7. 2.3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重点提升改造和补齐设施短板,优先改造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改造提升道路、消防、充电、照明、生活垃圾分类等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居住社区安全和正常运行。新建居住社区应统筹市政基础设施与信息网络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社区。7. 2.4水、电、气、热、信等设施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

32、、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8. 2.5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50289、CJJ83,以及国家现行的其他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7.3停车及充电设施1. 3.1完整居住社区应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及充电设施,并制定规范有序的社区停车管理措施。7. 3.2既有居住社区统筹空间资源和管理措施,协调解决停车问题,防止乱停车和占用消防通道现象。社区内公共停车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1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00%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8. 3.3居住社区停车场和车库按照不少于总停车位0.

33、5%的比例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如停车场规模较小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9. 3.4居住社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小规模分散布置,方使居民使用,并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棚、停放架等设施,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10. 3.5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配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升社区停车管理水平。74慢行系统7. 4.1完基旨住社区应建设联贯各类配套设施、公共活动空间与住宅的慢行系统,并与城市慢行系统相衔接,方便社区居民步行10分钟可以到达公交站点。8. 4.2既有居住社区应提升慢行交通的比例与品质,建立便捷连通、舒适宜人的步行网络,促进居民健康;新建社区宜结合慢行系统建设社区绿道,

34、铺装应选择坚实、牢固、防滑和透水的材料,沿线设置休憩座椅、垃圾箱、指向和警示标识等辅助设施。9. 4.3明确骑行空间,确保非机动车道连续顺畅,方便非机动车交通出行。10. .4慢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适应步行与自行车骑行的要求,其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T51328、JGJ50等国家有关标准。7.5 无障碍设施7. 5.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无障碍环境,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8. 5.2居住社区应构建完善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宜与慢行系统相整合,实现与各类配套设施、公共空间和住宅,以及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站点的无障碍接驳。9. 5.3社区公共

35、空间、道路等户外环境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住宅与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出入口有高差处应设置轮椅坡道及助力扶手,并采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低位服务柜台、信息屏幕显示系统、盲文或有声提示标识和无障碍厕所(厕位)。10. 5.4既有社区应结合实际,实施住宅加装电梯改造,电梯轿厢应满足一位乘轮椅者和一位陪护人员共同乘梯需要,有条件时宜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方便加装电梯的门栋,应在楼梯休息平台增设折叠椅,方便老年人休息、恢复体力。11. 5.5新建社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隙碍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7.6 环境卫生设施7.6.1完整

36、居住社区应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社区公共厕所,营造清洁、卫生和健康的社区环境。7.6.2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避开人流汇集区域,配置分类投放的垃圾箱,并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说明分类投放要求和收集管理方法。新建居住社区宜建设一个用地面积不于12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收集站。7.6.3居住社区应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于3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有条件的居住社区,配置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使用的无障碍专用厕所。受场地条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可以采用集成箱体式公共厕所。8公共活动空间8.1 一般规定8.1.1 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包括铺地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和植被为主的公共绿地,满足社区居

37、民多样化的活动需求。8.1.2 居住社区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小广场、运动场地等不同类型公共活动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活动空间系统。8.1.3 社区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应考虑弹性使用,提高空间使用效率,方便不同人群分区共享、分时共享,在紧急情况下亦能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8.1.4 1.4社区公共活动空间的建设宜与智慧社区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与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安防系统、公共设备系统、智慧健康服务系统等设施结合的可能性。8.2 公共活动场地8. 2.1完整居住社区应至少有一片公共活动场地(含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设施以及沙坑等儿童娱乐

38、设施。9. 2.2公共活动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T34284、GBfT34289.GB“34290的相关规定。10. 2.3既有居住社区应充分利用街头巷尾、闲置地块等增加公共空间,鼓励与周边社区共建共享活动场地,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新建居住社区应建设一片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兵乓球、门球等多功能球类运动场地,以及标准的健身设施,满足居民绿色健康生活需求。8.2.4主要公共活动场地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相结合。8.2.5社区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夜间照明,保持安全通行的亮度,且照明

39、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8.3公共绿地8.3.1 完整居住社区至少应有一片开放的公共绿地,合理配置植物和休憩设施。8.3.2 3.2既有居住社区应结合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零散用地改造建设“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提高社区绿地率,适当设置健身器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新建居住社区至少建设一个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社区游园,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8.3.3 社区公共绿地建设宜保留并利用场地原有树木和水体,种植适宜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8.3.4 鼓励积极拓展绿色空间,在养老设施、社区卫生站周边布置以康体运动场地为主的小微绿地,在托幼设施附近布置以儿童游戏场地为主的社区

40、游园。鼓励利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8.3.5 3.5社区公共绿地建设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9物业管理9.1 一般规定9.1.1 完整居住社区应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规范物业服务,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9.1.2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体现公正、公开、便民、安全、文明、环保的原则。9.1.3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9. 1.4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

41、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9.2 物业服务8.3.6 2.1完整居住社区应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倡导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覆盖率。9.2.2 居住社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新建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比例,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低于50平方米。9.2.3 物业管理主体应从管理制度、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方面规范相关管理服务内容,并向居民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具体包括:a)在管

42、理制度方面,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投诉等各类信息;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制度,制定合理的入户服务收费标准。b)在秩序维护方面,应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合理利用出入口控制、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提升社区安全防范能力;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制定消防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无安全隐患。c)在环境卫生服务方面,清洁卫生应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房屋公共部位保持清洁,引导居民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

43、乱贴、乱画,不占道和堆放杂物。9.2.4 2.4鼓励引入专业物业增值服务,如家政,保洁,维修,美容,健康、代收代送等内容,提升居民消费便利化、品质化水平。物业特约有偿服务,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9.2.5 管理服务平台9.3.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服务需求。9.3.2鼓励运用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城市信息模型(QM)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9.3.3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在公共服

44、务、商业服务、设备管理、安防管理等方面提供智能、便捷的服务内容,包括:a)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b)拓宽智慧物业服务领域,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助残、医疗助餐、快递、家政等服务。c)提高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实现智能化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节能增效。d)推动车辆出入、通行、停放的智能化管理,提高车辆通行效率,保障车辆行驶和停放安全。e)建立完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为居民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9. 3.4依托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共建共治共享,调动居民参与居住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0社区管理9.1 1一般规定1011完整居住社区应加强社区管理,完善管

45、理机制、综合管理服务和社区文化的建设,建设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9.1.2 2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基层治理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9.1.3 3发动居民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9.1.4 4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9.2 2管理机制10. 2.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推动党建引领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11. 2.2

46、促进城市管理进社区,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相衔接,提高城市管理覆盖面。12. 2.3健全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13. 2.4依托智慧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促进公共事务和便民服务智能化,实现“运行更加安全、秩序更加良好、环境更加宜居、管理更加智慧”的目标。10.3综合管理服务10.3.1完整居住社区应组织引导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环境治理,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10.3.2依法依规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邻里监督、物业管理、社区巡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体系,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0.3.3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居民环保意识,营造干净整洁的社区环境。10.3.4强化社区风险防范,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高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处置能力。10.4社区文化10.4.1完整居住社区应制定、发布社区居民公约,举办文化活动,营造富有特色的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10.4.2引导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10.4.3结合传统节日和现代文化,定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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