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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作业现场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管理,避免发生火灾和触电事故,保隙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环保部(一)负责制定焊接切割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二)负责焊接切割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四条项目部相关人员(一)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焊接作业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票。(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前督促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在作业前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告知作业面所
2、存在的危险和防范措施等。(三)焊接作业必须指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和排除。第五条操作人员(一)必须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资格,并懂得将要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适用于控制危害条件的程序。操作者必须安全地使用设备,使之不会对生命及财产构成危害。(二)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工作区域的防护(一)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
3、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二)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三)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四)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间隔。第七条人身防护(一)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佩戴类似的眼部保护装置。(二)防护服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和切割操作特点选择;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做附加保护时
4、,必须使用经久耐用的皮制或其他材质的围裙;需要对腿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戴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当噪声无法控制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允许声级范围内时,必须采用保护装置(如耳套、耳塞或用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第八条呼吸保护设备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至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第九条通风(一)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无害的呼吸氛围内工作,所有焊接、切割、钎焊及有关的操作必须要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包括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二)必须采取措施避
5、免作业人员直接呼吸到焊接操作所产生的烟气流。(三)为了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焊接烟尘的污染程度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值,可根据需要采用各种通风手段(如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第十条消防措施(一)必须明确焊接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二)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三)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四)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
6、可以是水池、沙箱、水龙带、消防栓或手提灭火器。在有喷水器的地方,在焊接或切割过程中,喷水器必须处入可使用状态。如果焊接地点距自动喷水很近,可根据需要用不可燃的薄材或潮湿的棉布将喷头临时遮蔽。而且这种临时遮蔽要便于迅速拆除。(五)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1 .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IOm以内。2 .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Io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3 .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六)火灾警戒人员必须经必要的消防训练,并熟知消防紧急处理程序
7、。其职责是监视作业区域的火灾情况;在焊接或切割完成后检查并消灭可能存在的残火。火灾警戒人员可以同时承担其他职责,但不得对其火灾警戒任务有干扰。(七)当焊接或切割装有易燃物的容器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并经严格检查批准方可作业,否则严禁开始工作。第十一条封闭空间的安全要求在封闭空间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在2m以上区域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四章氧燃气焊及切割安全第十三条一般要求(一)所有与乙快相接触的部件(包括:仪表、管路、附件等)不得由铜、银以及铜(或银)含量超过70%的合金制成。(二)氧气瓶、气瓶阀、
8、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三)检验气路连接处密封性时,严禁使用明火。(四)严禁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氧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油预热炉、启动内燃机、吹通管路、衣服及工件的除尘,为通风而加压或类似的应用。氧气喷流严禁喷至带油的表面、带油脂的衣服或进入燃油或其他贮罐内。(五)用于氧气的气瓶、设备、管线或仪器严禁用于其他气体。(六)未经许可,禁止装设可能使空气或氧气与可燃气体在燃烧前(不包括燃烧室或焊炬内)相混合的装置或附件。第十四条焊炬及割炬(一)只有符合有关标准的焊炬和割炬才允许使用。(二)使用焊炬、割炬时,必须
9、遵守制造商关于焊、割炬点火、调节及熄火的程序规定。(三)点火时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焊割炬不得指向人员或可燃物。第十五条软管及软管接头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第十六条气瓶(一)气瓶的储存1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2 .气瓶必须存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3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器引燃的材料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二)气瓶在现场的安放、搬运或使用1.气瓶在使用时必
10、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4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隙。5 .气瓶不得置于可能使其本身成为电路一部分的区域。必须远离散热器、管路系统、电路排线等,及可能供接地(如电焊机)的物体。禁止用电极敲击气瓶,在气瓶上引弧。第五章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第十七条一般要求(一)根据工作情况选择弧焊设备时,必须要考虑到焊接的各方面安全因素。进行电弧焊接与切割时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焊接设备标准规定。(二)被指定操作弧焊与切割设备的人员必须在这些设备的维护及操作方面经适宜的培训及考
11、核,其工作能力应得到必须的认可。(三)每台(套)弧焊设备的操作程序应完备。第十八条弧焊设备的安装(一)设备的工作环境与其技术说明书规定相符,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二)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如:室外的雨雪中;温度、湿度、气压超出正常范围或具有腐蚀、爆炸危险的环境),必须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性能。(三)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备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第十九条接地(一)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二)禁止使用氧
12、气、乙快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上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接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第六章操作第二十条安全操作规程指定操作或维修弧焊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并遵守有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此外,还必须熟知本制度的有关安全要求(诸如:人员防护、通风、防火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泄漏不得有影响焊工安全的任何冷却水、保护气或机油的泄漏。第二十二条工作中止当焊接工作中止时(如工间休息),必须关闭设备或焊机的输出端或者切断电源。第二十三条不使用的设备金属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以消除人员或导电物体的触电危险。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第七章维护第二十四条所有的弧焊设备必须随时维护,保持在安全的工作状态,当设备存在缺陷或安全危害时必须中止使用,直到其安全性得到保证为止。修理必须由认可的人员进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